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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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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是正当防卫!
            • 家园 您在“故意杀人”这个判断上非常的随意,在“飚车”问题

              判断上非常的严谨。

              双重人格?精神分裂?抑或只是PG问题?还是只想显得与众不同?

              • 家园 那我就结合警方的情况通报分析一下

                案件过程简要概括和分析如下:

                一、死者和嫌疑人过去不认识,没有旧怨——这否定了嫌疑人预谋杀人的可能性。

                二、死者以为嫌疑人是妓女,要求提供性服务;嫌疑人拒绝,死者不依不饶。

                三、双方发生口角,死者和他的同伴对嫌疑人有推搡、殴打行为。注意:没有使用凶器或以凶器威吓、没有击打要害、没有掐脖子等可能危及嫌疑人生命的动作——这是否定“防卫过当”的关键点

                四、嫌疑人掏出水果刀,猛刺死者要害数刀,致死;嫌疑人还刺伤了死者的同伴(伤口在手臂上)——这是排除“过失杀人”的关键点

                总结:虽然法定从轻的情节铁定成立,但是嫌疑人的行为依然满足了典型的激情型、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要件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这个,第四条有点不同意见

                  刺的伤口等级不同不能证明邓女是蓄意的,如果被刺死的那个当时站在她正面,未被刺死的站在稍远的地方,那么在打斗中一个刺中要害,另外一个只伤及胳膊是完全可能的。

                  这件事情即使死者不存在强奸行为,顶天也就是判过失杀人或者防卫过当了,故意杀人罪名几乎不可能成立。

                  现在看警方的报道,死者三人至少已经够得上有强奸或者猥亵意图了,且具体实施了推搡殴打等伤害人身安全的行为,所以最多成立一个防卫过当。

                  我理解的激情型故意杀人应该是这样:邓女把死者扎得不省人事了,另外两个落荒而逃了,其他服务员跑去报警叫救护车了,这时候邓女越想越气,遂对着人家多补了几刀,于是把人扎死了。

                  • 家园 关键在于向要害部位猛刺数刀

                    首先注明:以下分析都建立在巴东警方案情通报的基础上

                    向死者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这一情节,说明嫌疑人有意识地向死者进行了能够危及其生命的攻击行为,而且这种攻击行为还不止一次(如果只有一次,还可以用“意外”来解释)。死者的同伴被刺伤,属于另一个情节、另一个指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这个指控无关。

                    这种主观故意的、危险的攻击行为,如果是在出于自卫的情节下,就要分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自卫情节是不能成立的。死者和他的同伴,对嫌疑人并没有危险的攻击行为(使用凶器攻击嫌疑人,或者以凶器威胁嫌疑人,或者是攻击嫌疑人的要害部位),甚至连殴打情节都不能成立,就是标准的吵闹、推搡和肢体接触(死者用一叠钞票扇嫌疑人的脸和肩)。强奸的情节也不能成立(没有撕、脱嫌疑人衣物的情节……这么说吧,典型的强奸行为的情节统统没有)。

                    法律就是法律,不能因为个人好恶随意曲解。死者的若干行为性质是很恶劣的,这肯定可以构成法定从轻的因素,这没有问题;但是这改变不了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这一客观结论

                    其实我们可以做一个情节模拟:如果甲和乙吵架,乙在大庭广众之下用非常恶毒下流的污言秽语辱骂甲,推搡甲,还拿帽子或者别的类似的东西扇甲的脸,甲在一怒之下用刀猛刺乙的要害、导致乙死亡,难道甲的行为就不是故意杀人了么?

                    • 家园 不对吧....

                      撕衣服就是强奸?掏家伙出来就是强奸?不好说啊。人家那是露阴癖啊。

                      就好比拿着刀子比划,那不算杀人。刀子扎在身上那才算啊。

                      是吧?

                      • 家园 子玉兄不要上火

                        我觉得这件事吧,的确是可以讨论的。司法系统应当有一系列的标准来确定这个行为的性质:包括如何确定他的动机以及行为发生到达的程度等等。

                        你的质疑是对的,因为根据common sense,这些人到那些场所欺负妇女,意图是很昭然的,我想这一点,大多数河友都是认同的。

                        但小闹钟的辩论也是有意义的。他的本意——我认为——不是想否认这三个人的行为,而是说,起码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说,还缺乏确凿的证据把这三人钉死在这一问题上。即,他们侵犯了邓玉娇,这点毫无异议,但他们的行为如何定性(强奸,猥亵?),这点需要证据来证明、说服。不单单是说服我们这些几千里外的网友,更是辩倒对方律师,说服司法机构。

                        而关于我们的讨论,我们都必须正视一个现实:我们都严重缺乏信息。尤其是在这个我们已经习惯于“不信”超过了“信”的时代。

                    • 家园 我的意思是,即使刀刺向了要害部位

                      也不代表邓女是专挑要害下手的。这一点目前还没有证据支持,所以至少目前不能断言她是故意的。

                      另外,关于是否构成防卫,还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比如,一个老太太和一个壮汉吵架,老太太推搡了壮汉一下,壮汉转身一拳把老太太打瘫了,然后自称防卫,这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壮汉去推搡老太太,老太太进行反抗却是正当的,因为二人的身体差距造成了老太太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事实。现在的实力对比是一个女性面对三个壮年男性的围攻(另外两个服务员是仅仅口头“劝阻”还是事实上有保护邓女的举动尚未可知),且这三个壮年男性还表达了进一步侵犯的意图,所以我觉得邓女面临严重威胁应该说是有事实依据的,只是防卫是否过当尚需进一步判断。

                      • 家园 我还是觉得两者皆有可能

                        关于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我觉得两种可能皆有。这点应当是由专业人士根据现场情况断定的,比如说,根据第一刺的深度、伤口情况,来判断当时邓贵大是否依然有搏击能力。如果有搏击能力,还可以考虑几次刺中的如刀角度,判断当时双方的相对位置和姿态。以此来断定后续的击中到底是在邓贵大丧失攻击能力、或者邓贵大的姿态已经让出了继续实施侵害的位置而发生的。

                        这些都应当是由专业人士来分析的事情。而我等不仅不是专业人士,而且还严重缺乏信息。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我等所讲的,其实都是彼此的猜测,谁都无法有太大的说服力。

                        同样,关于是水果刀还是修脚刀那个问题。我觉得也是一个专业的、简单的问题,由法医来检查哪一个、多大范围内有邓贵大的血迹或者DNA残留就可以了。

                        而在这里,由于缺乏信息,而官方发布的信息一部分河友又不相信,那在这种基础上的讨论其实也只能是猜测而已。

                        如果真的要对此事发挥作用,我觉得更好的还是去参加庭审,或者要求事后关于此案司法信息公开。

                        • 家园 花您

                          的确如您所说,那三人是什么意图大家心里有数,邓姑娘在道义上是绝对无辜的。但这一切未必能在法律上严密证明。河友们现在的热烈争议,不妨看作为邓姑娘寻找可能存在的有利或不利证据,设想可能出现的有利或不利情况,无论找出的是哪一方面,其实都是站在她这一边的。

                          法律和普遍的期待值有差距,这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我想这个案子也好,杭州飚车案也好,无意中问了大家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法庭的决定和我们的期待不同,一定是警察或者法官在贪赃枉法吗?

                          如果确实是他们贪赃枉法,那倒也好办。但如果不是,我们该如何呢?

                          我不敢说此案中的警察们一定心怀叵测,也不敢说他们一定光明磊落,一切还是要留待证据说话。正如杭州案中的谭爸爸说的那样——

                          无论怎么判,我只希望看到充分的证据。

                      • 家园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的

                        一、之所以我强调“要害部位”、“数刀”这两点,就是考虑到需要排除过失杀人的情况,实际案例中也有,嫌疑人慌乱之下乱挥刀子、结果碰巧一刀刺中要害,这就是过失而非故意了。嫌疑人刺中死者的要害数刀(死者的颈部、胸部被刺中),只有一刀还是两刀刺在肩部的非要害部位,怎么会有这么碰巧的意外呢?所以过失杀人基本上就排除了。

                        二、自卫情节是否确立,并不是说单看双方的身体强弱就可以确定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情节。从巴东警方通报的情况看,这个情节是不成立的:死者的两名同伴,有一人是在包间、不在案发现场,另外一人一直在和嫌疑人吵架,死者则对嫌疑人有两次推搡和用钞票扇嫌疑人的脸、肩的身体接触行为。而且,嫌疑人作为一个健康的年轻女性,也并不是你所想象的那样弱不禁风。

                        • 家园 刺中什么部位那得看当事的姿势

                          如果死者背对邓,的确如你说所,只有故意。

                          但想象如下姿势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被按在下面的人拿刀右手最顺手是什么地方?

                          我不认为在即将遭到性侵犯的时候还能有判断避开这些地方的能力。

                          这个问题关键根本不在于邓是否故意杀死死者。在与死者是着手实施强奸。

                          死者之前表示了发生性关系意愿,遭到拒绝后将两次按倒在沙发上。这已经是开始着手实施违法妇女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了。

                          对于强奸,有无限防卫权。不存在故意杀人或者防卫过当。

                        • 家园 我不是想说邓女弱不禁风会被打死啦

                          我的意思是,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下出现,其可能带来的危害是不一样的。

                          假设这三个人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隔着条大马路冲邓姑娘喊话说要QJ她,这是无法对姑娘造成伤害的,因为邓姑娘即使不睬他们,他们也不会真的上来QJ。但是如果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而且已经发生了围绕这个话题的争执和推搡,并伴有侮辱性的暴力动作,这就不能说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了。

                • 家园 荒唐的推断!

                  三个壮男子对一个女子有推搡、殴打行为,强迫她提供特殊性服务(强奸),这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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