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闲聊最牛钉子户 -- 子奉不语
不久前网络上开始流传一幅名为“最牛钉子户”的图片。紧接着新闻媒体也开始跟进了。一时间围绕这位钉子户的是是非非,有很多的争议。有大加赞赏,称其为战友的;也有痛批鄙薄,骂其贪得无厌的。拨开中间的谩骂与口水,我觉得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普遍性的问题。值得自己闲聊一下,和河友们讨论讨论。
一、拆迁的问题,恐怕不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
很多网友提到这样一个观点:我的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是我的,愿意卖就卖,不愿意卖的话,多少钱都可以不卖。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大家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拆迁的问题,真的仅仅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么?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进行城市规划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广大老百姓切身的利益所在。如果将某人的房屋划在了属于拆迁的范围之内,那么某人有权加以对抗么?
我们知道,有政府参与了,很多情况下就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了。民事法律关系所奉行的平等、自治的原则就被不平等、强制所替代了。民众没有了“老子不卖”的权利,而只有了配合工作的义务。例如政府规划修高速公路,甚至再说得极端一点,军队要征用土地保家卫国。这时个人的私权利还有资格去表达意思自由么?
回到拆迁的问题上来,开发商从政府手上取得了政府审批,那么他的拆迁行为就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剩下的问题就是和被拆迁人商谈补偿的问题。换句话说,被拆迁人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当然,其所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依照标准给与补偿。
大问题来了,标准的问题。
标准也是公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是说补偿的问题,也不单单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了。
既然如此,广大老百姓就应该相信党、相信政府,欢天喜地地拿钱走人好了。可是在现实中,拆迁中发生的故事可真是千奇百怪,以致于出现了“钉子户”这一特色名词。某些地方开发商的所做所为已经到了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地步,而某些地方政府的所做所为更让人觉得是不是应了那句话,叫“换了人间”。
二、拆迁之盼与拆迁之殇
我没有做什么调查,也没有亲眼闻见什么“黑幕”。就我身边两位亲朋的事说一说。
一位是我的亲戚,妻子家留了一套房产,团结户而已,十来个平方。虽然自己有房子住,可是小孩正是上学花钱的时候,很希望这套房子能早点动迁,经常到我这里来上网看政策。说也奇怪,那片区域划在规划红线内已经好几年了,可就是没动静。他失望之余也透着无奈,那一带是老企业的宿舍楼,里面住的都是一些不怕扯皮的狠角色。动迁的难度太大,没有哪个开发商敢接手。
另一位是我的同学,年纪虽不大,但也是娶妻生子的人了,和父母挤在20平米的小房子里,搭个暗楼凑合着。那个小家也在规划红线内,可是一谈起动迁,就愁眉苦脸。因为面积小,补偿的钱不会很多,绝对够不上买新房的。现在的房子虽小,可毕竟能够安身。
我的家乡虽然地处内陆,可是毕竟也是800万人口的大城市。每天上班也希望马路两边都是高楼大厦,夜晚灯火通明,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芝加哥”,而不是像本地人调侃的“国际大县城”。可是看看这高企的房价,也只能无奈叹息。最近准备买房结婚,盘算了一下,自己已经没有能力在内环线里面买房了,而能有一间书房的梦想,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实现。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多数老百姓的愿望只是想有一个安身立命的地方罢了,可是拆迁,能满足我们的愿望么?
三、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哪里
法学的权威罗豪才先生主张行政法讲求“平衡”,可是在这个老百姓要靠上街吸引眼球的情况下,面对红头文件,恐怕讲求“制衡”才更直接些。政府行为的依据是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然而,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哪里?
旧城区改造毕竟不是修防空阵地,如果我要借几十年的房贷,搬到郊区去住,而换来的是原来的家园被我永远也买不起的高尚住宅区代替。那么我当然要怀疑一下,这个代价是否值得,而这个利益,还是不是公共利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搬迁问题不是一个民事法律问题,可是,有必要用行政法律来调整这个关系么?
四、地方政府,你的界限在哪里
地方政府很辛苦,他首先要制订搬迁管理的细则,要制订搬迁补偿的标准,要发放搬迁的许可证,要监督搬迁的执行。要“维护搬迁人和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他还收取土地出让金,这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收入,这是由开发商缴纳的,这和老百姓没关系。
所以,我便以为自己很好理解地方政府便要强制拆迁了。
所以,我便很不好理解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哪里了。
五、不是问题的问题与没有答案的解决之道
《物权法》刚刚高票通过,我还没有学习,暂时也没有兴趣学习。重庆的最牛钉子户将《宪法》和《物权法》当作自己的护身符。开发商没有这么矫情,他们其实也可以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带在身边。
我并不同情那位练散打的钉子户先生,他可比我有钱多了。我当然也不同期开发商。
事实上,我不认为这是个问题,法院裁定已经下来了,解决之道也已经给出。
可是问题依旧存在,解决之道也好像没有解决什么。因为,房子还“钉”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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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闲聊最牛钉子户
🙂最新进展 360万元 1 碎片与记录 字2052 2007-04-04 09:26:24
🙂达成协议,搬了,拆了(4月2日) 碎片与记录 字189 2007-04-02 14:46:19
🙂原来大家在讨论这个啊 碎片与记录 字610 2007-03-30 17:32:09
🙂我觉得干脆发展商不拆它了,把规划和设计都调整了, 重庆老牛 字88 2007-03-30 16:05:05
🙂已拆迁人的利益有谁来关注呢? 等明天 字543 2007-03-27 22:23:03
🙂问题也简单,还是在于速度 lxgw 字617 2007-03-28 23:48:35
🙂我一直在想关于“规划”和“改造”的事 子奉不语 字108 2007-03-27 23: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