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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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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到底是在反对程序法还是逢美必反啊?

你不反对法制吧?

如果不反对法制,那么就不应该反对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条文,操作程序,执法手段等等——不断完善吧?

如果法律需要完善,学习、引用既有的别国的的法律法规比自己凭空编造谣可靠一些吧?

如果可以学习和引用,至少要学过来,用过了,才知道拿来的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要的吧?

这个学、用的目标,自然要选目前在全世界影响力最大,直接和间接约束人群最多,对经济运行影响力最大的法律体系。符合这个条件的,要么是英美法系,要么是大陆法系,伊斯兰法律可以排除。那么学习美英德法就是必然的选择。

你开口闭口美国,是不是因为不知道中国和欧洲各国的大量司法交流?你对美国有何仇恨?美国的法律连续运行200多年了,比起最近60年换过4~5本宪法的中国,其稳定性毋庸置疑,里面自有其值得学习的规律。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才是正确的态度,全盘否定和全盘接受一样,都是不对的,就像是处于被迫害妄想下的呓语。

关于本案:

1.所谓李庄的教唆录像,是不是存在?如果存在,检方就应该公开,因为质疑原告证据的合法性是被告的权力而不是原告的自律义务。录像证据公开后,被告可以选择承认教唆,服罪;或者以此证据采集手段不合法为借口要求法官不接受这个证据。但是不管哪种情况,都可以让原被告、法官、旁听和看转播的群众认识到李庄确实教唆了。这对于原告背后的政府显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原告没有这么干,要么是蠢,要么是根本没有录像可以拿出来放。

2.所有证人不出庭。这是检方伙同法院,利用法律漏洞剥夺了被告质证的权利,这一条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也许你觉得对李庄这个教唆犯,就不该有这权利,那么对于那几个连尸体都还没找到就错判的杀人犯,他们应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又有谁能判定那个被告该有这个权力,那个被告不该有这个权力?政法委书记?

3.执法者的限制和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其实这是一个意思,就是对未定罪的公民的保护。如果没有这些保护,钓鱼执法就成了执法者刷政绩的最好最简便方法,利用好人的善良,把好人打成罪犯。完成执法和罚款任务。

4.从最近几年的社会新闻来看,各级执法机构对于对自己有利的事,往往是不惮于法律的约束肆意而为,当被揭穿时,则抛出若干“临时聘用”人员来转移矛盾。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则被侵害利益的人将会申冤无门。如此可以托庇于法律的盲区之中的“临时聘用”人员才真是“俱欢颜”了呢。

总之,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需要学习外国的经验和条纹,其中不免泥沙俱下,在实践的基础上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择善而从才是正道,一味否定,就如同泼脏水把孩子也倒掉,是愚蠢的举动。没有什么缺陷可以仅仅靠激烈的口号就解决的。

另外,民主、自由、普世,都是可以善意解读的,特别是民主和自由,本就应该是民众期望的幸福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在这个论坛里被某些五毛恶意解读甚至妖魔化了。但是,把什么东西扣上民主、自由、普世的帽子,不意味着你的反对就是正确的,也许仅仅证明了你的扣帽子能力而已。

通宝推:b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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