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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学习政治理论的难处 -- 千叶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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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此物非彼物

楼主的这段话首先是引自资本论第一章第一节商品的第五段的第一句话.

这段话不是孤立的话.他阐述的是,是资本论中的物的基本概念.在资本论第四版里,在该句后面有如下注释: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任何物的自然worth[价值]都在于它能满足必要的需要,或者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的后果》(1691年),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1777年伦敦版第2卷第28页)在十七世纪,我们还常常看到英国著作家用《worth》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表示交换价值;这完全符合英语的精神,英语喜欢用日耳曼语源的词表示直接的东西,用罗马语源的词表示被反射的东西。】而之后的整个段落的展开,实际也是从给物的定义进引导出使用价这一基本概念的一个过程.

简单的说,楼主所引用的那句话中的物不能简单引申为我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各自理解的物.他有严格的设定,服务于特定的范畴.我就以我学的法学专业来类比下.在物权法理论中的物,就是有各种所有人享有的对抗其他各种权利的排他性的专有支配的标的.在此标的上与生附属的权力就是物权.而民法中所说的物,则凡指土地及土地滋生的一切物.再具体点说,物权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静态的物与物权,民法则更注重流动的物与物权.而两者所说的物,尽管在物理等自然科学评价上是同一个物,但是附属在此之上满足人类不同需要的各种附加规范则会随不同情势而有所不同,也就是在不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会由不同因应而有所不同.(汗,哲学范畴的物的理解超过我能力了.否则,残念之...)

所以我说的不过是,物的物理性质及其他的自然属性在静态的环境里不会有所改变.但是,在不同的人类需要面前,物则会被附加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这样的规范,会随着物所处的不同人类社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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