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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概念分类--国人最欠缺的一种逻辑模式-从国有化钓鱼岛看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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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政府的行为需要内阁批准,法律文书要政府批准能够说明什么

请注意我一直以来的看法,日本应该在中国申请钓鱼岛由民间向政府的转让

这个也是我对日本政府此次行为是违反中国法律的一个判断的依据。

日本政府在国有化他自己的国民的没有任何主权争议的资产,例如东芝公司的资产,如果日本政府企图国有化,那也是需要内阁批准的,这是日本政府所进行的一个重大的行动,就如同日本政府要编制预算一样,等等需要内阁批准是,所以日本内阁批准国有化并不构成日本政府违反中国法律的证据,只有你说的第三点构成违反中国法律的证据。

所以你说的两点中,只有第三点我是认同的。

但是请注意我的观点是什么?

你能够区分以下两个命题吗?

1,日本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

2,日本政府的行为是轻微违法的(即不构成严重犯罪)

你能够搞清楚这两个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吗?

这两个命题之间并没有逻辑冲突,我的观点不仅在于第一个命题,更在于第二个命题

而你们的观点仅仅停留在第一个命题。

我不知道你中学时期有没有学过法律常识,或者现在有没有忘记。

注意,在中国的法律中,违法分成两种

一种是轻微违法,一种是严重违法

而后者就是犯罪

违法而不犯罪即轻微违法在中国只需要受到治安处罚条例等等的惩罚仅仅只需要接受治安拘留的处罚,而后者则需要接受刑事审判等严重的处罚。

日本政府这一次的未经中国政府批准而擅自进行产权转让即没有到中国来办证就像很多的农村家庭未登记结婚两个年轻人就办酒席结婚,就像很多农村家庭买了摩托不去办证一样,这都是违法的,但是能够说人家没有办证,没有办结婚证,驾驶证就构成犯罪了吗?

日本公务船在钓鱼岛海域巡航,已经二三十年了,这同样是违法的,它要在中国海域航行,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这同样是违法,而且违法程度与日本政府未经批准就转让中国钓鱼岛资产相比还更严重一些---因为这些船只还实际进行了所谓的执法行动。

日本公务船在钓鱼岛的违法巡航说明了中国可以容忍日本的一些频繁的但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问题在于为什么对于甚至更轻微的,并且只发生了一次的日本未经中国批准就转让钓鱼岛资产的行为中国要做出近乎两国断交的严重举动,这是不是对一个轻微违法的人施加死刑一样的荒谬的判决呢?

至于第一点,你的看法也是错误的

任何人都有权下定义,任何一个人想要研究一个事物,首先要对相关概念下定义,如果没有定义,你连你自己使用的概念的内涵都界定不清楚,概念是整个理论大厦的砖头,你连砖头都含糊不清,你研究什么?

当然每个人下的定义都可能是错误的,就像那么多的人进行研究,大部分人的研究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或者说是错误的一样。

只要你的概括足够全面,足够完整,就行了。

每个人都有权定义,就如同每个人都有权做生意一样,最终形成一个竞争,只要一个社会具有优胜劣汰而不是逆向选择的机制,那么在理论的竞争中,总是会有那些概括得最好的定义冒出来。

而自认为自己没权下定义,就好像计划经济时期一样,每个人都以为自己是没有权利去做生意的,结果就导致整个经济僵化无比。

还有如果你尊重对方的隐私的话,诸如对方的精神状态这样的话,你不仅不要妄加评论,甚至你连提都不要提,这是我给你一颗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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