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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好主意】童增:中国律师应该争取把对日民间索赔的官司搬回国内打 -- 诸葛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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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行家不敢当...说说我的看法.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在国内大概还要加上一种情况就是...依据两高的回函对某类案件不予立案...比如说前几年对移动电信联通的案件就是持这样的尚方宝剑作出的裁定.

政府是一个很特殊的组织,既不同于法人也跟非政府组织不同.对于对日索赔这件事情来说,首先我觉得界定赔偿方式就非常困难.

对日索赔究竟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这里默认排除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考虑这一原则情况就会更复杂,并且还会牵扯到两岸在国家继承上的问题.)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种情况下日本政府非直接被告.罪行当事人是做出具体加害行为的个人,日本政府因在此时上犯有过错,需要赔偿.

第二.国家赔偿.这一情况下日本政府作为直接当事人,因其国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进行赔偿.

第三.民事赔偿.这一情况下我也想不出日本政府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因为什么原因进行赔偿.

那么这三种情况下应该怎样提起告诉呢?

第一种条件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这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我国当事人根本连提起诉讼都不能,只能请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搜集证据..可是,当年的当事人基本都已死去,依照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和法律规定,被告当事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结论是...这个案子没法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起诉.所以我们转入下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下,我国国家赔偿法仅仅就本国政府进行国家赔偿进行了规定,对于外国政府怎样进行国家赔偿没有规定.所以,如果要求日本进行国家赔偿,就要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这种情况也行不通.

最后一种民事赔偿情况,就算没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当事人主体适格没有问题,我觉得也不能按照这种情况来起诉.日本侵华绝不能用民事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对华赔偿如果最后是类比民事赔偿来的,我觉得这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8年抗战的一种侮辱.所以此法绝不可行.

我个人觉得,可行的方式应该是中国政府对本国公民的先行赔付.把公民个人的诉权收至国家手中.公民可以就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继续呼吁宣传.国家掌握诉权可以在外交方面形成先手,中国公民的生活也得以保障.个人觉得.这个结局还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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