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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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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肯定不是全知全解,你却一定是半知半解

不懂装懂。比方说我不知道什么叫客观归罪,麻烦你给我解释一下这个法学名词吧,我上学没学好,请你这位自认很懂法学的人来给我上上课吧,别一边教一边没法回答我的问题啊。我之前的问题你回答了几个啊?

为什么

比如棉袄被追回前郭某不知道里面有1000元钱。这才是郭某不应被定盗窃罪的原因

这么简单的法律原因你都不知道,你拿什么与人讨论“盗窃罪”呢?靠那个“大学生论文网”?

你才是泼妇骂街,说你是泼妇还侮辱了泼妇呢,把自己嘴巴擦干净有助于你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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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响应你修改的分割线

总算看明白你提棉袄价值的意思了

你是说如果他想偷得是棉袄,那么不管可以认定他认主观上认为棉袄价值是否构成犯罪。以棉袄本身价值决定他是否犯罪。

你自以为看明白了吧。对照之前那个偷棉袄吧,他有偷“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他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偷窃,但是棉袄的价值构不上数额较大,所以此人构不成刑罚处罚。棉袄里有钱,有证据证明他在被上缴前不知道,自然那1000元不应算在盗窃数额中(这是第二次修改处)。

引申到偷馒头偷到金龟。无论谁偷馒头,金龟到手后不会认为这还是个馒头吧,比照清洁女工被正式调查上交赃物的时间,这时已经有个主客观统一的判断了。你说计算数额应该以馒头的价值计还是金龟的价值计?

你的链接我又看啦,蚌埠怀远县法院一位人员的文章。明显只是发表观点

但是,由于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多种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往往各地不相一致。
并非权威理论,司法实务通行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我还觉得会引起混乱呢,之前说的小偷都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怎么认定?

还是那个问题,什么是“客观归罪”?这并不是解释啊。不过,放G能成专业人士,倒是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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