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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那位兄弟提供下邓案一二两份通告,以及最初通天时的新闻报道 -- 潜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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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就一个意思,仅以恩施公安通告的事实,法内从严办黄也够了

所以,我强调政法委的作用,就在这个从严。

这事没有某级党委干预一下,不会有结果。

而他们不干预,也会被下级的党委和政法委理解为某种暗示,等于还是干预。

这里不存在你说的需要超出法律框架的问题。

就好像可以不重罚的间谍和政治犯,未必不会被严惩。

比如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结果这一百零二条,如果中央觉得必要可以判死。另外,我本来要指出,即便不经过法院,玩火过分的家伙在街头真就不会被合法的击毙吗?

就邓案而言,

地县上的政法委人员,应当做出政治正确的引导,而不是以沉默形成暗示,或者做政治错误的引导。

否则,等着为自己的政治生命的结束做检讨吧。

这就是我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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