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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14-犯罪、殖民主义与《无人生还》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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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主要这位作者在多个层面混淆问题

他的说法都假定了相应的社会意识,假定了人们会按照他的描述去理解,然而事实真的如他所说吗?这才是难以展开的根本,逐段批判太麻烦,只好强调两点。

1、最后一段没法成立,因为所谓的“全套前提”并不存在。除非你把作品限制到一个非常小的范围(比如所谓本格推理),并且不讨论故事背景。“令人宽慰的假设”也不存在,因为反英雄侦探或执法者太流行了,没有谁是真正“无辜”的,或者说都是“模棱两可的凶手”。然后,所谓“一清二楚的解决方案”和“存在鲜明的界限”也不存在,因为他说的并非作案过程和事件解决,而是最终的价值判断。进而,他所说的“绝大多数谋杀推理小说”、“大多数读者希望得到的”存在混淆,因为这针对的是表面或者说套路,并未涉及解释层面。可是他想要通过和这两者的对立来论证克里斯蒂作品的内涵,无异于偷换概念。

他说的这些,本质上和普兄所说的“分析案情”和“最后总结”没有任何冲突。因为分析和总结是表面上的、事实上的,而“解决”和“界限”是内涵里的、价值上的。

2、即便按照他的说法,那些有无辜者,有明显界限,凶手最终被司法体系绳之以法的作品,其实也不像他说的那样“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是谁干的以及怎么干的”,并非有“一清二楚的解决方案”。因为真正的问题不是个体犯罪,而是犯罪的背景。正如回复燕人兄所说的“造成犯罪的社会状况,犯罪者的动机和选择,犯罪的实施和相应条件,侦察或追捕中所了解到的状况”这些才是问题所在,这意味着犯罪本质上是体系性的,而非个体性的。个体的恶经由社会才得以完成,而社会(其他人、技术)为犯罪提供了基本条件,社会(文明)没有起到本该有的作用。所以“一流的侦探片都是不结案的”。不是说当下这个案件没有解决,而是根本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这和上面是同一个问题,上面是说他所说的“形态”并不存在。这里是说即便是他说的“形态”,也不是他说的那样。也就是说,这位在有意无视现实,通过树稻草人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此外还有很多混淆,比如他把心理基础和具体实践混淆,尤其是和司法体系混淆。比如把个人动机和社会属性混淆等等。甚至还代表人类理解正义。这还能说什么?

以上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形态学和解释学的混淆。可以了解一下故事类型、形态、母题之类的东西,所谓“形态”指的就是这些表面上、套路上的东西。比如密室杀人。至于“解释”,应该不用多说,就是密室杀人可以用来表达什么。也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区别。这位作者的问题其实就是讨论别人光说形式,还假定别人如何理解,讨论自己就光说内容,并且把内容当形式讨论……这些是一回事吗?

然后你就被他代表了,虽然问题本质上和你没有半毛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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