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借“订婚强奸案”科普法律知识 -- 我还有机会吗
相信很多网友都或多或少了解最近风靡网络的“订婚强奸案”。
先以中国新闻网文章山西大同:审判长就“订婚强奸案”回应社会关切介绍一下背景:
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其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不强奸,和结不结婚,订不订婚没关系。
当然,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时候,双方言论的采信上,婚姻关系是起到很大作用的。
但是如果对方有确凿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明你违背妇女意愿了,那就是强奸,没跑。哪怕前一分钟是女方要求的,后面嫌你软了,让你出去,你没出去,从这个时刻开始就构成了强奸。
请广大男同胞,过性生活的时候三思。
请广大未婚男同胞注意:唯一正义的性生活,是基于双方性吸引力的性生活。无论是彩礼还是个人权势地位,都是不正义的。起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看来,是这样。
此案给广大光棍敲响警钟,靠花彩礼钱买女人的长期嫖娼式婚姻行不通了。
未来经济下行期内,女性的就业、经济还有社会地位必然是会不断下降的,而且未来极有可能会有很多奸恶之徒盯上那些有些闲钱的大龄剩女。可以预见,未来整个女性群体,尤其是大龄剩女的生存状况会严重恶化。这样就迫使她们不得不找异性搭伙过日子。但是此时如何绑定异性就成了一个大问题。你是一个女人,想绑定一个异性,手段无非就是钱或者性,当钱发挥不了太大作用时,就只能用性了。
但是经过这么一出大戏,未来女性想用性来绑定异性的努力大概率都会落空了。
如果想知道在经济下行和通缩环境下女性的生存状况,可以找一部很有名的日本小说《绝叫》来读一读,如果不想读书,还有同名的日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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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看过很多欧洲中世纪以及近代题材的电视电影,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当时欧洲的贵族之间联姻,基本上都是政治婚姻,男女双方在婚前连面都没见过,也基本都没有什么感情。而且双方背后的家族和势力也知道双方没有什么感情,但是,但是在各方的经营和运作之下,婚姻也就这么继续下去了。双方能维持住表面上的体面,这就算是成功的婚姻了,至于双方在外面胡搞乱搞,各种丑闻,或者人死了后,一群私生子跑来闹事。。。这些都算是小问题。
我是看了这些东西这明白一个道理:婚姻这种东西,是可以没有爱情的,没有爱情的婚姻,也是可以经营的。
现在中国人就面临这么个问题,进入资本主义的时间太短了,全社会,从上到下,都不会经营婚姻,即使是大部分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也因为双方缺乏经营,最后也搞得一地鸡毛,一拍两散。至于没有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那就更不用说了。再退一步讲,有些人,以婚姻为手段或搞或骗到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但是这不代表他/她们会经营了,恐怕最后还是人财两空。
读史使人明智,所以要多看书多学习啊!
以前闹女权的时候有个口号,”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 我支持这个说法。法律看来也支持这个说法。
妇女作为弱者,理应受到更多的,甚至是偏斜的不平衡的保护。
当然法庭会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的。潘金莲对武大郎而言肯定不是弱者。
法律对妇女的普遍性保护和西方用”反犹主义“大帽子对犹太人施加的保护是一样的道理。抱歉,我话题扯得有点远😜。
富有的女人确实可能被骗。但是总体上,贪婪、愚蠢的人被骗总是必然,和结不结婚没啥关系。男人因结婚名义被骗的也多了。
这样就迫使她们不得不找异性搭伙过日子。
这个我看你过虑了。我认识的富有大龄剩女,除了闲暇花钱玩玩年轻的农村保安,对男人没啥需求。当然联系不密,认识不深。不过确实想不出如果不缺钱,有啥必须找个异性搭伙的理由。女人想要男人,只要不是太老太丑,一般叉开腿就有,要求不高的话,都不需要花钱。
如果有钱有权有势的男人,每次婚外性行为都是一场可能可能进监狱的冒险,那么就给底层男人留下更多的机会。因为女人和男人总数都一定,双方总需求都一定,此消彼长。
最好再来几次公开报道,妓女证据确凿中间要退钱的,嫖客未及时退出判强奸的案例。这样打击卖淫嫖娼效果一定好。
首先我赞成这种案子应该广泛传播,案例是最好的普法。
这次网络舆情被反转就是因为法庭工作做得很实。当然还是有少数人不服,坚持认为是骗婚、骗财。
一开始大家都不知道具体情况,认为女方随心所欲、半途反悔,一时社会情绪汹涌。
其实,你想一想,女方在法庭上光说“我当时不同意,就不同意、就不同意……”。这肯定是不行,你得举证。现在,有楼道里的录像,这是女方“不同意”的客观证据。
多搞几次薛蛮子、龚清概那样的大鳄,放到新闻联播以强奸而不是嫖娼曝曝光,以后男老板男干部必然夹着裤裆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