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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霆判了,许霆有罪,皆大欢喜,大快我心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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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还是有误会吧,我们不妨心平气和些

一、其实我不是对“意见相左的人来上那么几句道德指责”,我所指责的,都是有特定范围的。

首先,只要认为许霆有罪的人肯定不在我的指责范围以内,无论是认为许霆是盗窃罪还是其他什么罪。

这样的话,我所指责的范围就只能局限在那些认为许霆“无罪”的人里了,这些人里也包括了那些或许明明知道许霆应当有罪,但是出于各种目的,炮制出各种奇思妙想的所谓“法学家”和“律师”,也包括了那些我称为“应该掌嘴”的炮制所谓“银行引诱许霆,应当向许霆道歉”“银行报警是滥用公权力”的“法学家”。

必须指出的是,我并不认为有必要对所有认为许霆“无罪”的人予以指责。我不是说了么--

那些一开始就认为你“(许霆)无罪”,并且不拿白不拿的,不在“善良的人们”之列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自外于我所认识的“善良的人们”,我无所谓。

二、“众人之治”“无罪推定”“公民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公权力”这些法理上的东西,本身当然是对的,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问题在于,法院对许霆的判决真的违反“法理”了么?

--当然没有。

关于“众人之治”。“众人之治”只能归结于现存的法律。法律应当尊重“众人之意”,但法律却不能盲从一时的“众人之意”,否则只能引发更大的无序和混乱。因为这种“一时的‘众人之意’”是没有一以贯之的逻辑和标准的,更多是受情绪的左右,当一些人用诸如所谓“有多少人会比许霆高尚”“面对诱惑我也会拿”来为许霆开脱的时候,我只能说他们同时也在为贪官污吏开脱,他们才是贪官污吏真正的群众基础。

如果说一审的无期判决确有悖于“众人之意”的话(其中包括我,我也认为无期过重),重审的判决,既监守了现有法律这一根本的“众人之意”,又适当考虑并尊重了关于标准滞后,量刑过重的“众人之意”,

关于“无罪推定”,我没有看出对许霆的判决是基于“有罪推定”的。我不知道一些人所说的“判决许霆有罪是基于‘有罪推定’”是如何得出来的。或许这些人的逻辑是--因为许霆被判有罪,所以许霆是被“有罪推定”的。我真不知道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关于“公民的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只能说这是“似是而非”。某些人蓄意割裂了“行为”的完整性,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我举过两个例子(前提都是最后有证据证明):

(为增加代入感,以“猪头笨笨”为主角,可能引起不快,但无恶意,请谅)

1、我想干掉“猪头笨笨”,发现猪头笨笨喜欢高速骑车,于是,我开车停在猪头笨笨的必经之路上,当猪头笨笨高速经过的时候,我算准时机,打开车门,猪头笨笨猝不及防,撞门飞出,仆街断颈,死亡。OK,我导致猪头笨笨死亡的直接“行为”是我“打开车门”。难道我“打开车门”的“行为”不是合法的?就算打开车门前应仔细观察,但对我并无实际强制力,谁敢说我“打开车门”是非法的呢?

2、猪头笨笨常年患病,每天需服用A剂量药物(假设是药水一瓶吧)。猪头配偶B常年照料,负责按时给猪头笨笨服药,但已不胜其烦。偶然中,B得知猪头笨笨的病情已发生变化,应当增加(或减少)剂量,按照原有剂量服药将会导致死亡,但是,B仍然按照原剂量给猪头笨笨服药,猪头笨笨死亡。

OK,“打开车门”和“给病人服药”的行为合法吗?谁敢说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逻辑,人为割裂了“行为”的完整性,只从中提炼出某个“合法”的片段来代替完整行为的本身,那猪头笨笨就都是白死了,而害死猪头笨笨的人顶多承担些民事责任,逍遥法外去也。

关于“限制公权力”。至少,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看出此案中,有滥用公权力的情况。谁滥用了“公权力”?

广州商业银行?银行发现大量营业钱款非正常消失,报警是行使其作为法人的正当权利,注意,是权利而非权力。你可以说它是大惊小怪,但你所谓“限制公权力”的要求至少在这个案子里,套不到银行头上。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出警调查乃是应有之举,报警内容亦属实,且当事人许霆已出走(未领工资,匆匆离去),具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难道这也要“限制”?

检察院?检察院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及现有法律规定,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罪名予以起诉,你可以置疑其选取罪名不妥,但与“限制公权力”无关。

法院?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予以宣判,其间或有诸如判决书解释不够详尽等缺陷,但这是如何完善和改进的问题,和“限制公权力”无关。

综上所述,所谓的“众人之治”“无罪推定”“公民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公权力”和许霆案都没什么直接的关系,却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试图为许霆免罪的理由,只能给这些人两个字的评价--[SIZE=3]忽悠[/SIZE]

三,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问题。我想你没有仔细看我说的话,

我还知道相当多的民政干部也是不赞同[SIZE=3]贸然[/SIZE]取消收容遣返制度的
,请注意,我说的是不赞同“贸然取消”,明白?

我只不过认为对收容遣返制度的取消失之草率
这也是我的原话--失之草率,明白?

联系起来可见,我并未对收容遣送制度有过什么赞赏,甚至认为也应当适时取消(但显然应当更为慎重),只是不赞成草率地贸然取消而已。

无论是曾经的收容遣送制度,还是许霆案中(在一些地区)已显滞后的量刑标准,这些制度、规定,都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个没必要展开谈了),即便要废止或修订,也应给予应有的慎重,力求减少为了解决老问题而增加的新问题,这不是空喊几句诸如“违宪”的口水话就能解决的。更何况,制度的存废,还要考虑和区分制度本身的问题和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正如我之前对你说的,不能因为存在警察乱打人,乱抓人,就草率地让公安局关门。

另,收容遣送制度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我看就不必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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