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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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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有意思,讨论讨论

      你说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谁制定的?

      飙车的人?

      开车而不飙车的人?

      没车开的人?

      有司机的人?

      反正我觉得要是是没车开的人制定的,那一定是撞死人尝命。如果是飙车的人制定的,一定是飙死人赔钱。开车而不飙车的人呢?那自然是撞死人赔钱。有司机的人呢?那肯定是撞死人司机负责。

    • 家园 要定也不会是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

      杀人罪的被杀害对象是特定的。

      要想往高里定也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也是死刑。

      • 家园 即便是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应该是这一条

        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找到动机。即驾车人并无对社会的不满或者报复等行为。相反,如果是这个帖子下的一些河友,因此事和河友争吵气不过,驾车冲着人群撞去,那就叫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单纯撞小闹钟一个人,那就是“蓄意谋杀罪”。

        所以,杭州此案还是应该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驾车人的确没有动机针对人群做出伤害行为。此罪责量刑上限为7年。

        另,如果采取此例的话,估计以后得对“飙车”确立相应的法规才行。

        当然,是否能确立本案是“飙车”致无辜者死亡,还有待证据。不然的话,如果最后找出来只是超速的话,那不好做了。除非以后交警都直接归刑警管得了,看见超速的,酒后驾车的,统统上铐子捆起来。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台面论法。目前的民众情绪,中国的现实运转又是另一码事。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有两点和兄台探讨

          关于罪名:

          其一 能够驾驶机动车者必须是完全刑事责任人。

          其二 作为完全形式责任人应该能够判断酒后驾车和超速等行为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因此,我认为无论动机如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免不了的,而不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飙车”

          其一:目前法律似乎对“飙车”没有定义,也就是说“飙车”本身并不违法,这是立法的悲哀。

          其二:采用“飙车”无法用法律制裁,因为无法律条文支持。只能用“飙车”可能会引起的恶性后果来判定对公众安全的威胁。

          本人对“飙车”的理解:以竞速为目的的非法赛车行为,其竞速的对象可以是客观车辆也可以是主观想象。(举例而言,我可以和朋友的车竞速,我可以和路上任意的车辆竞速,我可以和主观想象的车辆竞速,这三者都可认定为“飙车”)即认定“飙车”只用1个要件即超速。

          • 家园 关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中有明确的行为范畴。兄台可以去查看。尤其是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家园 肯定不会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是个总括性的罪名,没有其他罪名可用了才用。

          交通肇事罪也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一章里面的,如果确认是过失,那么只会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等。。都算“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只有这些确定的罪名都套不上了,那么才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故意犯罪在动机上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就是说我就是想飚车,然后撞个不特定的人。

          间接故意,则是说,我想飚车,我也明知道(或者应当明知)在城市道路里面飚车可能撞死人,但是我没有防止,而是“放任”这种可能变成了现实。

          过失,则是说,我想飚车,我不知道飚车会撞死人的概率很高,并且由于疏忽大意而撞死人了;或者知道可能撞死人,但是我却轻信以我的技术和预防手段可以避免。

          在实务上,很多时候间接故意和过失是不好区分的,主要要看当事人的口供是怎么说的(例如如果开车的主儿下车就说,我就是想撞个人,那肯定就是直接故意了),以及按照通常人的思维应该怎么理解。

          • 家园 我是支持你的观点的

            我的上文,只是说,如果一定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话,也只能是过失类的,而不是主观类的。

            我的解释,只是鉴于有观点认为应该尽量取重的量刑,从而谋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说法。

            而即便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起诉,量刑上限也就是7年。

            这是我上文的所有观点。

            而我也的确是认为,还是应该是以交通肇事为理由进行起诉。

        • 家园 上花支持

          河里这个事情是没办法客观讨论的

          说这小孩罪不致死的基本上都被扣上冷血和屁股论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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