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黄光裕被拘终于获得证实! -- 云中鹤
1。你前面说的可是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缺一不可“
这个是没有错的,杀人可以是无意的,你行贿可能无意么?所以才会缺一不可呀。只要行贿,你就只可能是有意的。
2。惩罚犯错误的人,首先那个人或者法人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它有能力阻止行为的发生,而不阻止。它就有责任。
过失杀人,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它应该能够控制自己,它没有控制,所以即使过失杀人,它有责任。
这点我们引申一下,如果是防卫,那么在遭受生命威胁情况下,他杀了人,这个是正当防卫,不算违法,因为那个时候,他没有办法控制自己,一控制自己,自己就死了。但如果他没有遭受生命威胁,他失手杀了人,这个就违法了,在没有遭受生命威胁情况下,他有能力控制自己,却控制不住,所以虽然是防卫,但是防卫过当,这个算违法。
最后这个人如果是精神病,是不犯法的。因为他不会为自己行为负责。惩罚的是他的监管人。
这个里面的关键是违法人能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承包工程,你说作为公司,他有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工程。当然有,所以出问题他要负责。
捐奶粉,我问问,如果一个机械厂向希望工程捐奶粉,那么这个机械厂有没有责任说我买了奶粉,我还专门去检验一下是不是合格?还是说自己派人尝一尝有没有毒,这个显然不可能。他只能说我买的是正规渠道的奶粉,这个国家已经检验过了。国家已经背书了,那么出了问题,就是国家的。厂没有责任。
如果说这个厂是贪便宜买了非正规渠道的,或者已经标明过期了,那个这个厂有问题,因为他有能力制止这些问题。
回到业务员的问题。
1。业务员从自己的提成中用了一部分去行贿,厂有没有能力发现和制止?没有能力,因为厂不能发给业务员提成以后,还要他提供他花消的去处。
2。业务员如果是拿行贿的钱去厂里报销,厂有没有能力发现和制止,有。因为他有能力,有义务检查每笔经费的去向。
最后说一句,我觉得讨论的前提是说法律惩罚只针对有能力负责人这一点,对没有能力负责的人,法律是不能惩罚的。这一点,我想应该有一个共识。
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讨论企业违法的时候,就应该提出企业有能力防止却又没有防止的证据。让业务员行贿承担罚金这种规定你觉得能百分百防止么?如果不能,就不能作为证据说在刚刚说的第一种情况下,企业能够防止。
你说的惩罚的力度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惩罚力度国内是不够,没有威慑力,但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威慑力,就把可能无辜的人或者法人牵连进来。
请记住,现在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就是宁放错一个,不判错一个。
至于业务员行贿,公司罚业务员,国外也没有这个规定的。都是法律去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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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公司没有毒害儿童的主观动机吧 思想的行者 字875 2008-11-25 22:21:22
🙂三鹿当然有客观行为 foursea 字1156 2008-11-26 01:52:13
🙂你前面说的可是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缺一不可“啊 思想的行者 字1656 2008-11-26 06:28:01
🙂法律惩罚是针对有能力负责的人或者法人。
🙂刑法对单位行贿实行的是双罚,单位罚金,责任人比照自然人犯 一个历史 字1183 2008-11-24 04:30:47
🙂79年的刑法规定的是“单位”行贿而不是法人行贿 思想的行者 字220 2008-11-25 21:46:18
🙂法人是民商法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语言中, 三笑 字64 2008-11-27 13:52:24
🙂用单位表述较妥 一个历史 字112 2008-11-27 03: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