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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我对汉奸争论的几点看法 -- 豫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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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我对汉奸争论的几点看法

1.所谓的“汉奸”与“汉奸行为”,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

2.此类人的此类行为,触犯的是相关国家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罪”的条款。

3. 兹列举弱干国家对“国家安全罪”的规定:

资料:西方法律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规定

华 春

世界各国,包括西方主要国家为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都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予以严惩。《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的7种犯罪行为,前5种西方国家法律都有类似规定。

叛国罪

叛国罪是最主要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因此世界各国刑法都有规定。但该罪涵盖的范围,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概括起来,构成叛国罪的行为大体有以下几种:

1. 叛国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是背叛国家,严重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些国家规定,构成叛国罪需有勾结外国的情节,因此有些国家称为外患罪。如日本、韩国。二是,有些国家规定,任何叛国行为,无论是否与外国相勾结,均可构成叛国罪。如英国、美国等。

英国《一三五一年叛逆罪法》、《一七九五年叛逆法》、《一八四八年叛逆重罪法》规定,下列行为均构成叛逆罪:在国王的领土内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在国王的领土内归附国王的敌人,在国王的领土内或其它地方为敌人提供帮助和鼓励;煽动他国进攻英国或女王的其它领地或附属国而在英国领土内发动反对女王的战争等。

美国《宪法》第 3 条和《刑法》第2,381条规定,任何人曾宣誓效忠美国而对美国发动战争或依附敌国,并向敌国提供援助和表示支持;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的任何地方招募兵源或开设兵站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的任何地方自愿应征或自行参与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为,即构成叛国罪。

加拿大《刑法》第46条规定,发动反对加拿大的战争或为作出任何此类行动做预备;协助与加拿大交战的敌人,均构成叛国罪。

德国《刑法》第80条规定了预备发动侵略战争罪,指使德国遭受战争危险的或公开在集会中或散发文书鼓动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第100条规定了外患罪,指意图引起针对联邦的战争或武装行动与外国政府、团体或机构建立或维持联系的行为。

意大利《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武力反对国家,公民持武器反对意大利国家或者在与意大利国家交战的外国武装部队中服役;与外国人勾结,以使外国对意大利发动战争或者采取敌对行为;未经政府批准,针对外国进行征兵或者实施其它敌对行为,以使意大利面临战争危险;助敌或资敌、与敌人通商、不履行战时供应契约、在战时供应欺诈等,构成叛国罪。

瑞士《刑法》第266条规定,旨在破坏或危害联邦独立的;导致危害联邦独立的外国对联邦事务进行干预的;与外国或其间谍相勾结,企图发动针对联邦的战争的,构成针对国家防务的犯罪。

日本《刑法》第81条、82条规定了外患罪,包括与外国通谋,致使其对日本国行使武力;支持外国对日本行使武力或为其服役或提供军事援助等行为。

韩国《刑法》第2章规定了外患罪,包括与外国通谋引起战端或者通谋外国人与大韩民国敌对;与敌国合作对抗大韩民国;为敌国募兵;为敌国提供军事设施和军事物资和将军事机密泄露给敌国等行为。

2. 有些国家规定,针对国王和王室成员人身的犯罪亦属叛国罪。如英国《一七九五年叛逆法》第1条规定,任何人图谋杀害或伤害、囚禁或扣留国王、其子嗣或继承人的。如果该人的意图已经以印刷品、文字、公开的行为或行动等方式被表示、表达或宣扬出来,并且在法庭审判时有两名以上证人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予以证明,则行为人犯有叛逆罪。《一八四二年叛逆罪法》还规定了企图伤害或惊吓女王罪。加拿大《刑法》第46条规定,谋害或企图谋害女王陛下,或伤害、残害、关押、限制女王陛下的构成严重叛国罪。

3. 有的国家将间谍行为规定在叛国罪中。如德国《刑法》第94条至99条规定了泄露、公开、刺探、收集、传递国家机密、从事谍报活动等行为均以叛国罪处罚。加拿大《刑法》第48条规定,未经合法授权,与国外的人员提供军事或科技资料和有关文件,而明知此类材料可能会被该国用来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务;与他人共谋为外国提供有关材料,或具有这一意图并用公开的行为表明该意图构成叛国罪。

4. 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隐匿、包庇叛国罪。如美国《刑法》第2,381条规定,对叛国行为加以隐瞒,不及时揭发并不向美国政权机关报告者,构成对叛国行为知情不报罪。

分裂国家罪

1. 许多国家在刑法中规定了独立的分裂国家罪,如法国、瑞士、意大利、加拿大等。

法国《刑法》第88条规定,除叛乱以外,以任何方式使法国政府在其部分领土上未能行使其最高统治权者,构成犯罪。

瑞士《刑法典》规定,实施旨在以暴力将瑞士之一部分从联邦或州分离的,构成针对国家和州的防务的犯罪。

意大利《刑法》规定了分割国家的完整、独立和统一罪。包括下述行为:(1) 实施旨在将国家领域或者其一部分置于外国主权之下或旨在削弱国家独立的行为的;(2) 破坏国家的统一,将某一殖民地或其它从属于国家主权的领域脱离祖国的。

加拿大《刑法》第 24 条规定了侵害国家的完整、独立和统一罪,包括实施旨在将国家领域或者其一部分置于外国主权之下;旨在削弱国家独立、破坏国家统一等行为。

2. 有些国家没有单独规定分裂国家罪,有的国家将此类行为规定在叛乱罪中加以处罚。如德国《刑法》第 82 条规定,将某州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其它州或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由该州分离的行为构成叛乱罪。

需要说明的是,普通法中没有独立的“分裂国家罪”罪名,但这并不表示普通法国家容许分裂国家的行为存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如巴基斯坦和加拿大等,通过制定成文法对分裂国家罪作了规定。

叛乱罪和煽动叛乱罪

各国都对以语言、文字等形式煽动叛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英国《一七九七年煽动叛乱法》规定,任何人恶意地或者故意地诱使他人或者在陛下的陆军或海军服役的人员违背职责、背叛陛下,或者煽动这些人叛乱,或者组织叛乱性集会,或者进行任何叛变性或者叛乱性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在一个有关煽动犯罪的案件中,法官对“煽动的故意”作了如下阐述:“煽动的故意是指故意煽动对于国王本人或继承人或继任人或根据法律所建立的联合王国的政府和政体以及议会和司法机构的仇恨或轻蔑或不满;或故意煽动国王的臣民以非法手段改变教会的任何事务或根据法律所建立的国体,或在国王的臣民中煽动不满或不忠或在国王的臣民的不同阶层之间煽起恶意和敌意的情感。”煽动可以行动、口头和书面言论或者著作的形式表现出来。此外,所使用的言词必须具有引起公众暴动或骚乱的倾向,必须是故意引起,而且必须具有扰乱合法的政权的故意。英国《一九三四年挑唆背叛法》规定,任何人恶意地或者故意地诱使陛下的军队的军人违背职责、背叛陛下,即构成犯罪。如果任何人意图犯或者帮助、教唆、劝说或者介绍上述规定的犯罪,而占有或者控制任何一份经在军中传播即构成此类犯罪的文件,也构成本法所规定的犯罪。

美国《刑法》第2,385条规定,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或以印刷、出版等方式宣传理应、必须、值得、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暗杀政府官员方式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的政府;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有上述行为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者其具有上述明确目的的社团、小组或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任何人为上述目的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手抄或印刷品或者图谋如此行事,构成煽动叛乱罪。第2,387条规定,任何人游说、劝告、鼓励、引导或企图引导美国军事力量任何成员违抗上级、玩忽职守、进行兵变或拒绝履行职务或为达此目的而对其散发手抄或印刷品的,即构成犯罪。

加拿大《刑法》第53条规定,任何人为了叛乱或动乱,企图诱使或企图煽动或诱使加拿大武装力量的成员背离职守或背叛女王陛下作出叛乱或动乱行为的,构成煽动叛乱罪。任何人具有叛乱意图,发表煽动言论和煽动性诽谤;参与煽动性阴谋构成犯罪。叛乱意图是指,教唆或主张或发表或传播书面材料主张在未经法律许可时,使用武力在加拿大境内变更政府的表示。

法国《刑法》第86条规定,以破坏或变更宪法制度为目的,或以煽动公民或居民武装反抗政府为目的的叛乱,无论既遂或未遂均以叛乱论处。《刑法》第107条还规定,以公开地大声演讲或通过张贴和散发文字材料和印刷品,直接煽动进行武装聚众或非武装聚众,即构成犯罪。

瑞士《刑法》第276条、277条规定了煽动叛乱罪,包括为外国宣传旨在以暴力改变瑞士联邦或州的宪法秩序;公开煽动不服从军事命令;煽动或引诱哗变或准备哗变等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现行政权的行为。颠覆罪在普通法中没有相对应的罪名。一些国家的刑法将以非法形式推翻现行政权的行为规定在内乱罪、叛国罪、叛乱罪等罪名中,一般都指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美国《刑法》第2,384条规定的阴谋暴乱罪中规定的以武力推翻、瓦解、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即是一种颠覆国家的行为。

意大利《刑法》第283条规定了侵犯国家宪政罪,即采用国家宪法制度所不允许的手段,实施旨在改变国家宪政或者政府形式的行为。第289条规定了妨害宪政机构和地区议会行使职权和以恐怖主义或者颠覆民主秩序为目的进行绑架、侵害他人生命或者健康的犯罪。

加拿大《刑法》第46条规定,为推翻加拿大政府和省政府,使用武力或暴力,与他人共谋使用武力或暴力推翻加拿大政府为叛国罪。

德国《刑法》第三节规定了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罪,包括在集会中或散发文件公然诽谤联邦总统、侮辱或恶意蔑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州或宪法秩序、毁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其州的象征、国旗、国徽或国歌、对联邦或州的立法机关、政府或宪法法院或其成员进行侮辱,意图通过犯罪行为危害共和国存在或宪法原则等行为。

韩国《刑法》第91条规定了扰乱国宪的行为,包括以暴力颠覆依宪法设置的国家机关或者使其无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窃取国家机密罪

各国都以刑事手段保护国家机密,严厉禁止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以维护国家安全。其立法形式有两类:

1. 专门法律规定。

英国《一九一一年官方保密法》和《一九八九年官方秘密法》规定,一个人以不利于国家安全或利益为目的,接近、观察、通过或进入禁地或在其附近停留;制作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敌人有用的草图、计划、模型或笔记;获得、收集、记录、出版或向他人传播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对敌人有用的官方密码、军事口令或任何草图、计划、模型、物品、笔记或其它文件或情报,即构成犯罪。该法还对包庇间谍、非法获得进入禁地的许可未经授权保留、持有官方证件、在禁地附近干扰警察或军队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日本《秘密保护法》规定了防卫秘密探知、收集罪,规定以用作妨害日本国家安全的目的,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法探知或收集防卫秘密即为犯罪。

2. 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有的规定在叛国罪中。如韩国《刑法典》规定,为敌国从事间谍活动或帮助敌国间谍的或将军事机密泄露给敌国的,以外患罪论处。德国《刑法》第94条至99条将间谍行为规定为叛国或外患罪,包括意图叛国而刺探国家机密或意图公开国家机密而刺探公务机关或公务上应保密的国家机密、为外国收集和传递国家机密或向外国人或其中间人承诺从事该活动或为外国秘密警察从事针对联邦共和国的谍报活动,向其传递或提供事实、物品或情报等行为。法国对本国人有意识地为外国人收集、利用有害于国防的情报、物品、文件或工程的,是按叛国罪处罚。

有的规定在间谍罪中。如美国的间谍罪是以危害美国或替外国谋取利益为目的,收集、传递或者丢失国防情报,行为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该情报会被用来损害美国或者有利于任何外国的行为。非法收集国防情报的行为包括:通过搭乘、进入、飞越国防设施,或其它方式拍摄、复制、绘制、占有、获取有关国防情报。其犯罪主体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法国将间谍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刺探或提供情报的范围限定于国防秘密、军事秘密等与国家安全有关的秘密。瑞士《刑法》第13章将间谍行为规定为针对国家的犯罪,包括为外国或外国的政党或外国的其它组织之利益,从事有害于瑞士或其州、居民或组织的政治情报工作或者建立此等政治情报机构;刺探生产或交易机密,使或意图使外国官方机关或外国组织或私人企业或其代理商获得此等秘密的;为外国收集不利于瑞士的军事情报或建立此等情报机构或为此等情报机构招募人员或者予以支持的。

关于国家机密的概念,各国法律都有所规定,有的是概括性的规定,如美国、意大利、德国等,有的规定得比较具体,如英国。

美国《国家安全法》第606条规定,保密资料指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特别定级保护并按照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条款(或由法律或行政命令发布的规章、命令)确定的、明确标志的或明确表达的信息、数据。美国《机密情报程序法》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

意大利《安全情报机关组织条例和关于国家机密的规定》第12条规定,凡属一旦扩散(即使与国际协议有关),就会危害民主国家的领土完整、危害捍卫宪法规定的体制、危害自由行使宪法机构的职能、危害国家独立以及同其它国家的关系、危害国家军备和防御等的文件、资料、信息、活动以及其它物品,均属于保密范围。

德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机密是指为使德国免遭重大危险,而只对有限范围的人员公开,对外国保密的事实、物品或情报。

英国对机密的范围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一九九一年官方保密法》规定该法保护的客体包括禁地(该法对禁地作了详细界定)、军队、警察的制服、证件、官方证件、安全和情报信息、国防信息、国际关系信息、与刑事调查有关的信息、有关电信信息等。

4.这种规定针对的是某一国家的全体或者特殊国民,而非某一民族的成员。

5.嫌疑人的“动机”可以考虑,但仅凭动机该并不能免于收到犯有某项罪行的指控。比如,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为了保持人中的纯正,防止人类文明的堕落,单看这样的目的无疑是高尚的,然而,依然不能清洗他们犯有种族灭绝的罪行。

6.客观效果本生并没有什么论证的效力。因为针对任何一个自然的或者社会的存在或者行为,总可以找到一些“有益”的东西。比如,苍蝇、蚊子对于生态平衡的意义。在比如,入室盗窃/强奸/抢劫/杀人,本身是严重的罪行,但无可否认的是依然具有若干“有益的功能”,比如:是警察的设立成为必要,为锁、防盗门窗生产经营者、防身术教师提供了就业机会,刺激了相关题材的文学、电影、电视创作,为此类人员创造了就业机会,此类题材的成功作品创造了巨大的销量与票房,从而增加了GDP等等。可以说,这一罪行促进了社会分工、增加了就业机会、丰富了文化生活、推动了经济发展,无疑具有相当大的“用处”,然而,所有这些都无法否认这些行为严重违法犯罪的性质。

因此,想列举“汉奸”行为的好处,以此来证明它不能被“批判”,是没有说服力的。

7. 一码是一码。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与之后的补救行为是两回事。周佛海叛国,与之后的传递日人情报是两回事,后来的行为不能否认其叛国的罪行,但是可以在审判量刑是加以考虑。事实上,法官也是这么做得。

8.抗日战争发生在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与明末袁崇焕与清之间的行为尽管有相似之处,但性质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家园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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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要睡觉了,没仔细看,但非常同意这一句

抗日战争发生在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之后,与明末袁崇焕与清之间的行为尽管有相似之处,但性质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这个问题才是回答历史问题的本质。

家园 这个不错。来不及细看,先占个座位

送朵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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