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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不应该让三鹿以奶源为借口而推卸责任 -- 公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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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探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鹿董事长被刑事拘留了。从目前揭露的事实看,做案的牛奶生产企业、(也许是收奶站、奶农、奶牛或饲草?)是明知添加三聚氰胺属非法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出口奶制品和向奥运提供的奶制品中不含三聚氰胺。有人在田被刑事拘留当天就在网上发帖子说她涉嫌触犯刑法第144条,属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但公鲨更倾向:这种行为触犯的是刑法115条,属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是在2月份甚至更早就有消费者反映,可以推测添加是持续了一段时间或很久了,三鹿只是最先被揭露的。那么牛根生或其他涉案企业的高管是否涉嫌犯罪呢?过去这些人、企业不仅获得了经济上的巨大利润,而且还享受着运作市场、欺骗消费者、滥用公众信任带来的无限的声誉和收益;现在到了清算时候,这些涉嫌人是不应该被遗忘的吧?不能象一位网友所说那样:荣誉、收益归个人(某个企业、某个行业),风险、损失归整个社会

好像曾经有个口号: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是哪个机关的不记得了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

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

对比二条款人们可以发现,115条罪行所面临的处罚要比144条严重的多,最高刑罚是死刑。

在奶粉里加三聚氰胺是不是投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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