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del -- 一如既往
估计没油水,人家不管。
只是觉得住在地下室里的住户也要为楼上掉下来的花盆负一部分责任而不平……
地下室当然排除在外了~~~
1楼以上居民(不含1楼居民)。
法院 公安不能找出肇事者来就让人家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
嘿嘿 倒是省事的多
这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冲突时,谁的法律地位更高的问题。
在美国也有相似的判例。
以前学的,都忘得差不多了,“法言法语”也都说不上来了。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咨询一些律师,他们会给您解释明白的。
假如被砸的人是您或者您的亲人呢?
法律不外乎人情。别人被砸得透破血流,只要“凶手”不出来就活该么?
还有一个问题,似乎您把它当成一起刑事案件了。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当然是疑罪从无,但是本案一定是在公安机关认定并非人为“蓄意伤害”的前提下,进行的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意外”,是个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问题。——本来嘛,民事诉讼双方都没“罪”,有的只是过失、过错等责任。所以注意不要偷换概念(当然您可能无意中的这么做了)。
虽然是个“意外”,但是把花盆放置的“不安全”这一行为是存在“过错”的。但是由于这种情况假如没有人看到,也没有监视器等可以证明究竟是哪一家的花盆掉下来了,那么如果“肇事者”不主动承认的话,全楼(2层以上)居民,除了能证明自己“清白”的,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要遵循所谓“举证倒置”的原则。
顺便我来介绍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举证倒置的几种情况(部分,举证倒置的地方还有不少,远不止我列举的这些)。(可能不是目前最新最权威的,主要是帮助您理解)。
专利侵权人:(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危险作业人:(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加害人:(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悬挂物所有人等(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饲养人:(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缺陷产品制造人(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就不赔,无法证明的住户全部是责任方。我觉得这是个好判例,法官不糊涂。法律的公平、公正不是绝对的,如果因为找不到真正扔东西的人,大家全部不担责任,对于被伤害的人是不公平的,让他自认倒霉的社会成本比大家分摊责任的成本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