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我如果是你,就赶紧找找律师朋友咨询而不是强词夺理至理屈词穷。
1、你不要混淆我言论针对的对象。
2、我之前就说了。你的那位“同行”,那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写的文章中开宗明义写了
你看不明白什么叫争议吗?不知道什么叫写论文表达观点吗?他的观点哪里权威了?法条?教科书?理论界共识?
3、我发现你的理解力真的很差,你不会以为法律就是认识中国字就能掌握的吗?你根本没懂教授博士的意思。
你看看红字部分
不正是对你什么什么认识的反驳吗?
这个“基本共识”是关于“共同犯罪”中数额认识错误
黄: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是实际总数额还是警察丁认识到的数额?辨明案件的争议,关键在双方达成某一犯罪数额的故意应当以对象及数额为实质内容。故意对象同一但数额不一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但不能以同一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理是按照参与的数额承担犯罪。共同犯罪中存在一方被欺骗的情况,比如案中的警察丁被骗,应当按照丙丁共同认识的犯罪数额即3万元确定共同犯罪数额。案中,警察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数额为3万,3万到10万之间的差距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为10万,以与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均指向10万元而非3万元的犯罪事实相对称。
麻烦你看清楚,什么是定罪,什么是量刑,什么是共同犯罪。
连例子都引错,自己还以为是对的,你这才是真正的胡搅蛮缠。
4、
以上分析,这都是什么呀,用对共同犯罪错误认定的分析去套个人单独犯罪,真是好笑。更好笑的是文理不通,“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而且箱子与箱子里的东西是两个概念,女工光拿个纸箱子有必要风波这么大嘛。
5、你看,我不知道什么是“客观归罪”不正说明我不是全知全解吗?我很恳切地向你这位很懂法律基础知识乃至高深知识的人请教,你倒是一点都不诚恳嘛。你到底是不愿说,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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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原贴的修改吧,看了半天才明白你的逻辑 猪头笨笨 字284 2009-05-18 01:23:57
🙂我回了你的修改了,麻烦你再理解一下我的 飞马萧 字426 2009-05-18 02:28:57
🙂文字浅显,你不能正常理解是因为你不懂法学理论,原话奉还 猪头笨笨 字2537 2009-05-18 03:55:58
🙂你奉还什么呀?一堆的错误,一堆的靶子
🙂你拿出过什么像样的东西证明你的观点没有 猪头笨笨 字820 2009-05-18 05:12:53
🙂1、你不是要我把法律条文、法律教科书什么的拿给你看吧 2 飞马萧 字1032 2009-05-18 05:50:52
🙂记得一个故事 4 橡树村 字242 2009-05-16 14:58:58
🙂严打堪称中国现代法制史上, 38楼208 字22 2009-05-17 19: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