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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为251事件!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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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最赞成这个意见

华为,是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当然是!你们以为其他组织形式可能在经济和科技上把全世界打得满地找牙?资本市场最最最成功的,就是激发起人性中的“争强好胜”和“贪”。

中国算资本主义专政?我不在国内,但是我看还木有吧,中国的”社会主义“成色,还是比其他国家高很多的。

不管是不是资本主义专政吧,中国政府,和华为公司,不应该是重合的概念。可是,河友们好像立刻把两者“统一”起来了。

我看,中国的一个问题就在这儿了。什么都是大一统,华为=政府=国家=民族=全人类。所有鸡蛋都放一个篮子里,责任和权利无限大。顺得时候好说,不顺的时候呢?没有对冲,平衡,避险,只有革命。革命后又“大一统”,然后熵增加,这个就是周期律。

而且老实讲,这个理念,大部分世界人民是不会认同的。

家园 以财产的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以披露隐私的手段胁迫

你们自己判断,是不是属于涉嫌敲诈勒索。

家园 华为HR已经翻供承认并未受到勒索威胁

双方谈妥的2N离职赔偿总额才33万余元,由HR何某秘书周某私人账户发给李某,根本就不存在华为前HR洗地文中造谣所称华为曾以公司账户提供N+1 38万元的情况。

华为HR翻供承认并未受到勒索威胁,且与李某只在2018.1.31见面一次。

家园 非法侵占罪,泄露商业秘密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有可能

这个很正常啊。这可不是构陷报案,构陷是指不存在客观事实虚构客观事实。现在是存在客观事实,但是对该事实司法上怎么认定,怎么判断的问题。是不是违法了,是不是犯罪了。最后这个案子可能是被认定,事实的认定上,证据的掌握上,不足。疑罪从无了而已。

司法专业的都知道,一个犯罪可能涉嫌侵害几种社会利益,最后以证据的最重要方面定罪,但难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出现。就是好像几个法条可能都适用,这时候还是要看最后掌握的证据。这个可不是,你所谓“勾结”的证据。

家园 华为就是对该事实行为报案了,后面都是司法机关的操作。

跟华为没有直接关系。

每年司法机关,都有一定量的国家赔偿案件,每一个拿出来,也都和华为的这个案子类似的。最后不足以起诉,对前期羁押予以国家赔偿了。

不足以起诉的案子,也不说明当事人就是真正无罪的,更别说完全无辜了。是的,有无辜的,但也有不无辜的。别简单化了。

家园 华为HR翻供承认未受李某敲诈勒索

李某是以职务侵占被逮捕,涉嫌泄漏商业机密被延长拘押,几个月后通过检察院才得知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

不断变更罪名拘捕的华为员工不止李某一个孤例,被曝光的还有北非员工曾某,也是先被深圳警方先以涉嫌泄漏商业机密抓捕再变更罪名改为敲诈勒索,被关押看守所90天。

李某妻子提供录音证据后,何某翻供承认并未受到李某敲诈勒索,两人只在2018.1.31见面过一次,期间谈判中并未受到李某威胁。录音显示何某及袁某反复强调协议内容合法,反而要求李某尽快签署。

家园 李洪元是不是收了68万?构不构成勒索,是司法机关判断。

问题是,李洪元收到的,n+1之外的钱,是谁的钱?处于什么原因给付的?通过什么渠道给付的?

如果是HR,用个人账号,动了公司的共同基金,这是共同犯罪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涉嫌非法侵占罪。

如果是HR, 基于害怕李洪元举报,而拿公司的共同基金,来买李洪元的封口费,这就是敲诈勒索,而该HR还涉嫌盗窃,或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如果李洪元涉嫌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确实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此而已。

家园 没有超期羁押,是正赶着羁押的上限释放的而已。
家园 搞清楚,不是何某个人构陷举报李某,而是华为构陷李某

华为可是先后以职务侵占,泄漏商业机密,敲诈勒索三个罪名构陷李某。

构陷李某敲诈勒索的也不是何某个人,而是4名华为员工串供构陷。。。

并且同类事件不止一起,北非部曾某同样是被华为以涉嫌泄漏商业机密举报逮捕,之后变更为敲诈勒索囚禁90天。

由此可知这已经是华为公司对付类似离职员工的标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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