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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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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又另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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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条的适用范围有重叠,在这种情况下,从法理学的角度说,应该优先使用哪一条?

            • 家园 交通肇事的是过失犯罪,

              如果把闹市不准飚车法定为一项刑法意义上的先行注意义务,则再来飚车主观就是故意,算不到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中,这在法理上并不矛盾。。。

            • 家园 区分是有的

              但区分比较困难,虽然都有主观故意:但交通肇事是忽视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飚车是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所以我认为前种有从心理上劝阻可能,比如着眼于民事上的追究;后一种从民事上的追究是不起太大的作用,而宜在刑事上禁绝。

              • 家园 我说的不是这个问题

                而是说哪一个条款在运用上有强制的优先性。只要对于交通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法理上优先适用,那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也没法判他重刑。

                从北京飙车案的判罚来看,司法部门并没有强调飙车那个字眼。不是因为你飙车罚你,而是因为你某种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实施惩罚。然而,这个判例固然重要,但我国法律体系不属于重判例的英美法系,所以审理胡斌案时法院也完全有理由不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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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法条与通俗

                  飚车不是法条名词,是一种行为。

                  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似乎就可以了。虽然两者都有主观或客观故意,对外表现为过失;但用133条交通肇事罪更多的倾向于是过失,而飚车更倾向于故意,似乎用主法条更接近犯罪本质。障碍跑中与障碍物碰擦是正常可以预计的行为,使用的技术是减少此类情况发生(基本是不可避免),在未采取措施的交通道路上进行这种行为都可判断为主观故意了。这种故意不仅表现为对他人,对实行者自身也有故意伤害。这种行为有故意损伤他人和财物;因过失致人死亡和财物损毁。

                  • 家园 但这都是您的解释

                    关键就是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审理之前的判例的参考意义不太大。所以,必须要从立法上着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超速或者说飙车的现象。

                    • 家园 这是政府的无能

                      此案影响巨大,而对飚车类的行为有着指标性的作用。在北京、成都案中虽用主条起诉而判决较轻,未起警示作用,当然初用此法条惩治时过重判罚也有违古训:不教而诛之。况且犯者多为青春少年。

                      杭案影响广泛,且疑点也很多,公诉机关当以主法条重罪起诉(求刑15年、20年及以上),辩护人以133条求解,双方反复讼争,新闻追踪报道,不论结果如何,当起警示天下之效。

                      • 家园 检方没有尚方宝剑不敢这么干的,

                        体制中人,身不由己啊。。。

                      • 家园 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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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而萨苏说的作为长远目标的修法,也必须实行。

    • 家园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 家园 老萨讲得对!

      “因为有第一张照片的存在,我无法对第二张照片中的人产生同情,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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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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