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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旧文:试论党治下的新型民主政体 -- 夜精灵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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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旧文:试论党治下的新型民主政体

      原文提交日期:2008-4-10 22:28:00

      

      鉴于我国目前的政治现实,任何在当下的政治改革,只有党国制前提下进行,方才是可欲的。我下面的这个方案,不求完美,也不以西方民主制度为榜样,其目的在于试图提出在目前政治情势下可能的一种改革模式。本文试图探讨的是党国治下的新型民主政体的问题。本文的几个要点:一是,效仿伊朗、法国。设立独立于人大之外的宪法委员会。二是,为人大代表的选举,引入了竞选环节。三是,试图通过渐次增大市级人大代表的直选份额,实现市级人大的直选。远景是将人大代表的直选提高至省级。四是,试图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命体制。和一定程度上的垂直的司法委员会(对应党的政法委员会)体制。五是,通过设立政府主席一职,把地方党委书记从单纯的党的机构的主席移入对应的国家机构中去。

      

      在本方案中,党委主要通过下面两方面嵌入国家体制:一,各级政府主席由党委提名;二,政府组成人员和司法委员会成员的提名须先得到党的组织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向人大提名。本文是在试图建立一种,由我党可控的有序的民主制度。作为民主渐进的基石。

        

      一,司法

        

      设立宪法委员会。委员会共9人,替补委员9人。委员会成员任期15年,每5年,改选三分之一;改选时,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批准产生1名正式成员和1名替补成员,由政协主席提名,政协批准,产生1名正式成员和1名替补成员;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名,人大批准,产生1名正式成员,1名替补成员。

        

      宪法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宪法委员会自行选举产生(从而避免主席提名人大批准时,人大可能的牵制)。

      宪法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成员2/3以上到会,可以开会。决议少数服从多数。如果赞成与反对的相等,而委员未能尽数到会的,应待委员全额出席时再行讨论。如果仍是赞成与反对票相等,又必须作出决定的,由委员会主席决定。

        

      设立中央司法委员会,负责全国法官的任命和处罚、嘉奖与晋级(法官不归最高法院统管,为的是使之服从政治力)。宪法委员会主席和第一副主席为当然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第一副院长为当然成员。剩余成员中,三分之一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批准产生;三分之一由政协主席提名,政协批准产生;三分之一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名,人大批准产生。司法委员会主席,由该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司法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半的成员为司法工作者。——以司法委员会成员为主,建立党的政法委员会。

        

      中央司法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取得中共中央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核批准,方可成为提名对象。

      中央司法委员会下设各地司法委员会。地方最高级别法院院长和第一副院长作为当然成员,其余成员,三分之一由政府主席提名,地方人大批准;三分之一由地方政协主席提名,政协批准;三分之一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名,地方人大批准。

        

      各地司法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取得各地中共党委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核批准,方可提名。但上级党委特别批准的除外。

      地方司法委员会在中央司法委员会的授权下辅助中央司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司法委员会有权否决下级司法委员会的决定。但下级司法委员会,可以向上级层层申诉。中央司法委员会为最终仲裁机构。

        

      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国家主席提名,人大批准。任期5年,可以连任一次。

        

      地方法院院长、副院长,由中央司法委员会与地方司法委员会协商后,以中央司法委员会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提名,由全国人大批准,国家主席任命之。各级法官,由地方司法委员会报中央司法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中央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名,由全国人大批准,国家主席任命之。中央司法委员会提名民族自治地区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级法官人选,应先得到地区人大的认可。

        

      法院的财政由中央统一提供。检察院的财政,也由中央提供一部分。

        

      二,中共党委与政府的关系。

        

      地方的一切政府成员的提名和任用,必须得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提出。中央政府人员的提名和任用,依法,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或由中央组织部批准。

        

      设地方政府主席,习惯上可由地方党委书记出任。地方政府主席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政府主席向人大提名政府首长,人大批准。政府首长经政府主席认可后,向人大提名政府组成人员。以上一切选举与提名人选,必须得到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提出。

        

      地方政府主席掌握地方的警察权。警察局长由政府主席提名,人大批准。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政府主席与地方司法委员会协商后,向人大提名,人大批准。

        

      中央政府组成人员的提名与上述类似。

        

      三,政协。

        

      设立政府的统战部。由政府主席提名部长。地方各级政协由各级政府的统战部门依职业界别和党派界别(包括共产党)分配和任命。政协主席和副主席由党委任命。当地民主党派中央的主要干部,为政协的当然成员。

        

      政协和党与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全会审议。全会通过的,交政府相关部门或人大,进入政府决策程序或人大立法程序。

      政协也要设立常委会。成员由政协从政协委员中选举产生。凡政府向人大作出的提案,都要事先,或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同时,交政协常委会讨论(无须其通过),之后再交人大处理。——政协不是与人大对应的上议院。其无权复决人大通过的议案。而送交人大的议案,除政府和党与国家机关提案外,也不要求事先交政协讨论。

        

      四,人大。

        

      市级人大可以先尝试部分代表的直选。比如,30%至40%的代表直选产生,60%至70%的代表由区县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全面直选。对于全面直选,可作如下设想:

        

      市级人大直接选举产生。省级人大由市人大代表从市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大从省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以后可以过渡为省、市人大都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由省人大代表从省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

        

      人大常委会仍保留。普通人大代表仍然作为兼职代表存在(这有利于缓解直选对党治的冲击):

        

      人大的常务立法机构为人大常委会。由同级人大从自己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代表作为全职代表参与立法与监督工作。

        

      五,选举。

        

      设立各级选举委员会。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级选举委员会。有权撤销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各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地方政府主席与地方人大和政协协商后提名,由宪法委员会审核批准。

      对候选人的资格,由选举委员会进行政治审查。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宪法,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没有违法与犯罪记录。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特批作为例外的除外。中央一级选举中,由宪法委员会特批,作为例外的除外。

        

      要参与选举的公民,申请分如下几步:

      一,进行初步政治审查。

      二,必须得到相当数量之选民联署,并交纳保证金。

      三,经核准联署真实有效。如果失实,保证金没收,并可以取消其资格。其行为记录在案。屡次发生此种行为的,选举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今后的选举中提高保证金数目。

      四,如果符合规定的候选人申请人数大大超过应选出的代表人数,应进行预选。

        

      由国家统一提供竞选经费。候选人,不得私募款项进行竞选。不得利用所提供的公共款项之外的款项进行竞选。不得利用选举委员会获准的公共媒体之外的媒体进行竞选。

      竞选活动的场次、组织等,要严格服从选举委员会的统一按排。候选人提出自己的竞选活动方案的,必须得到选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竞选期间,违反相关竞选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当事人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向上级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有权作出剥夺候选人当次参选资格的裁决。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项诉讼不影响选举委员会裁决的执行。

        

      选区可以按居住地划分,也可以按单位划分。按单位划分的,应当保证各行各业的选民都可以产生自己的代表。选区的划分方案,得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制定后,统一报中央选举委员会批准。

        

      投票,在各选区内设立投票点。投票点服务人员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整个投票和计票工作必须有监票人全程跟踪。监票人由选民联合提名,经选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任命。选举委员会同时负责批准可以执行入场采访和监督的媒体。

        

      出现候选人重病,重伤或其他导致选举无法进行的事件时,选举委员会有权停止相关选区中的选举活动,延后举行。

      对竞选中的漫骂现象,选举委员会有权作出罚款,和剥夺其竞选时间,拒绝刊登和播出其竞选言论的处罚。竞选中的诽谤事件,被诽谤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法律诉讼。有不良竞选记录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有权依法作出剥夺其当次,仍至以后的竞选资格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就此裁决向上级选举委员会或法院提出诉讼。

        

      候选人举证试图证明其他候选人的负面问题的。如果该证据未经当事人本人认可,或司法部门证实,应当在涉及举证的地方注明“未经权威证实”之字样。如果候选人要求证实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要求,要求其对竞选时期所用之事实及证物进行调查证定。如果调查结果证明指控不实,但被指控人已经落选的。被指控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法院认为被指控人属于落选候选人中,最接近当选的人,并且与当前当选者的票数差距微小,可以裁定重新选举。

    关键词(Tags): #政治制度(说了就走)#政治体制改革#党国制度

    本帖一共被 5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司法方面的具体意义是什么?

      二方面现在的实际我觉得很好了,党委书记任人大主任,其他党委委员也在政府中有兼职

      政协本来就是样子货,没啥说的

      人大其实需要好好加强,人大代表应该更少更专职

      直选如何开口子,实在是对执政党的严峻考验,

      大多数在位者估计都更愿意使“拖”字诀

      等实在拖不下去了再说呗,反正自己到时候可能不在位了....

      不过我们帮那些少数有远见的想想也是有好处的。

      刚开始的时候,可不可以这样:

      只放很少的比例,比如说5%~10%;

      严格控制选区,比如大学校园,成熟社区;

      先试试水,放进去一两条鲶鱼搅和一下;

      再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尝试扩大规模,

      等遇到左右两方面的压力比较大的时候,稳步观察一段

      时间太长,很容易人亡政息,无疾而终呀

      考验智慧,太难了....

      • 家园 司法方面的改革是想实现垂直的司法领导

        当初,司法方面的改革是想实现垂直的司法领导,摆脱地方党委对司法领域的控制。但我后来仔细看了一下,我原帖中写了地方政府主席和人大、政协对司法委员会的提名,政府主席还是司法委员会的当然成员。我想了一下,这样不行,这样达不到司法独立于地方的目的。

        我想,司法委员会主席也许应当由中央的宪法委员会与地方人大协商后直接任命为好。然后,地方的最高级别法院的正副院长为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司法委员会主席与地方人大协商后由宪法委员会任命。也许这样更好。

        关键词(Tags): #司法改革
    • 家园 宪法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 家园 宪法委员会的作用

        第一是起到宪法法院一样的作用。他可以宣布人大的立法违宪,从而控制有民选成分的人大。

        第二,如本文所说:各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地方政府主席与地方人大和政协协商后提名,由宪法委员会审核批准。——这样,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和批准,都可以不受民选的人大的监督。所谓和人大、政协协商,不等于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而这个选举委员会,是按排选举的,还具有准司法机构的性质,对选举争端和违反选举规定的事进行裁断、处罚。所以……

        关键词(Tags): #宪法委员会
    • 家园 很有思想

      尤其是关于选举的具体设置。为什么类似的选举制度没有在其它国家实行呢?

      • 家园 说说这些选举规定背后的含义

        对候选人的资格,由选举委员会进行政治审查。

        [这提供了党国按政审不过关来剥夺候选人资格的权力。伊朗的宪法监护委员会,就曾大量剥夺那些改革派议员的候选人资格。从而“制造”了保守派占绝对优势的议会。]

        由国家统一提供竞选经费。候选人,不得私募款项进行竞选。不得利用所提供的公共款项之外的款项进行竞选。不得利用选举委员会获准的公共媒体之外的媒体进行竞选。

        [我想西方还是有利益集团的问题。大概利益集团已经习惯于传统的捐款模式。便于驱使候选人为自己服务。西方也有一些国家资助方式。比如美国模式,但这个模式中,接受国家资助的人,他的开支上限要被限制。而不接受国家资助的,则不受限制。这容易造成双方财力上的不公平。以色列模式,是国家对参选政党按其在议会所得席位进行资助,很多国家都采用此种模式,但我不认为这些资助可以添补政党所有的竞选支出。

        本文的竞选经费方案,事实上旨在于阻隔利益集团和老百姓通过资金的手段扶植候选人。

        我的方案中,规定不得利用获准的媒体之外的媒体进行竞选,主要是考虑加强党国对竞选的控制。因为这里假定靠不住的媒体可能扶植党国的异己力量。如果只限制其统一在指定的公媒,按统一的管理进行竞选,一是可以控制竞选的规模,从而控制竞选开支,以便控制国家资助的规模;二是同时也控制了候选人深入民众和发动民众的深度和广度,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竞选中候选人的营销。这事实上是一种加强威权控制的手段。]

          竞选活动的场次、组织等,要严格服从选举委员会的统一按排。候选人提出自己的竞选活动方案的,必须得到选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上,这也是要加强控制。竞选期间,那些政府想要避免的政治热点,完全可以通过“按排”候选人活动的方式来控制。说白了,候选人要到哪里去活动,什么时候开发布会,这完全应当是个人自由。而且,是候选人本人竞选策略的产物。你选举委员会控制这些,就是在剥夺候选人按自己的策略竞选的权利。但为什么我加上这条?这为了让党国便于控制。]

        选区可以按居住地划分,也可以按单位划分。按单位划分的,应当保证各行各业的选民都可以产生自己的代表。选区的划分方案,得由各级选举委员会制定后,统一报中央选举委员会批准。

        [在我们的国情之下,选举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而会被党国控制,所以,相对的,他会选举对自己的候选人有利的方式划分选区。]

        选举委员会同时负责批准可以执行入场采访和监督的媒体。

        [这也是控制。采访和监督不是随便哪家媒体就可以去的。试想,如果被准入进行监督的媒体只有CCTV和人民日报,那么……]

        有不良竞选记录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有权依法作出剥夺其当次,仍至以后的竞选资格的裁决。

        [如果真是不良记录,当然也就罢了。但是,事实上,这方面的执法情况,是被党国的选举委员会控制的。所以……]

        关键词(Tags): #选举
        • 家园 真正的问题是这么好的制度为什么在别的国家没有实行过

          你的设想非常巧妙,也是我所希望的。不过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好的制度没有在别国实行过?是路径依赖,还是这种制度太“好”,以至于缺点重重的人类不愿意采用它?分析清楚为什么它不能实行,才有可能找到实行的办法。

          • 家园 这是历史与观念的问题

            这些选举制度,除了个别的以外,都是强调党国对选举的控制的。从历史上看,西方也要控制选举对政治的冲击。但那时他是用财产来控制。有一定财产的才能有投票权。后来普选权一点点扩大了。但是,他们通过政治捐款来控制选举。你不合大资本的意,你得不到捐款,这就控制住了。发展到今天,比如美国,个人捐款设了上限。公司的捐款,也设了上限。也有了一些国家补助了,从而能减少一些不公平了。

            中国目前要控制选举,当然不可能走原来西方的那些路子。因为那是金权政治,已经在历史的道路上被批判死了。所以,我才设计了这种东西。但这个东西里,一些东西是明显违反西方的自由理念的。比如我的竞选为什么只能在你指定的公有媒体播?为什么我的竞选在哪进行必须由你来组织和规定?这些东西拿到那些授西方观念影响大的地方,那也被批倒批臭了。

            而中国这儿为什么有可能行呢?因为那些观念深入得有限。就比如过去的西方人,认为纳税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对国家财政有贡献,才能有投票选举权,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当时能搞成用财产来控制。后来,西方人认为,我的财产我自己有支配权,我用我的财产支持我喜欢的政治候选人,你为什么要限制?所以,一段时间以来,政治捐款缺乏限制规定。可是后来,随着观念的发展,所谓的政治文明又不准你这么捐了。所以……

            关键词(Tags): #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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