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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东莞挺住,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嫖客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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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也没有说卖淫入刑,也许是我举例颠倒造成了你的误会。

【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主观要件,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客观要件,不能等同!】

这确实是我用词出现问题,举例出现颠倒,原因在于我认为认定“主观故意”和“主观意愿”应该有相同的逻辑,如果你不同意,那我可以再举一个正向的例子:

某人要治病,把自己的房子便宜卖了,你觉得他便宜卖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主观意愿”?当他病治好之后,是否可以找买房人,说便宜卖房不是我的“主观意愿”,我“主观意愿”是治病,因此房屋买卖合同非法。

还是那句话:你把“主观意愿”限定得太狭窄了。你认为只有为了a才a的属于“主观意愿”,但为了b而a的事情太多太多了。

按你的逻辑,似乎只有为了性而性才算主观意愿,为了爱而性勉强可以接受。那为了快乐而性呢?为了发泄而性呢?为了报复而性呢?夫妻之间,有时自己并没有性的意愿,但为了对方而勉强同意呢?认为自己需要履行义务而进行的性呢?为了生孩子而进行的性呢?你能够为你所谓的“主观意愿”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吗?还是专门划出——为了钱就不是“主观意愿”?那问题就出来了,我们会为了钱而做很多事情,那我做的这些事情都不属于“主观意愿”吗?

最重要的:你所谓的“主观意愿”几乎无法通过客观事实来验证啊!这种自由心证的“主观意愿”在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男女只要发生关系,女方就可以控告男方强奸,即使当时她当时意识清醒,从语言到肢体语言都表示她的同意,也没用——谁知道她当时想的是什么?

回到强奸这个定义上来: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看,这里根本没有提出“引诱”。因为用钱引诱在法律上根本不属于“不可抗拒”、“无法拒绝”,更不属于“暴力胁迫”。

【怪蜀黍用棒棒糖骗小萝莉发生性行为,按你的说法算不算小萝莉主观故意?】

这个我上面都说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缺乏法律上“主观意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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