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瞎说一下朗咸平兼请教 -- 沫水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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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基层民主”问题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
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
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
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如果您觉得这个还不够的话,参考美国宪法:
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如果仅仅是您说的民主不充分的话,那么所有国家的失败的民主,都可以解释成民主不够充分,有意义吗?政治体系要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世界上有非工商业社会实现 “好”的民主的吗(早期的罗马算是一个?)?
打个比方,如果村子里大姓选举出来的干部带领大姓欺负小姓,怎么罢免?如果这个欺负没有违法的话。
当然很多地方做的很不好,比如上级干预选举之类,但是即使没有这些问题,就可以避免宗族化和黑社会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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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绝大部分人? 3 兰州人 字781 2008-10-25 23:10:15
🙂“基层民主”问题 驯火21 字208 2008-10-25 08:26:00
🙂所谓的民主是可以购买的 思想的行者 字92 2008-11-02 17:4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怎么回呢? 1 驯火21 字849 2008-10-25 08:25:56
🙂有人写过一个总结 runner 字64 2008-10-22 02: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