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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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你在打自己嘴巴吧
你开头的那段泼妇骂街我就懒得回了。
回你后面的
客观归罪是法学名词,你如果上学没好好听课,自己现在去补查一些资料总该会。我这让你看不惯的半之半解的都知道,你这全知全解都不知道岂不丢人。
你也知道
比如棉袄被追回前郭某不知道里面有1000元钱。这才是郭某不应被定盗窃罪的原因
麻烦你解释一下法学理论上这是个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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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看明白你提棉袄价值的意思了
你是说如果他想偷得是棉袄,那么不管可以认定他认主观上认为的棉袄价值是否构成犯罪。以棉袄本身价值决定他是否犯罪。
既然你纠结于权威,给一个法院网站上的东西吧
第三, 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窃的财物数额只达到较小,根本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超过了盗窃罪的定罪标准。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主观上对被盗财物的价值应该有一定的认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是成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对被盗财物的价值无认识或低估其价值,行为人预见到自己意图窃取的财物数额只有较小,但实际窃得的数额却异常地超出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即实际所窃得的数额已达到了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以被盗财物的实际数额为准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无疑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有失公正。考虑到在盗窃案件的认定中,不但要求行为人所窃取的公私财物在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且应当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对其所欲窃取的财物的数额存在认识,因此如果行为人对财物价值存在无认识的错误,那么行为人只需对其认识到的价值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而对没有认识的价值部分,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
另外,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盗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为盗窃罪不会导致行为人都会声称没有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从而导致放纵盗窃罪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除了可以根据证据能判断外,还可以根据事实予以推断。这里的推断是根据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盗窃时的心理状态,推断的方法是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的盗窃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对“数额较大”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未作辩解或有效辩解, 通常认为推断成立。这种推断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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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要与你吵?我只看不惯半知半解地用法律分析问题而已 6 飞马萧 字1113 2009-05-17 22:01:23
🙂连棉袄的价值都拿出来说事了,胡搅蛮缠也有点限度吧 1 猪头笨笨 字274 2009-05-17 22:29:44
🙂你在打自己嘴巴吧 4 飞马萧 字964 2009-05-17 23:12:51
🙂全知全解的你竟然连客观归罪这个法学名词都不知道?
🙂我肯定不是全知全解,你却一定是半知半解 2 飞马萧 字1568 2009-05-18 01:18:24
🙂看看原贴的修改吧,看了半天才明白你的逻辑 猪头笨笨 字284 2009-05-18 01:23:57
🙂我回了你的修改了,麻烦你再理解一下我的 飞马萧 字426 2009-05-18 02:28:57
🙂文字浅显,你不能正常理解是因为你不懂法学理论,原话奉还 猪头笨笨 字2537 2009-05-18 03: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