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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历代职官沿革史 供铁老大和萨苏师兄参考 -- found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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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第二章 西周 第一节 西周的政治概况

第二章 西周

第一节 西周的政治概况

中国古代奴隶制在夏朝奠定了基础,经过商朝的大发展,到了西周达到了鼎盛时期。周朝的势力和影响远远超越前代,是一个强盛的奴隶制国家。

周人是一个姬姓部落,原处于陕甘一带的黄土高原上,那里适于种黍稷,很早就是一个经营农业的部落。到后稷的三世孙公刘时,农业更加发达,遂定居于豳(今陕西旬邑)。自公刘起又传了九世,到了古公??父时代,周人因受薰鬻戎狄的逼迫,不得不放弃豳地,迁居到岐山之南的周原。古公??父开始臣服于商,共同对付鬼方等戎狄部落,保障周族的生存和发展。周统治者在屡次战争中增加了大量财富和奴隶,成了显赫的奴隶主大家族,为商朝西方的一个强大方国。

周的势力日益强大,便加剧了他们与商朝的矛盾。至武王时,终于灭掉了商朝,占领了商朝原来统治的地区。大约在公元前1027年,建立了西周王朝。

为了统治广阔的被征服地区,周初曾大规模分封诸侯,即所谓“封邦建国”①。这种“封邦建国”,实际上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相传武王、周公、成王先后建置71个国家。其中武王兄弟15人(一说16人),同姓40人。周王的子弟一般都得到了封地,成为大小诸侯。异姓诸侯中以姜姓贵族居多,也有其他各姓的传统贵族。分封的目的是为了“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每个诸侯国,既是按照成周的模型建立的统治种族奴隶的据点,又起着拱卫周王的作用。通过分封诸侯,不但牢固地统治了原来商朝的地方,而且不断扩大其势力和影响,成为远远超过商朝的一个强盛的奴隶制国家。

西周时期的社会阶级结构和商代大致相同,奴隶和奴隶主是两个基本的社会阶级。介于这两个基本阶级之间的还有平民阶级。在奴隶社会中,人是有等级的。周代的等级划分得格外清楚。一般划分为六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包括工商);有的甚至划为十等,如《左传》昭公七年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大致而言,士属于自由平民,在士以上为奴隶主阶级,以下为奴隶阶级。庶人、工、商属于生产奴隶,皂、舆、隶、僚、仆、台、圉、牧为宫廷和家用奴隶。由于士不能占有庶人和工、商,所以在划分十等时就不包括他们了。

周王把奴隶和土地分封给诸侯,叫做“建国”,诸侯也把奴隶和土地赐给卿、大夫,叫做“立家”。有些诸侯国的卿、大夫,甚至相当于周王所封的小侯国。周朝各级奴隶主贵族的宫室或家室,都包括各种奴隶在内,有手工业奴隶,有畜牧业奴隶,有赶车养马奴隶,还有家用奴隶,可以说除农业奴隶外,把各种奴隶都包括在里面了。

周人和商人比起来,是后进的民族,原来隶属于商朝,其礼乐刑政大体上沿袭了商代的传统。但是,周朝建立后,奴隶制经济不断发展,周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巩固奴隶主贵族的阶级专政,加强王室的权力,在政治、军事、思想上建立了一套比商代更完备的制度,以保护并发展奴隶制的经济。

周朝利用从氏族组织蜕化而来的血缘家族关系,发展了宗法制度,作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阶级统治,奴役平民和奴隶的政治工具。所谓宗法制度,就是用“大宗”和“小宗”的层层链条,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周王自称“天子”,即上天的儿子。“天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们则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分封为卿大夫,又为各封国的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的地位。象这样严密的大宗和小宗的关系,或许有后人增饰的成分。

所谓宗法制度,不仅适用于同姓贵族,也适用于周朝分封的异姓贵族。从同姓不婚的传统出发,异姓贵族之间由婚姻关系串连起来。同姓贵族之间是兄弟叔伯关系,异姓贵族之间是甥舅亲戚关系。此外,周朝还用昭、穆区别辈分,如文王之子为昭,武王之子为穆,借以保持贵族中的血统和等级。

宗法制度的基础是奴隶制大家族,周王和各级贵族都是奴隶制大家族的族长,每个奴隶制大家族具有共同的姓氏,共同的直系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墓地,有互相保护的义务,组成一个奴隶制的社会集团,由族长的嫡长子世代掌握家族大权――即各个奴隶制大家庭中的“大宗”。同样,各国诸侯在其封国内为大宗,不仅表明他们本身在奴隶制大家族中处于首要地位,而且他们还是自己封国内各个奴隶制大家族的大族长。所谓宗法制度,即规定了各个奴隶制大家族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借以确保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垄断地位。

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互为表里的。由宗法制度规定的各个奴隶制大家族族长的地位,同时构成了王、公、卿,大夫的等级阶梯。周朝的国家与奴隶制大家族是二位一体的,国家就象一个庞大的奴隶制大家族,他们组成一个贵族集团,对奴隶和平民实行阶级统治。

周朝的国家,是奴隶主贵族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受他们统治的奴隶和平民,按照地域加以划分和编制。周王和各国诸侯,都把自己直接统治的地区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称“国”,是统治中心;另一部分称“野”,是在国之外。在国中及其近郊,除奴隶主贵族和直接为他们服务的工商奴隶外,主要是按乡里编制起来的平民。鄙野中居住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种族奴隶,称为野人或庶人。对被统治者的这种划分和编制,在周代以前已经有了,至周代更加巩固和完善,成为世袭的制度。

在西周鼎盛时期,周王对诸侯拥有很大的权威。各封国的诸侯要定期朝见周王,报告自己国内的情况,听取周王及其辅佐的指令;如临时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周王报告。他们还必须向周王贡献封国的产物和周王需要的东西。他们还有保卫王室的义务,包括为周王提供作战的军队。如果他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超越周王赋予他们的特权,周王可以收回或削减他们的爵禄,改变他们的封地,可以废除和另立国君,甚至灭掉他们。

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拥有土地和奴隶,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权力,他们不仅可以聚族立宗,分封卿大夫,组成强有力的宗族政治集团,而且还仿照王室的官僚制度,设置百官百司,统治奴隶和平民。他们可以在自己的土地内修建城池,征集军队,成为相对独立的政权。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对于诸侯的关系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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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尚书?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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