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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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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奉还什么呀?一堆的错误,一堆的靶子

我如果是你,就赶紧找找律师朋友咨询而不是强词夺理至理屈词穷。

1、你不要混淆我言论针对的对象。

并非权威理论,司法实务通行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我还觉得会引起混乱呢,之前说的小偷都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怎么认定?
这句是针对你引用的那位“同行”的文章,根本不是对你之后引用的教授博士问与答的。你把两者放一起,不知是如何看贴的,这种夹带行为可一点都不高明。

2、我之前就说了。你的那位“同行”,那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写的文章中开宗明义写了

但是,由于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多种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往往各地不相一致。

你看不明白什么叫争议吗?不知道什么叫写论文表达观点吗?他的观点哪里权威了?法条?教科书?理论界共识?

3、我发现你的理解力真的很差,你不会以为法律就是认识中国字就能掌握的吗?你根本没懂教授博士的意思。

你看看红字部分

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大多为数额犯,按照犯罪数额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的轻重。如果对犯罪数额存在错误认识,如何定罪?比如,行为人本来没有想到偷窃的财物中会夹带数千元现金,盗走后据为己有的,可以视为是事前存在概括故意,认定为盗窃罪(间接故意)。盗走后加以返还的,是否能按此数额定罪?个人情形较为容易认定

不正是对你什么什么认识的反驳吗?

这个“基本共识”是关于“共同犯罪”中数额认识错误

我以为如上基本共识是可取的但这仅仅是定罪阶段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量刑阶段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比如:丙准备实施街头诈骗,与某一不良警察丁合谋,告知丁有人送价值3万元的手机配件,到交货时由丁假装来查处,获得货物后分给丁1万元。丁同意。但是,实际交货的交易金额为10万元,当场抓获后,警察丁按照原先约定分得1万元。量刑的问题由此产生:共同犯罪按照总数额确定没有问题,但双方对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究竟是按照3万元还是10万元?一审时按照10万元起诉,但法院只确认为3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确定为10万元。抽象出来的问题是:共犯对共同犯罪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如何认定?

  黄: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是实际总数额还是警察丁认识到的数额?辨明案件的争议,关键在双方达成某一犯罪数额的故意应当以对象及数额为实质内容。故意对象同一但数额不一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但不能以同一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理是按照参与的数额承担犯罪。共同犯罪中存在一方被欺骗的情况,比如案中的警察丁被骗,应当按照丙丁共同认识的犯罪数额即3万元确定共同犯罪数额。案中,警察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数额为3万,3万到10万之间的差距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为10万,以与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均指向10万元而非3万元的犯罪事实相对称。

麻烦你看清楚,什么是定罪,什么是量刑,什么是共同犯罪。

连例子都引错,自己还以为是对的,你这才是真正的胡搅蛮缠。

4、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不一定适合清洁工案,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

以上分析,这都是什么呀,用对共同犯罪错误认定的分析去套个人单独犯罪,真是好笑。更好笑的是文理不通,“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而且箱子与箱子里的东西是两个概念,女工光拿个纸箱子有必要风波这么大嘛。

5、你看,我不知道什么是“客观归罪”不正说明我不是全知全解吗?我很恳切地向你这位很懂法律基础知识乃至高深知识的人请教,你倒是一点都不诚恳嘛。你到底是不愿说,还是

这种基础知识都不知道还出来乱下结论行为是你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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