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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看河里沈崇的贴子所产生一个关于法律体系的疑问 -- pxpx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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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求助】看河里沈崇的贴子所产生一个关于法律体系的疑问

在看河里沈崇的贴子时,逐渐产生了一个疑问,就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在法庭上权益保护的问题。

文中提到费青的儿子费平成曾写了一篇文章<父亲费青与叔叔费孝通>,该文中讲:

就在这年冬天,北平发生了美国士兵强暴中国女大学生的“沈崇事件”。当时由于我父亲思想进步,又在法学界有一定声望,沈崇的父母就通过袁翰青找到他(注:费青),希望他能作为此案原告的首席律师出庭辩护。

....

父亲(注:费青)当即应允,并从法律、道德、政治等诸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商定了应付的对策。但由于国民党当局的一再阻饶和胡适之流在法学界所搞的阴谋诡计,致使此案未能公开审理。

还有:

1月4日,沈家以沈崇的名义向北平市地方法院检察处提起诉讼。

从文中来看,沈家找律师辩护的和到地方法院起诉的应该都是刑事案件,因为文中交代沈家根本就不屑于民事赔偿,至少在讨回公道之前是这样的。

我的问题是:

1。在GMT统治的时候,中国的刑事法庭允许受害人的律师参与庭审过程吗?尤其是在法庭上作为被害人的法律代表,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当庭辩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产生影响,如果可以的话,受害人的律师有没有一个正式的身份?这个身份的名称又是什么?

2。在GMT统治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发起刑事诉讼吗?

3。当时的美国法院体系里上诉的流程是怎样的?如果被害人不服对罪犯的审判,可否要求重审?

4。任何法律体系都应该有个依据在里面,我还是不太明白为什么西方的体系里不允许检察官以外的人对刑事犯罪发起诉讼(这里是否有例外)?另外,为什么受害人不可以自己雇律师在法庭上替自己说话,对罪犯的判决产生影响呢?为什么必须只能依赖检察官呢?这里面的逻辑到底是什么?也可能是我理解的不正确?

第一次发法律方面的求助贴,不知道贴在哪里,版主觉得不合适请将本贴移到合适的版面,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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