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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检法司反腐打黑之·学习班 --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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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公检法司反腐打黑之·学习班

因为一些熟悉的人或者事还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在观察中,所以这几个月来一直犹豫该不该写,能写到什么程度。

年终之前,还是赶着简单说几句,与有心人分享。

学习班应该是个文革词汇了,如“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如今学习班,被用到了公检法司的反腐打黑运动中。比如某省厅:

1、被抓的已有十几个,包括楼上下邻居三人

2、另有20厅级在学习班“走读”,有在学习班当场自首者,包括在职副厅长、XX部主任等

3、省厅另有百余人在学习班“说清楚”了,可从轻处理。

4、也有少数人,退休后躲避在国外如加某大等,不敢回国

5、有当年领导家属贪污、甚至烧毁账目者(已被判刑,重达20年)

6、任何运动中,在职时“处事沉稳”、得罪人少的,相对比较容易“过关”;反之亦然。

习总的反腐,还真是还在路上。

通宝推:醉寺,方恨少,阴霾信仰,老调重弹,青青的蓝,四方城,别来无样,天空不空,李根,黄序,寒冷未必在冬天,呆头呆脑,nett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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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问一下“处事沉稳”何解?

问一下,“处事沉稳”是说低调不张扬么?还是做事不为己甚?

家园 杀鸡骇猴

反腐是手段,震慑是目的,现在没几个官是干净的,活在恐惧中才不敢冒头反对嘛,为第三任期扫清障碍。

历史上武则天想当皇帝,反对的人多了去了,不就是用各种”反腐“的手段清除。

家园 您总结得很恰当

两方面的意思都有。

比如某个多年的实权常务副,当年分管工作面很广,提拔的干部很多。虽然之前一直对他老婆(比较嚣张)有各种说法,但他本人一辈子“处事沉稳”,得罪人不多,所以这次还是安然从学习班出来了,传说很多的老婆也没事。

当然,他的某亲属之前被判了二十年。

家园 最近政法整顿和风细雨,希望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地后不是摆设

最近政法整顿和风细雨,希望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地后不是摆设

打黑效果,各地政法委网站明明白白,2021山东的只能呵呵了,公益宣传短信可以欢乐笑话楼

家园 一直有个问题如鲠在喉,方河友或可教我

按律,行受贿都有罪,但司法实践只,往往受重行轻,这还是年,早些年行简直往往就是屁事没有,反而往往在舆论上一副受害者的模样。这一点我没内幕消息,仅凭公开报导,或者有错,但应无大错。

这样的后果十分恶劣,是把党和人民千辛万苦培养出来的干部,反反复复,一个接一个的往敌人刀子送,还不准还手。“围猎”,明目张胆的公开“围猎”,多少年了。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党和政府对干部保护得不够。

法律系统的人,从立法到执法,都有问题,整个法律的指导思想,我觉得都有问题,严重偏离了人民群众,严重偏向于资本法权。

通宝推:混沌之源,青菜园子,朴石,
家园 秦汉时期就如此啊

秦律说得很明白了。

别人给官员送礼,是因为官员有权,可以坏别人的事。

由于权力不对等,送礼可以认为是某种被迫的行为,所以受贿罪重,行贿罪轻。

通宝推:任爱杰,
家园 赞成,我想起若干年前足球裁判被足球老板行贿

裁判判十年,老板没事。

要说裁判哪有足球老板权势大。

家园 刻舟求剑了呀

从道理上来说,古代官员士大夫是天子共治。现在是干部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不说这些道理,当代的交通通讯,导致管理手段跟以前不可同日而语,不能跟二千年前比。

如果你主要是想说我“偏向于资本法权”这话不对,没问题,可接受,但是如果以秦汉便是如此,讲不通;说官员势大,不得不贿,就站不得住脚。

通宝推:朴石,
家园 感觉咱俩理解一个事

的角度不一样。

我是从历史和习惯角度回答为啥国内行贿和受贿判刑不一致。我认为这和中国传统有关,和资本法权倒是关系不大。

从秦朝起,法家就认为受贿者责任更大(因为受贿者有权,行贿者有求于官员),对社会危害更大。

当代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行贿者,被判刑的少,即使判刑,也是判缓的多。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判行贿罪,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罪是没有这个前提的。

比如为了早日要到工程款而行贿,受贿者收了就是犯受贿罪,而行贿者则是无罪的。因为工程款本来就是他自己的,他没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个例子就完全符合秦汉律法的思想。

即使谋求不当利益了,在行贿受贿犯罪侦查中,一般会有诉辩交易,即检方选择一部分罪名起诉(更严重的部分,往往是受贿者),行贿人只要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就不追究(除非造成严重后果)。这也符合秦汉律法,对官吏受贿更严的思想。

通宝推:潜望镜,
家园 确实存在您说的问题

我当年也困惑过,也问过行贿者的责任与处罚。当年长辈也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讲了一个实例。

某市交警支队长Z被某老板举报,说自己到Z家求某工程并留下一个红包(2万元)。但该老板说自己并没有得到工程,于是向省反贪机关实名举报Z。

Z被省反贪机关带回武汉,羁押审理了三个月,坚不承认受贿。只承认该老板确实来过自家并留下红包,但是自己当场将红包扔出了窗外,赶走了该老板。

省反贪机关自然不肯轻信,又无法取得Z受贿事实,于是反复上量,如不许Z睡觉、甚至刑讯。Z依然坚不承认受贿。

这个事等于没法收场了。

后来是我长辈通过向省纪委(常务副书记)做工作,“你们审了这么久,既无证据,仅凭一方口证,最后怎么收场呢?”

最后有关方面对Z无罪释放。但是Z回本市原单位后,已无之前职务了。最后闲置,以原级别退休。

我当时也就这件事问长辈:“行赌者就没有责任了吗?”长辈没有正面回答,只讲了两句:

1、羁押期间,Z的肋骨断了三根

2、有些反贪人员为了自己升官,手相当“黑”

这已是二十多年前的旧事了。前几年长辈走的时候,Z己经八十,从外地赶来送行,又对我母亲讲起了这件往事。

有时候我也在想,这种无法取证的情况下,“宁可错杀”,该与不该?当与不当呢?

通宝推:flycloud,朴石,方恨少,老调重弹,
家园 我接受了你的意见呀

如果你主要是想说我“偏向于资本法权”这话不对,没问题,可接受,但是如果以秦汉便是如此,讲不通;说官员势大,不得不贿,就站不得住脚。

抱歉哈 ,这里我漏了一句,:如果你主要是想说我“偏向于资本法权”这话不对,没问题,可接受,但是如果以秦汉便是如此,(现在也理应如此),讲不通;说官员势大,不得不贿,就站不得住脚。

至于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之说,本身就是糊涂帐,我们假设一些场景:接工程,接之前行贿,会不会影响工程发包?接之后行贿,而且行贿前无任何交流或默契,那么会不会影响下次工程或圈子里的下次工程?

现实比这更没有利益:企业家看着就真心把官员当朋友,嘘寒问暖送这送那,不求任何自己的利益。然近,就是然后了。

受重行轻,受罪行无,当然能找到理由,最简单的说法就是有利于举报和调查取证。但我,这就引发了我的问题:行贿方各种手段反复威逼(没错,是威逼)利诱工作人员受贿,而不受到应有惩罚,所得者甚多而所失者几无,那么,是否等于工作人员凭打无还手之力?反复围剿之下,有几个能不破防?

为了防止有人不理解威逼行贿,举个实例吧:2004年某县乡镇合并,由22个并成13个。时县城边某镇副镇长,拟提为镇长,县长兼副县委书记谈话时,要求证当选,否则由县党委任命为镇委书记。(大致意思如此)

。正式提名前两个月,县委书记侄子找到该副镇长,要求以10万购买该镇一林场,行就有钱有官,不行就滚蛋。最后结果就是该副镇长一月白头,最后三方同屋签合同:镇以80万卖给侄子,合同签完,侄子原位不动,签定合同,以180万卖出。副镇长随后调到偏远镇任副镇长,长期下乡,直到退二线。副镇长唯一的收益,就是敢大声说:“妈,你不用担心我,我没收过一分黑钱!”

不得不受贿,这个不是罕见的事。更过分的是以工作人员家属来胁迫,不是不收贿办好事就行,而是不办事你也得收钱,也就是说,不一定让你生就生,但是要你死必然死。

行贿能不能参考行为犯和危险犯? @方平 请问存在这种可能性吗?

家园 感觉这事不是行贿受贿问题啊

就是侄子一分不送,副镇长不也得办事,不办就得罪上司。

这是腐败问题,如果事发,该追究的是县长以权谋私,而不是讨论受贿人行贿人。

家园 遇到行贿应该立即报告组织,潘汉年就是

死在这个上面,见了汪伪,不告诉组织,将来就说不清楚了。

行贿类似。

反正我国对于行贿未遂基本不追究,面子上没啥过不去的。

家园 那么,假如当事人收了侄子10万

算不算受贿?难道是收工资?

你平时留意这个问题的话,会发现相当多的“朋友馈赠”。行贿,很多时候不是那么赤裸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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