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外国人在中国真的有特权? -- 海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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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一段评论为什么中国警察不能有效制裁在中国境内犯法的外国人。如下:
"""事实是,国内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审批上,对中国相对人和对外国相对人,审批权限不同。比如对中国人违法,县级机关就可以审批处罚,而对外国人处罚得地市级审批 。
主要是对外的执法做了一堆人为的程序障碍,任何人要是警察,抓两个小违法的外国人要跑3个地方提交5个报告,碰见这种小违法,是个警察也懒得管。"""
不知道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如果属实,是从什么时候有这些规定的? 通宝以待。
通宝推:燕人,
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一般小事、情节轻微的,可由当地派出所或在现场的民警进行处理。决定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向公安部备案。
这是1987年的规定。后续1991年还有升级:
公安部关于重申拘留、逮捕外国人应及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通知
二、对外国人依法进行拘留(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下同)、逮捕要按规定的权限报批。须报公安部备案的,应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四、对外国人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手段。如收容审查后才查明被收容审查人是外国人的,应当立即停止收容审查,并根据案情决定将其释放或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同时报公安部备案。
六、外国人被拘留或逮捕的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有关外国人接待主管部门。
通宝推:海中山,
复 有吧
真TM日了 dog了。某些人永远都是跪着的,生怕得罪了洋大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来不包括在华外国人!,不包括! 不包括!不包括!!!不行了,血压又高了。
复 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