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民主制度的衰落与精英制度的的兴起 -- 笑看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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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苏联新宪法通过(《斯大林宪法》):
所以全民普选不是什么”修了之后就没有了“。苏联自1937年到1989年,最高苏维埃代表选举都是全民普选。
苏联第一届最高苏维埃,1937年12月12日选举,任期1938年1月12日至1946年;
苏联第二届最高苏维埃,1946年2月10日选举,任期1946年至1950年;
苏联第三届最高苏维埃,1950年3月12日选举,任期1950年至1954年;
苏联第四届最高苏维埃,1954年3月14日选举,任期1954年至1958年;
苏联第五届最高苏维埃,1958年3月16日选举,任期1958年至1962年;
苏联第六届最高苏维埃,1962年3月18日选举,任期1962年至1966年;
苏联第七届最高苏维埃,1966年6月12日选举,任期1966年至1970年;
苏联第八届最高苏维埃,1970年6月14日选举,任期1970年至1974年;
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1974年6月16日选举,任期1974年至1979年;
苏联第十届最高苏维埃,1979年3月4日选举,任期1979年至1984年;
苏联第十一届最高苏维埃,1984年3月4日选举,任期1984年至1989年;
可是这些选举都是等额选举,实质上等于指定。
人类社会是由基本的“人”构成的社会,其最终形态会和“人”本身的特征会越来越接近。那么我们“人”的特征是“精英”的还是“民主”的呢?显然是精英啊!因为人的脑细胞从一出生就固定了,其他器官细胞也都有其固定转化路径,体细胞不可能参与人脑的决策,也不可能去“选择”脑细胞。当然脑细胞内部的决策机制还不明,不过猜想仍旧是“专业的细胞”干专业的事。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看,这种态势其实也比较明晰,之所以我们的社会还做不到像人体那么“精英化”,主要的原因恐怕是社会“神经系统”效率不行,连带着“供血”(分配)、“新陈代谢”(就业)等等始终不尽人意。不过随着5G、6G的出现,人类社会的神经体统会逐渐高效,所以未来社会的发展形态已经初露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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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天有显道,厥类惟彰。”—《周书•泰誓》
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一章,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说:“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这句话寓意甚深,也实际上道出了哈耶克本人写作这本书的初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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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哈耶克当时就尖锐和深刻地指出,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荷尔德林(F. Hoelderlin)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第二,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且前者构成了后者基础和条件。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一章,哈耶克先回顾了欧洲近代史,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束缚他日常活动的习俗的和成规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下的自由社会。哈耶克发现,西方世界的兴起和近代以来科学的巨大进步,均是建立在个人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基础上的一种复杂的市场秩序的结果。哈耶克论证道:“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the due station)就必不可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哈耶克认为,在此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由此哈耶克认为,“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这是哈耶克一生所反复宣扬的观点。在《通向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一点也不少。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这在当时是多么深刻和发聋振聩的观点和呼喊啊!其实,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根本保障,这一点早就为马克思本人所认识到了。
就私有财产与自由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哈耶克也讨论了私有财产制度与平等、正义的关系问题。哈耶克发现,当时许多进步人士的理想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达到社会收入的平等,来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他发现,“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下,前者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并且,哈耶克相信,没有人会怀疑这一点:“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正是基于这样的观察、推理和理念,哈耶克当时也发现,这也就可以解释当时一些西方国家的劳工社会主义运动领袖们的一个困惑不解的现象和问题了:“随着社会主义方法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广大的贫苦阶级的怨恨竟然会转而对准他们”。
第四,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直接承传了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的古典传统,哈耶克明确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a legal embodiment)”。根据伏尔泰(Voltaire)乃至可能的康德的说法“如果一个不需要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他就是自由的”这一理念,哈耶克认为,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
在《自由宪章》中,哈耶克则更明确地阐释了二者的关系:“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这也意味着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主义。
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有明确地论述:“法治因而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制在公认为那种作为一般规则的正式法律,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人或是使任何人能够用国家的强权来达到差别待遇之目的立法。这即意味着,不是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相反,它是指国家的强制权力只能被用于事先由法律限制的情形之中,并按预先可知的将如何实用之的方式来行使。”)基于这一理念,哈耶克提出了它的自由社会之理想的第四个基本观点。
第五,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且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在《通向奴役之路》第六章“计划与法治”中,哈耶克明确指出:“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the authority)在给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很显然,在20世纪30-40年代,哈耶克就明确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意指当权者或政府用法律作为手段来治理社会,即“rule by law”,而首先且必定是政府及其领导人先遵守法律;换句话说,法治首先就意味着政府本身和任何公民一样要受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宪法所约束,这才是“the Rule of Law”(哈耶克在其著作中经常用大写这个词组来专门指称“法治”)。在这一章中,哈耶克还探究了计划经济中的法律与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明确指出,“如果说在一个计划社会中并不存在法治,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将不是合法的,也不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存在法律。这只是说,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运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制约。法律能够……使任何专断行动的意旨和目的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政府机构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该机构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是,其行动肯定不是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但这与法治没有任何关系”。
第六,“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哈耶克有多次强调,不要把他对计划经济的批评与反对意见与教条主义的“自由放任”态度混淆起来:“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活动的工具,但不是主张让事务放任自流。自由主义的论点基于这样的信念:只有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就是再好不过地引导个人努力的方法了。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使竞争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考虑出来的法律框架……。”故通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可以确定地认为,哈耶克一生并不是主张无政府,也不是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
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要有所作为,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用这种知识为依据来制定自己的计划”(见F. A. Hayek, 1944/2007,同上,p. 118.)。],而是主张在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对此,哈耶克在多处曾有明确的论述。譬如,在谈到过去那些使竞争体制成功运作的积极条件时,哈耶克就指出:“竞争要得以运行,不仅需要组织起来某些足够的建制(adequate organization of certain institutions),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等等(其中有些是私人企业所从来未能提供的),而且尤其依赖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维系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
第七,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哈耶克就讨论了在当时欧洲乃至全世界所出现的“以民主手段实现并维持社会主义的”的思潮,认为这只不过是“最近几代人的一个伟大的乌托邦,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为之奋斗还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于现在对其抱希望的人中几乎无人会接受这样的结果”。哈耶克指出,民主并不是最高的目的,而是“达致这一更高目标的手段”,“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置(a utilitarian device)”。哈耶克还警告说:“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以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多数所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因而,哈耶克相信“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成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
哈耶克并不认为民主是现代良序社会的最高目的,且民主也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因而主张“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但他绝不是说民主不重要。哈耶克相信,“只要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条被限制在大多数人通过自由讨论而能达成一致的那些领域中,民主政府便能成功地运行”。
哈耶克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这句话亦寓意甚深,且也许只有把它放在哈耶克的经济理论的宿敌凯恩斯的一段名言一起来读,才能理解其中的真谛。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这一世界经济名著的结束语中,凯恩斯曾说:“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思想,不论它们是在对的时候,还是在错的时候,都比一般所想象的要更有力量。确实,世界就是由它们所统治着。讲求实际的人认为他们不受任何学理的影响,可是他们已经是某个已故的经济学家的[思想]俘虏。……我确信,与思想的逐渐侵蚀相比,既得利益的力量是被过分夸大了。……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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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起见,附上知乎的相关争论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2984641
纳粹与苏维埃在二战中是笼子中的两只斗鸡。当然过程有惊无险,先是纳粹被养熟了,不去打苏联反而先回头反噬其主,这个倒也不赖希特勒,因为一战的冤仇从政治上必须先了解,给德国人民一个交代。
然后是纳粹的军事技术超出主人的预期,开始失控,终于巴巴罗莎开幕,本来是消灭斯大林的规划,变成了培养苏维埃击破纳粹这个失控的白眼狼。然后是苏维埃坐大,又花了半个世纪才真正结束“二战”。
因此整个二战就是一个大玩笑,美犹本来是资助希魔的,结果此人一上台,为了权力就把一切社会问题推向极端,在达到美犹的目标(苏维埃)之前,先杀了几百万犹太人,这才是真正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纵观二十世纪,本来是资本为了利益扩张彼此争斗,出了苏维埃之后惊恐万状,被资本视为大敌。于是玩弄德国民族感情借刀杀人,没成想民族主义这个大杀器一玩起来就失控,不但没有扑灭共产反而助长其野火燎原,事与愿违。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学到了前车之鉴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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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导致希特勒上台的选举,特别明显的是选民只有权选党(和现在的麻叶国一样),甚至议员按照魏玛宪法也由党首指派进入国会。当时的德国人没有权利将某个候选人直选为议员,更遑论希特勒了。所谓“希特勒是德国人全民普选成为德国元首”,绝对是美犹+中修对全球大众的谎言:一个到目前为止很成功的谎言。
苏联1937年的全民普选,选票上是候选人的名字、不是党的名字,斯大林也不例外,所以,这个本身与1933年德国希特勒“选举上台”就极其不同。这个也是无论百度还是股沟都始终没有直白说明的主题。
我这里有1937年选票上有多个候选人名字的原照片,证明1937年不是等额选举。我希望你也给出战后苏联选举是等额选举的照片实例,尽管我也倾向于你说的关于后来苏联直选都是等额选举的说法,不过我认为那更是说明苏修们修在了全民普选上。
我也不认为等额选举是真普选,但是股沟为代表的美国意识形态宣传阵地,竟然不用这个来黑苏联、说其是假普选/真极权,不是很奇怪的事吗?
这个楼内否定民主、支持精英的河友,可能认为这个佐证了他们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个事件仍然只说明我们要研究选举制度、完善选举制度,而不是就此就支持精英世家政治。
要展开可能很长。简单说,现在这个制度的缺陷,仍然是候选人资格的问题。以美国为例,从共济会员们关起门来搞宪法开始,对候选人的控制,一直是非常严格的。这几年漫天飞的“反外国势力干预选举”,是美国玩政治的高压线,稍碰必死。
慢慢展开,请各位河友都发表发表意见。
本身就是个天大的谎言:当时德国魏玛宪法,选民只能选党,连议员都是由党首指定的,所以才有纳粹议员斤国会,每个都高呼”嗨嘿特乐“的奇观。
不过,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赞成70年后倒退回去、以米国/湾湾为模版,我们也要严格限制候选人资格,在先进政治团体内为国服务多年,这个应该是绝对的线。——刘海波研究员一直对我们这点不做回应,不止本楼内如潜望镜等河友是否可以发表一下看法。
甚至,也不能以苏联1937为模版,搞各级同时直选。选举需要自上而下、多年有计划发展;绝对不能之下而上、或者同时发展。——这点也是我们一直没有得到刘海波研究员回应的,我们也很想听听河友的意见。
最近一个时期‘民主无用论和专制万能论’甚嚣尘上,非要把TG打造成世界最后和最大的独裁政府。可这些人对西方的程序民主了解多少?又对TG的决策民主了解多少?不懂民主就妄谈法治,殊不知法律在制定的那一天起就过时了,需要不断做特例修改,然后积小成多,最后做重大调整,这一切都离不开民主程序,否则,人心不服,早晚出事。所以民主和法治是不能分家的。更何况西方的民主还有其片面,双标,误导和资本化的有待改进的地方。
很多人只看到西方有程序民主的一面,却看不到还有行政独裁的另一面,西方的政府也好,公司也好,往往都只有正职,没有副职,同一部门的同一层级往往只有一个人说话算数,一个人签字有效。
而中国的政府和国企则是党政工团正职副职好几个领导,平时各有分管,但组成一个党委会,关键决策由党委会一人一票决定,虽然是秘密小圈子形式,但无疑这就是民主的一种形式,如果有利益冲突,甚至会争得面红耳赤而导致决策流产,而且地方派系和中央职能体系往往分属不同体系,彼此明争暗斗不断,最后往往要通过党委会民主形式一决高下,其斗争之激烈决定不亚于西方的议会民主,甚至更加激烈残酷。只不过多数老百姓看到的都是高票通过,都是人大走走形式,没看到那些胎死腹中的党委会草案和激烈讨论。
最直接最眼前的例子,为什么年初习大授意刘鹤谈的协议,最后签不了字?因为习大背后还有他的党委会组织,就是政治局常委会,要民主投票,七个常委一人一票,习必须争取多数票,否则就不敢签字,当年的毛领袖也是这样,把争取党委会多数票作为决策的第一要务。而相比之下,想干啥就干啥的川大统领才是更加不民主的,明白吗?
‘民主无用论和专制万能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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