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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的喀什, 我的南疆 -- 故乡在喀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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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 七五还会重来

近日,一部颇具宫斗特色的地方性法律出台了。名头颇响,内容扯淡,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此办法漏洞百出,若按此法反恐,七五事件的再次发生不可避免。

“三恶”在新疆的猖獗是有迹可循的,从1980的1030事件,到1990年的巴仁乡事件,到2009年的七五事件和今天的维吾尔外逃都有一个极力避免的定性。

1030事件被定性为:“弟弟打哥哥”(王恩茂原话)。

巴仁乡事件为:武装暴乱。

七五事件为: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今天的维吾尔族外逃还没有明确定性,在处理上,就是类似于偷越国境而已。

文字游戏玩到了草菅人命的境界在新疆应该是到了极致了。

新疆“三恶”对别的国家危害已经到了什么程度了?

新疆逃出去的维吾尔族在曼谷是发动了恐怖袭击的,这一拨人在菲律宾也是参加了极端武装的,这一拨人在ISIS是有武装,有组织的,在阿富汗,在基地组织,在乌兹别克,甚至车臣都有现身。与他们所在势力的斗争,就是战争。俄罗斯是这样认为的,还有阿富汗,叙利亚,甚至还有美国。

与他们勾结的势力,在各政府,各军队的眼中都是敌人。

不认为与他们斗争即是战争的只有:中国。

那么,在新疆这些犯罪分子们就温良恭俭让了吗?没有。只是我们的眼光和体制,甚至法律让他们有恃无恐而已。今天的新《办法》更是给“三恶”的打击难上加难而已,说的严重一些《办法》给“三恶”加上了一把保护伞。

那么,对“三恶”暴行的定性中,新疆极力避免的是什么? 新疆极力避免的就是:“三恶”实际上是一种战争行为。不把“三恶”的性质定为战争,那么打击就无从谈起,斗争就是纸上谈兵,许多措施就是助纣为虐。

为什么说“三恶”的暴行就是战争?

首先,“三恶”直接要颠覆的就是合法政府。“三恶”不只是仇视汉族,它仇视一切当今合法的机构。它仇视的人不是卡菲勒(异教徒),而是只要与合法有关的人与势力。它想披着宗教的外衣,但绝不局限于宗教。它打击合法政府,但绝不放过一个能敛财的机会。它看似无形,却又无所不在。只要能打击当今合法政权,没有它不干的。只要能有利于实现自己的目标,它无所不用其极。更为严重的是,当有机会出现时,它又可以披上文明,文化和悲情的面具。最可悲的是,它的许多保护竟然来自当今的法律和制度。没有对“三恶”的战争属性清醒的认识,这是最令人痛心的事。

当今的喀什和南疆为社会稳定在做出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但到农村去看看,那里越来越多的妇女不得不穿上传统的服饰,甚至就是步尔卡。在基层,与“三恶”势力斗争,就是比拳头硬。没有认识到“三恶”即战争,拳头怎么硬得起来。在基层没有赢,在更高层次的打击更是乏力。“七五”事件,我们抓了多少罪犯?追逃怎么样?这才几年哪。

其次,“三恶”直接危害的是全体公民的权益。新疆“三恶”对于社会的危害,就在于它用的是恐怖的手段,直接对社会环境造成巨大的冲击和破坏。七五之后,有多少汉族人离开了新疆?七五之后,有多少维吾尔打馕的跟着倒霉?七五之后,有多少维吾尔农民工再也走不出去了?这是没有民族,宗教和地域限制的。只要是合法的,能给老百姓带来好处的,都被波及。南疆农村,买酒已经不容易了。政府应该行使权力的地方,没有被干扰的也不多了。这种打击是全方位的。而归纳起来,就些伤害的都是公民的合法的权益。

第三,“三恶”是新疆政权的毒瘤。新疆维吾尔人外逃的途径并不复杂,除传统路线外,无非就是新疆出发,经西南边境和东南亚逃往土耳其。但有一现象令人深思,这就是这些人在背井离乡之前把所有的家产都变现了。关于土地,房产,生意,甚至手机的交易都是有法可依的。但到底有多少新疆的维吾尔人出走了,没有人知道。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有人是在这其中谋利了的。这些人肯定有政府的门路,或者就是基层政府的人。“三恶”对政权的危害最大的就是这样一批人。这样的人不仅是腐败分子和蛀虫,他们更是敌人。他们发动的是国家的机器,伤害的是能够触及的一切公民的权益。这样的人从直接危害公民的权益中得到了巨大的好处,他们同仇敌忾地打击“三恶”?

与七五前后相比,南疆出的事少多了。但去南疆看看就明白了,我们付出了怎样的代价。一种以高压和严防死守才能达到的稳定,如果突然进入了相对真空的状态会怎样?七五应该只是起点。

总结新《办法》,有两个致命的地方。

第一,打击主体错误。“三恶”是要用国家力量进行打击的,打击“三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级的武装力量。一级政府,即使是省一级的政府也是无能为力。首先,“三恶”两头再外,即:策划和外逃都不是以中国为限,那么不利用国家外交和武装资源根本无法奏效。而且,“三恶”与跨国组织与势力的勾结不是一天两天了。一个县一级的政府就可以去和一个国家谈打击“三恶”?笑话啊。但新《办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认为,新疆县一级的政府可以与相邻国家或地区开展反恐国际合作。

第二,打击“三恶”的要求极高。如果说把新疆的反“三恶”比做剪指甲的话,一个连指甲都没有剪好的人马上就可以做外科手术了,是大夫了,还主刀。这就是新疆新《办法》希望达到的现实。

这还不是全部,第二十七条还提出,公安,国安,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美国的国土安全部是一个超级部,但它也没有办法对军事部门的信息提出要求。今天的新疆就提出来了,还立了法。一个连几千人跑到哪里去了,怎么跑的都搞不清楚的基层政权还是非常有抱负的。我不能扣帽子,但只是想问一下:常识去哪里了?

新疆,尤其是南疆对处理“三恶”这种急难险重脏乱差的工作是有一批能力超强,素质过硬,信仰坚定,呼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力量的。但如果用新《办法》这一套来搞,前景无法乐观。

说新《办法》是宫斗,就是讲的打击主体的问题。幸亏这只是一部地方性法律。

第二:公民权利保护的制度性缺失。跳出中国来看,新疆的“三恶”不是什么独特,新鲜或者无法根治的暴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正当防卫。在中国刑法的框架下,根据第20条第3款,如果公民对“三恶”发生时,采取防卫措施,实施防卫行为,造成其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新疆的实际和习俗,这完全是可以做到的。如,对管制刀具的发放实行执照制。设定一种考试,刀具和执照一并携带并随时接受检查。在北美(包括加拿大),只要通过考试和无犯罪审定,公民是有权力购买和使用枪支的。这种制度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彰显才是依法打击“三恶”相对可行的法律之路。

同时,如果能按照有关条例再对公民进行奖励。我相信,“三恶”的打击会容易很多。

这样,谁敢再发动一次七五?

我连这种刀具的商标都想好了:拿命来。注册时,我一定连维吾尔语的两种文字一起写上。这样,看懂起来就更容易了。

这样的法律才应该是新疆依法打击“三恶”的起点。

我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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