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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主意】童增: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 -- 诸葛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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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主意】童增: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

童增,副研究员,1956年出生。198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经济系,后攻读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硕士研究生。中国保钓联合会会长。

上世纪90年代,童增提出国际法上的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理论,以此撰写关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万言书,引起了国内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被国内外公认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奠基人”。

童增说:“中国民间对日诉讼都是在日本开庭,适用日本法律,这就注定原告在地点、法律体系上均处于劣势。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当年日本犯下战争罪行的地点是在中国,更何况,日本在侵华战争中遗弃的毒气弹仍在危害中国人的生命。中国法院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现在缺少的就是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

还看到过一种建议,中国法院接受国民对日索赔的诉讼,判定日本政府的赔偿责任,如果日本政府拒绝履行,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用日本政府的在华资产,支付赔偿。这所谓的日本政府在华资产,就是那些到期的日本对华的贷款。

挺好的主意,在日本法院对日索赔,无异于与虎谋皮,大家恐怕早就不报任何希望了。

与其让日本人玩弄法律游戏,一次次伤害我们,还不如把官司放在国内打,让日本人知道,不是只有日本法律才能办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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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事件:

  祖籍中国山东的刘连仁1944年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煤矿充当苦役。目睹同伴一个个惨死在日本军国主义者的非人虐待下,刘连仁1945年5月逃出了矿山,在冬季严寒的北海道山林中度过了长达13年的逃亡生活,甚至不知道日本投降的消息。1958年,刘连仁被当地人发现后终于回到了自己的祖国。

从1958年起,刘连仁开始要求明治矿业和日本政府赔偿他在14年间所受到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日本政府却一直置若罔闻。

从1989年起,刘连仁前后6次赴日,东京地方法院于1996年开始审理“刘连仁事件”。但是,这一诉讼案拖了5年多的时间。1998年,刘连仁最后一次飞抵日本,日本东京法院对他作了例行法庭询问,提出了187个问题,刘连仁均作了准确回答。

2000年9月2日,刘连仁因胃癌去世,享年87岁。他留下4条遗嘱:

第一条告诉后代:“家不和,外人欺”。

第二条是“我最大的遗憾是没有看到斗争的最后胜利”。

第三条是叮嘱儿子,“我的人生路走完了,但向日本讨还公道的事还没完,你要继续下去,子子孙孙都要接着斗下去!”

第四条希望帮他打官司的日本和美国的律师能联合起来,共同为讨还公道而斗争。

按照他的遗愿,刘连仁的家人继续进行诉讼。

  2001年7月1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赔偿刘连仁2000万日元,成为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的分水岭。此前的一系列诉讼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

  然而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虽然承认刘连仁被强掳到日本并遭受了苦难的历史事实,但仍然驳回了原告方的索赔请求,从而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2001年作出的赔偿判决。

  审判长西田美昭声称,日本政府不应为战时领导人依据战时宪法作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而无需赔偿原告,并且刘连仁的索赔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予以驳回,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也全部由原告负担。

家园 这个主意说不上好,业界早就很严肃地讨论过,结论是不可行

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起诉是合乎法理的,法院管辖也没有问题。为什么不能付诸实施呢?

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大概如下:

1、事过多年,大部分案件的证据链条已经不完整。去日本取证,又肯定不会得到配合。(这个主要指的是民间小案件的索赔)日本加害中国的事实是清楚的,但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要起诉有相当难度。另外,像遗留武器相关损害问题,两国政府已有协议,无法起诉的。

2、工作量很大,费用很高。个人难以承担,中国又没有一个基金会之类的组织承担相关费用。比如现在赴日本索赔的人,捐助者不多,捐的款用途也不明确,也不向捐款人报账。要想这个活动健康成长,政府又不出面,组织是个大问题。

3、最重要的是,判决不会得到日本政府承认和履行,一旦法院受理,作出判决,为维护法律尊严,必然面临强制执行问题。

日本政府的财产中,外交财产不属于可执行财产。

对华贷款是否可以执行呢?结论是不可以,也不合算。

不可以的原因,据我所知,该贷款的还款是有保障的,由中国政府以财政收入为担保。无论何种理由,如果还不上,中国政府要负责。这就会形成一个民间索赔,政府受伤的局面。

另一个原因,好像该贷款是预设豁免条件,根本不受索赔威胁的,这个我只是听说,说的人也语焉不详,写在这里,备一说吧。

不合算的原因,是这笔贷款的性质并非商业贷款,本身带有对日本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性质,所以期限特长(30-40年),利息超低(1.5%-3%?)。这笔钱几十年来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国力增强还是起了不小的作用,不能因为是日本来的就予以抹杀。

日本现在觉得中国强大不是好事,正在设法减少直至取消该笔贷款,表面理由是中国强大了,不再需要帮助。(另外还有一个奇怪的理由,中国一直没有感谢日本的援助,没有礼貌)对此,我们是不同意的,尽管不会卑躬屈膝,但也不愿意放弃这笔贷款。

如果按照童增先生的主意来办,贷款必定立即取消,我们经济上会吃亏。

4、中日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至今仍然是我国最重要的国际关系之一,在解决台湾问题之前,贸然与日本正面对抗,是不明智的。而索赔问题,很可能成为中日正面对抗的导火索。现在还没有玩火成功的把握。

大致上就是这样,中国国际法学会至少在十五年前就讨论过这些问题,当时还是任建新刚当会长,没什么结果。

这位童先生身为学国际法的人,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说。称其哗众取宠,蒙骗外行也许话说重了,但如果作为律师给当事人出这种主意,实实地该打。

有些事情我也许会说错,我去请云横居士来说说看。

家园 日本的ODA已经要结束了

日方和中方现在说定了,以08年北京奥运为标志、中国算是脱离受援状态,因此新的ODA贷款将在2008年结束。

前年开始,每年还款额已经高于新的贷款额了。

日方对华的ODA以外,还有差不多同等额度的亚行贷款。

所以日本方面右翼总是说“6兆日元(600亿美元)”或者“9兆日元(900亿美元、把日本部分出资的世行贷款也算进去了)”对华援助,而我们的官方只说ODA的300亿美元。

家园 国际公法案件判决,最重要的是执行.

从仰融案来看,现在中国估计不能强硬执行日本政府在华财产充做赔偿的.法理可行,但是实际上没法履行.

个人觉得把.在国内判决的最大问题是找不到适用法律,究竟用什么样的法律来制裁损害本国公民利益的外国政府?这在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里....嗯..还真是一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外国政府可不可以成为适格当事人,我看也很难讲.这些东西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在国内审判,怕是连起诉也不能

家园 呵呵,果然引出了行家。谢谢。索性扯开一句

我国的法院有一个奇特机构,就是立案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有四条: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这四条,法院就没权利不受理。受理了,驳回起诉是另一回事。

现在的情况,却是可以根本不立案,连裁定也不下一个。这个认真说起来,是明目张胆地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了。

所以我们有时开玩笑,进法院寻求公正,却首先要过一个非法的前置程序。

家园 这不知道,受教了。尽管如此,十年前的顾虑还是有道理的吧
家园 仙人的东西含金量就是高 花
家园 行家不敢当...说说我的看法.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在国内大概还要加上一种情况就是...依据两高的回函对某类案件不予立案...比如说前几年对移动电信联通的案件就是持这样的尚方宝剑作出的裁定.

政府是一个很特殊的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跟非政府组织不同.对于对日索赔这件事情来说,首先我觉得界定赔偿方式就非常困难.

对日索赔究竟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这里默认排除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考虑这一原则情况就会更复杂,并且还会牵扯到两岸在国家继承上的问题.)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种情况下日本政府非直接被告.罪行当事人是做出具体加害行为的个人,日本政府因在此时上犯有过错,需要赔偿.

第二.国家赔偿.这一情况下日本政府作为直接当事人,因其国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进行赔偿.

第三.民事赔偿.这一情况下我也想不出日本政府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因为什么原因进行赔偿.

那么这三种情况下应该怎样提起告诉呢?

第一种条件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这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我国当事人根本连提起诉讼都不能,只能请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搜集证据..可是,当年的当事人基本都已死去,依照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和法律规定,被告当事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结论是...这个案子没法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起诉.所以我们转入下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下,我国国家赔偿法仅仅就本国政府进行国家赔偿进行了规定,对于外国政府怎样进行国家赔偿没有规定.所以,如果要求日本进行国家赔偿,就要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这种情况也行不通.

最后一种民事赔偿情况,就算没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当事人主体适格没有问题,我觉得也不能按照这种情况来起诉.日本侵华绝不能用民事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对华赔偿如果最后是类比民事赔偿来的,我觉得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8年抗战的一种侮辱.所以此法绝不可行.

我个人觉得,可行的方式应该是中国政府对本国公民的先行赔付.把公民个人的诉权收至国家手中.公民可以就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继续呼吁宣传.国家掌握诉权可以在外交方面形成先手,中国公民的生活也得以保障.个人觉得.这个结局还算不错.

家园 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国家索赔了

这才是日方有恃无恐的原因。

要颠覆这个,还是要从72年联合声明的文本出发做文章。

里面的前提是――日本反省战争罪行、尊重中国对台主权主张。

如果日方政府的行为超过了这两点约定、72年联合声明本身存在的基础就不复存在――可以宣传日方违约在先、造成联合声明失效、重开索赔和签订新的条约等等、等等。

家园 献花支持。先行赔付大概做不到,抓紧固定证据还可行吧。

可是就连固定证据,也要有公益律师群体的劳动,法律援助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一个作为财政后援的基金会还是非有不可的。

可恨的是每次都有人举着大旗募捐,捐款收进后从不向捐助人报账说明用途。

那个两高回函作为依据,呵呵,还真是的

家园 现在已经有这个呼声了
家园 不敢当
家园 这就是要正面对战了,一旦动手再无退路,无必胜把握则不可轻为之。
家园 只要让半官方的智囊机构把这种可能性透露给日本媒体

只要让半官方的智囊机构把这种可能性透露给日本媒体,就管用了。

重开索赔时的索赔额计算,估计会是下一个争议的要点。

计算原则应该参照马关赔款的原则来计算的,呵呵呵

家园 厄..我的意思是这样的.

我想.你说的72年放弃国家索赔的依据是这个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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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句话里,放弃的只是作为国家权力的"战争索赔"而非日本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这两种东西还是不同的.

所谓"战争索赔"是基于日本政府发动侵华战争给中国造成的损害而进行的赔偿.赔偿主体是政府对政府.

而"国家赔偿"是基于职权行为对中国公民造成的损害而进行的赔偿,赔偿主体是日本政府对中国公民

当然...按照一战二战的战后赔偿来看.如果进行了"战争赔款",一般也就没有人再要求"国家赔偿"了.以色列那样不依不饶的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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