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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内的两段视频,真不知道该说什么 -- 早生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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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大众肯定都是愿意见义勇为,热情助人的,但是为什么现在

大家都不敢这么做了呢?雷峰的战友乔安山的遭遇最典型,在别人危难的时候施以援手,得到的却是无端的诬陷、攻击和敲诈。现在生活是比过去好点,能有点钱花了,可失去的却是比钱重要的多的东西。

家园 还是一个法制问题

中国现在的司法体制有问题,向下面几位讲的,撞死人比撞残废省钱,如果象美国这样,hit and run全部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故意撞死人就是谋杀,你看还有多少人这么干.

第二个案子里,难道哪几个乘客撒谎没有犯罪吗,明显的妨碍司法公正吗,玛莎可就以为这个去蹲了几个月,把这些人全放号子里几个月,看以后还老实不老实.

他妈的,这些人渣!

家园 有这个问题,可是全凭法律能解决么?

第一个例子,他没run,就说不知道,反正碰了人,死或伤对他都一样。

第二个,如果不是那几个人看了录像良心发现,肇事者还真不容易找了。如果对他们也大加惩罚,说不定良心发现了也咬紧了不说。

关键还是培养人的良知,能将心比心,多些对热心肠的鼓励。哎,现在帮助弱势群体就是一种最基本的热心,锦上添花易,雪中送炭难,而帮助他们就很可能和强势者作对,国家机器又基本偏向强势。。。。

家园 这不是一个法制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

1、在中国,开车故意撞死人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写得清清楚楚。视频1

这个案例,车主反复碾压,就是很明显的交通肇事转化故意杀人罪。

2、在视频2中,撞人者应该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要负起刑事上和民事上的责任。在任何一个发达国家,作证都不是一种义务。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见危不救这个罪名——当然职务行为的不作为除外——因而,他们不作证,没有违反义务,更并没有犯罪。这是一个道德范畴的东西,是一个和全民素质相关的问题。

在中国hit and run 照样是刑事案件,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

和法制问题无关。

家园 这个是有区别的.

你可以说没有义务作证,拒绝作证,不说话,这些都是可以的,但一旦你撒谎骗人,就是妨碍司法公正了.

放到这里,你可以找律师,不作证,拒绝采访,但你不能睁着眼睛说不认识司机.

家园 问题是现在多是法律的执行有问题.

有车牌,肯定跑不掉的.总不成我们还得感谢这几个良心发现吧.

不知道车子是谁的,不过我想肯定不是司机的,那你信不信车主不知道谁开的车?不知道司法上的包庇和窝藏罪适用吗,但我觉得这些人,只要有规定可以请他们去公安局协助调查,马上就老实了.

家园 其实还是一个道德问题~~~

接收媒体采访的目击者,仅仅是作为目击者,他所说的与案情有关联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对自己所说的话也无须负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目击者对自己不作为证人时或者作为证人,但在法庭之外所说的不被认为是证据的说话并不负法律上的责任——当然,诽谤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揭露他人隐私的除外。

也就是说,目击者所说的刻意隐瞒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解脱罪责或者陷害他人的说话是在法庭上作为证人作出的证供或在法庭外所作出的证供。才是妨碍司法。

所以,目击者甚至是当事人在接收媒体采访时隐瞒事实真相,不能说是妨碍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还是一个道德的问题。

家园 原文里提到的可是警方调查

“警方先是借口调查车主的情况询问了张某夫妇,可没想到,他们都说不认识那个司机,办案人员又找到了另外一对坐车的夫妇。答案也是一样。”

这个就应该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证据”了。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发生,能不能起诉,告他们包庇和窝藏。

家园 【社论】自身难保,谁敢作证

美国大片里,常能见到被告买凶追杀证人,联邦特工奋力救护的情节。这让大家感到,如果想在刑事案件里充当证人,实在是件担风险的事儿。同样的故事若发生在中国,风险范围只会更大,因为排除被告打击报复的因素,作为执法单位的公安、检察部门,某种情形下也有侵犯证人权益的危险。以佘祥林案为例。当时,几位村民出于良知,主动向法院出具了证实佘妻张在玉仍在人世的证明,使佘的性命得以保全。可是,几位证人却或被关押,或被逼远走他乡。如此巨大的成本,让任何一位理性公民在作证义务前望而却步。

公民有作证义务吗?《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回答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一旦出面作证,证人还得承担诚实义务,一旦在重要情节上作出虚假证明,将以“伪证罪”受到追诉。

那么,设置这样的义务合理吗?笔者的回答是,既不合理,也无操作可能。说它不合理,是因为权利与义务应对等,承担义务则必然享受权利。作为刑事证人,安全保障权和经济补偿权是其最基本的权益。然而,现行法律不仅对由什么部门负责保护证人、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语焉不详,连证人的经济补偿权都忽略不计,这种“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思想,显然缺乏合理性。从操作性上讲,法律既然设定了义务,却对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而违反义务究竟是“主观上不愿”,还是“客观上不能”,也很难证明,如此,所谓“作证义务”的规定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实践中,公安、检察部门之所以动辄对证人人身安全施以威胁,正是上述义务本位意识扩张的产物。出于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心理,公民作证义务往往被扩大为“必须积极协助控方打击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证人的义务是作出对控方有利,对嫌疑人不利的证词。任何与此标准悖离的言辞都会被视为违反义务的表现,自然要由侦查、起诉部门施加压力制止。

所以,以下三种证人往往成为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即:拒绝充当控方证人者;辩方证人;原为控方证人但后来改变证言者。 为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暴力向证人逼取证言,刑法第247条虽然设置了“暴力取证罪”,但对于大量明为核实证词,实则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该规定却效用甚微。比如,证人一旦在法庭上改口作出对控方不利的证言,公安、检察机关通常会直接以涉嫌伪证罪为由将证人拘留,甚至在被告人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之后,仍将证人长期羁押。至于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威胁,恐吓、逼迫证人修改证词的现象,现实中更是屡见不鲜。

正如英国上议院法官丹宁勋爵所说:“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予以救济。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将一钱不值。”所以,我们有必要修正“作证义务”本位的思想,用立法将作证确定为一项公民权利,由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提供安全、财政上的保障。同时设置司法救济渠道,防止证人的作证权受到任何公权力的侵害。虽然,为事实声辩意味着良知与邪恶、强权的对抗,但如果连自身安危都没有保障,能指望谁挺身呼喊一声:“我作证!”

家园 明枪好躲,暗箭难防,世间,人心叵测,恶恶恶
家园 分析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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