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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劳动保护问题的管中规豹 -- 121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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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谢谢河友参与,前面的内容有些简略,我再加一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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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行问责管理办法经过职代会审议,公示,员工学习,这个制度的各项流程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认为制度制定的流程合法。

2、客户放款给企业之后,还有大量的贷后工作要做,如设计贷后方案,贷后检查,收集资料,撰写、更新贷后检查报告,及时发现、报告风险预警信号(含重大信用风险事项),拟定处置化解方案,参加专题会议,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逾期催收等等,放贷只是工作的一部分。

3,这8笔的问责流程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问责之后,员工可以提出复议,申辩,即,这8个员工确实存在贷后管理不尽职情况,是有证据支持的,问责的处理符合问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可问责的原因和流程没有问题。

4,一笔放贷业务,客户经理做为主办是第一责任人,支行长是第二责任人,客户经理奖励占大头,支行长占小头,业务审核人员不参与分配,因为这是工作,该干的,因此问责的时候,客户经理处罚比支行长要多一些,审核人员不处罚是合理的。

5,对客户经理的问责处罚的金额大概只占这笔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左右,不超过千分之五,与造成的坏帐相比是非常小的,也少于客户经理这笔业务的奖金。

6、这类诉讼的焦点在于不尽职行为与企业还不上钱形成坏帐的因果关系。一家企业经营不善还不上借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市场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决策水平,经营能力,意外(如贸易战、火灾),客户经理不尽职行为导致我行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资产处理滞后,等等。法官需要我行证明客户经理贷后不尽职行为在导致企业还不上钱的因素中的明确占比,是5%,10%,还是100%,在现有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可以提供这样一份分析报告,更别说这样一份分析报告的效力由哪个机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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