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互补组合”的故事及其缺憾 -- 双石
多谢配合兄提醒!花你,呵呵
同是国家专政力量,军人和警察的优抚待遇相差太多,军队在这个方面似有可商榷之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纪律条令》,军人立功后基本是精神鼓励为主,而且许多待遇仅限于本人,烈士和伤残军人的家属最多能获得一个农转非的指标或招工的指标,活着的英雄家属基本没有什么优待。如果说新时期以前,主流观念不讲物质刺激,但是现在都21世纪了,还抱着六七十年代的、实际上等于“左”的观念不放,那真是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了。
公安部在这个方面比总政思想要解放。2003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虽然也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但是具体条文却与时俱进,很人性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奖励批准机关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颁发第三十条规定的奖金之外,颁发特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逝世后,以公安部名义发唁电或者唁函,并以公安部部长、公安部政治部名义分别送花圈,在《人民公安报》发表讣告;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逝世后,以公安部政治部名义发唁电或者唁函、送花圈,在《人民公安报》发表讣告。
今天再说军费紧张,没钱,那是扯淡。关键是观念老旧。别的不说,第33条部队不难做到吧?第43条送个花圈要不了几个钱吧?
作为三台人,居然没有听过这些英雄的名字,惭愧。
另外,在三台最有名的参加过抗美援朝的战士估计是一个被俘虏后到了台湾,八十年代以台商身份回大陆捐资助学的人,好像是姓蓝(或者兰)。
说句不好听的话,简直就是败家子加作秀狂。
除了圈地卖地卖厂,做过的唯一好事就是把城市建设搞得好了点,然而其代价就是让县财政背上了数年的债务,还留下了不少的烂尾工程。
此公每次在电视上亮相,三句话不离“招商引资”。每次看到它说招商引资我就想骂,这些当官的少折腾点,三台的人民都会好过些。
打不赢的.
一方是资本集团和当地政府,一方是无知识无钱的老百姓,不用打也知道哪方会赢.
如今的法院是没啥天理的.
49年以后怎么整新闻界和知识分子的,其手段之阴狠毒辣,我就不多说了.
45年前和49年后的两个政府,都很烂.
比烂是没意义的.
眼光要放远一点,要看大趋势,要看未来.
就知道这种担心有多大的必要性了
有些人喜欢问:这个国家究竟为我做了什么,凭什么要我为国家做那么多?
有些人就认准:不管国家为我做了什么,我只问我能为这个国家做点什么?
这两种发问方式都不是今天才有的
这两种人也都不是一天就能造就的
窃以为,只强调其中一个是没道理的.
当然,当权者喜欢大家都用后一种问法. 可惜得是,现在越来越多人喜欢用前一种问法.
当权者喜欢的东西,也未必都是错的,也未必是对自己、对自己的民族不好的东西
真正的英雄主义只有一种:正视世界的真面目,并且爱世界!
所以兄弟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是没考虑鼓舞谁谁谁的意图!而且兄弟也相信,真到了家国危难的关头,还有这样的优秀儿女站在第一线的!——这其中可能还包括你们中的许多人!
就象在本版的“四四八团战记”一样,这种历史还是需要了解的,而且不必担心从此就不会有人上战场了!怯懦、涣散、自私这样的东西,在我们这个以农民为主的国度里的每个人身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包括兄弟自己,但如果有坚强领导和骨干掌控、垂范和激励下,我们中间的大多数人,都有可能成为无畏的勇士!
当然,当权者喜欢大家都用后一种问法. 可惜得是,现在越来越多人喜欢用前一种问法.
有何证据证明“越来越多”的人持前一种问法?
这样的文章,能让有些人在某些时候能想起,能仿效,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