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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美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来看在美国实行官员财产公示更难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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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美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来看在美国实行官员财产公示更难

吴玉良说在中国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难,很多人进行了批判,要么是批判吴玉良,要么是批判中国的官场。

如果要做一个比较的话,我们可以看一下在某些人心目中的理想的美国,他们可以实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吗?

可以稍微做一些的分析

一,在美国,有比较严密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个人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官员的财产往往与他的家庭成员有关,如果要搞财产公示的话,那么被曝光的不止官员还有官员的亲属的隐私

二,美国法律对于私募基金规定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义务,并且没有对私募基金的信息公开义务做太多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对冲基金,就是这样的私募基金的一种

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很低,所受到的监管很少。

而美国官员我们知道很多都来自于大财团,与财团的关系很密切,几乎无法避免的投资于各种的私募基金。

例如布什家族,本拉登家族就同时投资于凯雷基金

罗化生:【整理】凯雷集团---本拉登家族和布什家族合股的私募基金

雷集团(Carlyle Group),旧译为卡莱尔集团,成立于1987年,创始人为大卫·鲁宾斯坦David M. Rubenstein等人,是一家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企业购并、房地产、杠杆财务以及创投,投资产业范围遍及航太国防、消费零售、能源、医疗保健、科技、电信、媒体与运输业。管理的资产超过800亿美元,给投资者的年均回报率高达35%,被称为“总统俱乐部”。美国前任总统老布什、英国前首相梅杰、菲律宾前总统菲德尔·拉莫斯、美国前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主席阿瑟·列维特、金融大鳄乔治·索罗斯都曾在其中挂职,拥有较深的政治资源。在这个“俱乐部”的投资者中间,也包括美国现任总统布什、本.拉登家族成员,只是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凯雷集团结束了与本.拉登家族表面的合作关系。(但宾拉登家族仍然通过间接投资与凯雷有一定联系)

由于凯雷基金的私募性,显然不可能要求布什家族提交自己的财产公示报告,因为要提交该报告的话,也就必然涉及到对布什所投资的私募基金诸如凯雷基金的信息隐蔽要求的冲突。

我发此贴的目的是想说明

1,美国的官商勾结比中国的官商勾结要更隐蔽,并且得到了美国法律的保护

2,我不是以美国无法实施财产公示制度作为中国也不能实行财产公示制度的依据,在解决官商问题上,美国也做得不好。

但是我们可以思考几个问题

1,是否一个人从事公共管理,那么他的隐私权诸如财产隐私权需要被剥夺?有没有这个法律依据?

2,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对中国反腐能够带来多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会带来多大的副作用?

显然的这个世界上不存在一剂药,只要吃下去腐败就没了,对于反腐败显然不能做这样的简单的想象

反腐败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

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即便是出台了,也必然的会催生一股巨大的官员造假的浪潮,而对付官员的造假又需要一支专门的监管力量,而这支监管力量本身也可能是被拉下水的等等。

实际上,诸如我行贿了这样的网站的出现,说明了一个国家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太小,如果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对商业贿赂的沉重的打击力度,动辄几千万几亿美元的罚款,有哪几个人敢出来公开宣称自己行贿了,他的公司可能很快会来调查他的。

西方国家有着更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一个公民从事过行贿,那么他的信用记录就可能被降级,这样的对行贿的高压也使得“我行贿了”网站在西方国家很难出现。

要反腐,目前的中国最重要的是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商业贿赂是腐败的最重要的源头之一,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商业活动的增加,必然的导致商业贿赂的增加,而如果缺乏对商业贿赂的必要的打击手段,那么再廉洁的官员也是可能被拉下水的。

中国要反腐,确实很多方面可以与西方接轨,例如巨额罚款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制的建立。

通宝推: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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