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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上海抬抬女”的几个问题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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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一下。

  本来俺想多收集些资料再写的,给laska抢先了。

  这些照片抬抬女的博客里都有,查看她的相册第二页就能看到,其他地方的应该都是从这里转贴的。

  其中除了laska已经贴出的协议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这个了: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金婷乾投诉的回信。

2002年1月11日由汪月芳及你共同与动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2002年3月22日你书面委托母亲汪月娥、父亲金卿垠领取货币安置款事宜,同日你的父亲领取了你应得的货币安置款67692元。

  见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金婷乾投诉的回信。

  从这段看,有可能金婷乾给她父母写过委托书委托签定协议,也有可能与领安置款是同一份,委托他全权办理。反正一份委托书肯定是有的,否则管理局不敢在书面上这样答复,所以我倾向于那个“假”签名是她的父母其中一人签的,而金婷乾可能事后不知道有这签字。

    按[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fdc8eb0100biqw.html~type=v5_one&label=rela_prevarticle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URL]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也就是说有权谈判拆迁协议的人是汪月华,在拆迁协议第一页中,可以看到协议的乙方是汪月华。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对金婷乾投诉的回信看,汪月华(可能象哪位河友说的出了国,人不在,无户口)委托了汪月芳(户主,相对于金又是长辈)办理此事,那么实际上动迁协议只要汪月芳的签名就行了,根本不需要金婷乾的签名。

  那么为什么有了金婷乾的签名呢?

  因为此房屋承租人放弃了此房的利益,由在此房中有户口的汪月芳、金婷乾两人瓜分,此协议书中还协议了两人分配的方法,所以需要金婷乾的签名。顺便说一句,汪月芳只拿了总数的五分之二,这算做了相当大的让步了。

  可能是金的父亲认为拿不到更多的利益或者不在乎,于是就动用了委托全权签了这么一份协议书,而且签的是金婷乾的名。这只是猜测,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很常见,俺就代签过俺老爸和俺LD的名。

  说说这80%的来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从协议书中可以看出,房屋面积是30.34平方米,×1.2等于建筑面积36.408平方米,再加10平方(可能就是这价格补贴)得到46.41平方米,总价11384就是以这面积×3000×80%得到的。这个钱合理不合理没法说,至少当时同地段的其他人都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大家都去上访了。

  问题可能就在于当时拆迁公司答应了给她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在博客的评论还是回复中有人这样说)但这没有书面证据,金婷乾应该也证明不了这一点,打官司也没法胜诉。所以她选择闹事,打算闹到政府出面给她解决。我看只要她打官司赢不了,政府就不可能给她解决,她不可能靠闹事达到她的目的。因为她的理由并不充分,拿她当特例还有那么多其他同拆迁的人看着呢,给她特殊待遇其他人也会跟着要,她闹成了别人也会跟着学。对他值得同情,但不见得同情谁就得满足谁的要求。

  

  我的看法,即使她证明了签名不是她也无济于事,因为有权谈判的人只有被承租人汪月华委托的汪月芳,拆迁协议书并不需要每个同住的人都同意。

  实际上被拆迁人在拆迁中争取最大利益的办法并不是闹事,更不要与大家一起闹,因为人多了给你加一点就是很多钱,所以拆迁方一般前面都很强硬。只要你悄悄地钉到最后剩极少几户,这时拆迁方一般都会倾向于先用钱来解决,可能能多捞个百分之几,因为这时户数少了给钱的总数也少,当然你要的太过份也是不行的。

  最后这个可是秘密哟,否则大家都熬到最后大家都得不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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