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近看到的笑话之五 -- 钛豌豆
看到奶茶广告后老婆问老公:“我是你的什么?”
“你是我的葫芦娃。”
“怎讲?”
“打我时你有大娃的力量,八卦时你有二娃的顺风耳,逛街时你有三娃金刚体,发怒时你有四娃烈火口,撒娇时你有五娃的水眼泪,做家务时你有六娃的隐身术,我发工资时你有七娃吸吸吸。”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犯的错误:第一个错误导致心理失去平衡,然后赶紧做下个动作,因为前一个状态的影响,下一个状态非常容易出错。如果运气差,就是这个结果,连续地撞。
不过“红裤衩”这么激动也是有原因的,最早在笑话楼里面发不是笑话的所谓“笑话”就是这位。老兄搜搜笑话楼里的大飞机话题就明白了。猫空间和倔强女士见了他其实应该叫前辈的。
京东方和天马拉低了面板也整体价格。
从区伯的陈述,首先区伯没有与任何人谈过嫖资的问题,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表他,洽谈嫖资的问题。
其次是小姐自已进房的,并且是小姐主动勾引的。
区伯嫖娼,典型的"顺我者昌",逆我者被“嫖娼”。
大米里贱还警花扮流莺拉客,嫖客需要主动洽谈“嫖资”。
区伯并没有跟小姐洽谈“嫖资”。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洽谈“嫖资”。
因此嫖娼罪名并不成立。
北京警察学院原院长左芷津告诉新浪网,嫖资已付,就视为“嫖娼成功”,并且谁来付钱并不影响对嫖娼行为的认定。
“像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件中,付钱的人就是一个老板,但是这不影响对于嫖娼事实的认定”。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福曾代理过嫖娼的案件。就他所代理的案件来看,警方在抓嫖过程中,首先要采取当事人口供,还要核对两人信息,看双方是否认识熟悉。如果当事人不承认,或者警方执法时,行为人尚未发生性关系,即嫖娼未遂的情况下,警方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行为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QQ、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算作物证。如果嫖娼已经发生,除了两人之间的联系短信、通话记录外,现场一般都会有安全套,警方会提取证物;最后就是查看钱包,对嫖资的认定。
而对于区伯所说,自己没有付钱,没有构成经济关系的说法。陈永福表示,这个要分主客观来看,如果区伯的确不知道别人付了钱,那么算不上嫖娼。但是陈永福强调,这并不是区伯说一句“我不知道”,就可以抗辩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行为判断,你是否应当知道”。
但在卖淫嫖娼案件的实际处理中,并不严格按照陈永福所说的程序进行。
多位一线民警告诉新浪网,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抓嫖有很多种情况,“比如双方约定好时间、地点、金额,即便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也可以认定是嫖娼未遂”。这种情况一般处罚也比较轻,“拘留5天以下或者罚款500元”。
下面这是2003年的事儿: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高志海)39岁的某局干部李某嫖娼被当场抓获,警方先后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但他以还没给付钱款和与卖淫女尚未发生性行为为由,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公安分局对他作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二中院认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前,对李某进行了讯问并作了讯问笔录。此外,该分局还对涉案的卖淫人员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盘问并作了盘问记录,上述讯问笔录、盘问记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公安分局以此为据所作出的李某进行嫖娼违反《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关规定的事实认定证据充分。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过程中,履行了立案、留置盘问、讯问、宣告并送达《收容教育决定书》等程序,该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亦正确;公安分局在对李某作出收容教育决定前,虽曾因同一违法事实对李某处以了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但收容教育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因此,公安分局针对李某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收容教育决定,并不违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中院最终宣判:一审判决认定公安分局对李某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区少坤监督公车和区少坤人品糟糕是两回事儿,应当一码归一码,既不能因为他监督了公车就把他的人品夸成一朵花,也不能因为他人品糟糕就不认同他监督公车。
一码归一码。
你这个“被嫖娼”很牵强啊。
想做政治人物,个人品行一定要谨慎,否则被“陷害”了你也没话说。
前IMF主席也是一例。
re:嫖资已付,就视为“嫖娼成功”,并且谁来付钱并不影响对嫖娼行为的认定。
如果区伯的确不知道别人付了钱,那么算不上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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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很好。
区伯这次是被钓鱼执法。钓鱼的人,如果录下区伯知道有人支付嫖资的录音,区伯确实难以洗脱。
但是,但是,钓鱼执法,居然没有钓到区伯知道有人支付嫖资的录音或录像,这个钓鱼,可就太不成功了。
参照李天一的案子,不如让小姐告区伯强奸,效果更好一点。
别人给钱,当事方要知情。不知情的话,也可以算两禽(情)相悦。
前IMF主席不是嫖娼,是强奸。
并举报。
区少坤“监督”过“公车”,所以他嫖娼被抓就必然是“钓鱼执法”?
第二,区少坤“常在河边走”,这次“湿了脚”,太正常了。
我看过欧邻居的一些说法(12年的),说这人是人渣,一点不过。
第三,区少坤“嫖娼被抓”和区少坤“监督公车”,我觉得两件事儿可以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