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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互补组合”的故事及其缺憾 -- 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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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总政治部在奖励功臣和优抚烈士方面思想还不够解放

多谢配合兄提醒!花你,呵呵

同是国家专政力量,军人和警察的优抚待遇相差太多,军队在这个方面似有可商榷之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纪律条令》,军人立功后基本是精神鼓励为主,而且许多待遇仅限于本人,烈士和伤残军人的家属最多能获得一个农转非的指标或招工的指标,活着的英雄家属基本没有什么优待。如果说新时期以前,主流观念不讲物质刺激,但是现在都21世纪了,还抱着六七十年代的、实际上等于“左”的观念不放,那真是要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了。

公安部在这个方面比总政思想要解放。2003年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虽然也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但是具体条文却与时俱进,很人性化:

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奖励批准机关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颁发第三十条规定的奖金之外,颁发特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

第三十二条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四十三条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逝世后,以公安部名义发唁电或者唁函,并以公安部部长、公安部政治部名义分别送花圈,在《人民公安报》发表讣告;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逝世后,以公安部政治部名义发唁电或者唁函、送花圈,在《人民公安报》发表讣告。

今天再说军费紧张,没钱,那是扯淡。关键是观念老旧。别的不说,第33条部队不难做到吧?第43条送个花圈要不了几个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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