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为什么李某某轮奸案中只鉴定出两个人的DNA -- 夕曦
DNA鉴定可以在微量或痕迹量的样品上进行。
但通常假设鉴定样品中只有一个人的DNA。如果提供给实验室鉴定的样品中有多个人的精液,并且每个人的精液量很可能不同,有的多有的少,那么结果通常就只能鉴定出精液量多的人的DNA。
我了解的DNA鉴定技术,如果鉴定样品中其中一个人DNA含量与其它人DNA相比低于30%就很难查出来。当然现在有技术,如二代测序方法,理论上可以鉴定出低于5%的DNA样本,但这些成本高,技术复杂,鉴定时间很长,所以不会用在此案中。
按照法庭判决文件,李某某是对受害者第一个实施性侵犯的,理论上采集的精液样品中他的DNA含量应是最低的。最后实施强奸的人的DNA最容易被检出。
所以DNA检验没有发现他的DNA并不能绝对排除他没有实施强奸。这个物证没有那么绝对。
类似的情况发生与临床肿瘤相关的鉴定中。近年来出现了肿瘤靶向治疗方法,如果病人肿瘤含有对应的突变,就使用靶向药物。由于靶向药物非常昂贵并只对有DNA突变的病人有效,要进行DNA鉴定。但鉴定样本中通常含有大量的正常组织,不带有肿瘤突变,而肿瘤DNA含量常常低于10%,所以进行肿瘤DNA鉴定在技术上有很大挑战。
re:如二代测序方法,理论上可以鉴定出低于5%的DNA样本,但这些成本高,技术复杂,鉴定时间很长,所以不会用在此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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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有多高?难道能够比几个少年10年的时间更昂贵?
有几家花了45万做庭外和解。
法院完全可以询问家属,是否愿意支付化验的费用,进行更先进的DNA检测。
不进行检测,用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给人定罪,还美其名曰DNA技术不可靠。
更可靠的DNA技术,难道会比几个少年10年的时间更昂贵?
我提到的新技术应该还没有完全成熟到应用,技术支持(数据分析)尤其不完备。另外样本的采集过程也会影响最终的结果,比如取样的时间、部位不同,样本中混杂的DNA也会不同。
总之,DNA鉴定结果不是绝对的,必须与其它证据包括口供相互印证。
同时因为DNA鉴定结果不是绝对的,花过多的钱是浪费资源。
楼上的说的过于复杂了,鉴定人数尤其是轮奸案中的男性人数,做一个y-file就是,很普通的技术。检不出李某不代表他没发生性行为,只是杨某阴道内没有精斑而已
我是说,如果李天一真的无辜,梦鸽早就提出来自费做了。所以天一是否“进入”这个论点可以休矣。
我看了判决书 仔细看的 法院的判决书写的很明确 应该是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做到最好的了
我猜测 技术侦测是破案的手段之一 不是唯一的手段 公安部门应该是相互验证各种证据 证词 的吧
在蝌蚪大战中,小李子的蝌蚪全部被阵亡被吸收了。啧啧。
关键是连被害人衣物上也没找到与李某某相关的DNA,假设司机涉及死刑证据的话,目前证据要求是不能看足最高法的标准.
强奸不是以是否射精作为标准的。
有精液是证明发生过行为的决定性证据,但是没有不是没有发生过的决定性证据。
举个例子,强奸犯带TT,被害人身上检测不出精液,那强奸罪还成立么?当然还是成立的。
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对《京律纪处(2014第2号)》文件的公开申辩
1、我的委托人王某被所谓被害人诬告陷害,作为他的律师,我有责任对恶意谣言予以澄清。公众有权知道真相,公众需要了解实情判别是非,我应该努力去还原真相、揭露虚假。
2、我是在谣言恶语绑架审判的恶浪中站出来为被告的辩护权说话的,担任承办律师后,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发布任何信息,我做到了保守秘密,让法庭充分独立的审判案件,可结果是法庭枉法裁判。当法庭终结审理,已公开宣判后,对判决的错误,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份子,作为委托人的辩护人,我不能隐身,不能哑语,我应该依事实和证据为委托人说话,为蒙受冤屈的委托人呐喊。
3、所谓“受害人”用伪证欺骗公检法办案机关,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听众,她是“施害人”。难道“施害人”不愿揭穿真相,不愿意暴露她不是处女不是幼女、是卖淫不是强奸,是手淫不是强奸的隐私,我就应该保护她的谎言吗?我是被诬陷冤民王某的辩护人,王某的父母没有多少文化,他们委托了我,我不为他喊冤,谁来为他喊冤?我不为他澄清,谁来为他澄清?
4、“决定”凭空假想了法庭规劝的情节。在宣判时,我依法得到批准发言,在发言中被审判长粗暴打断并被逐出法庭却美其名曰“请出法庭”,是法庭违法粗暴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违法的是法庭。关于法庭规劝的情景描述,请律协拿出证据来。请律协做律师的律协,不要做法官的律协!因为调取证据未被批准。律师调查取证得不到配合,自行录音录像等证据被视同非法,被告及其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能有效行使辩护权,容易出现冤假错案。请律师的律协采取得力措施保障律师的取证权利!
5、在法院专辟的采访区,我一直听从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指引,在媒体专区向记者反映情况。民警在听我说了不短时间后说了一句话,“说得差不多了,回家吧”,我立刻听劝离开,如果曾有规劝,规劝我的是民警而不是法官。被指刑讯逼供是个别人,个别人代表不了一个国家机关!
6、我没有在审理期间公开发布笔录,向各有关部门反映刑讯逼供没有回复,地宣判后,我才向公众公开冤情。我没有发现一审中侦查人员到庭质证。侦查人员未到庭质证,如何能排除刑讯逼供?二审期间,我庭前庭上多次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但均没有获得批准。我将王某的笔录当成证据提交,并申请侦查人员到庭质证,申请调录走道等监控、申请调取侦查人员提审提票……等等均没有被批准,连法庭调查都不允许提问有关刑讯逼供的问题,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查程序,刑讯逼供是如何被排除的呢?“狗链”的证据是怎么排除的?请律协拿出证据来!
7、警方检测手机内无淫秽视频,可被告称现场看了;床上被单无污损,可被告称射精到床上了;电梯内视频王某没有打人,可王某称打人了;小孩不懂什么叫性关系,可称发生性关系了,后排座称听见4人同排的邻座打人了;说杨某一进门就躲到床缝,可地形不支持;说边强奸边手淫,可地形无法实现……是什么原因让小孩们说混话?这些问题谁来解答?
8、杨某控告的是五人体内射精,检查报告没有发现杨某体内有任何一人的精斑,连DNA都没有,杨某辩解被清选过,但所谓清洗的证据——病历及检查单,上面均不是杨某的名字。没有身份辨识记录,谁来证明这是杨某的?这样一份没有真实具名、没有身份辨识记录的所谓清洗的“证据”,能作为呈堂证供吗?何况病历是没有输液的患者的,控方称杨某有输液,请大家说说,清洗的病历是杨某的吗?据称五人轮流先后体内射精,内裤上内外层多处包括外层上方却发现了据称排序第二和第五的两被告DNA的混合物,没有发现有女方体液。两男性的DNA是怎么多次混合的呢?这种混合不是和手淫是什么?杨某控告的是五人没有用套体内射精(不仅仅是插入),其他人的精液哪去了?
9、不公开审理制度要保护的是合法权利,不能盲目扩大保护范围。不公开审理制度不能变成作伪证的保护伞,建议立法及有权释法的各部门,尽早出台相应法规,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不留死角。
10、 我的委托人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不公正处理,作为律师,我做得不够,应该道歉。我必须加倍努力揭露真相,以澄清强加在委托人身上的不实罪名,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
申辩人:周翠丽
20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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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丽说:内裤上内外层多处包括外层上方却发现了据称排序第二和第五的两被告DNA的混合物,没有发现有女方体液。
DNA检测结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多处发现两被告DNA的混合物,没有发现有女方体液。
请楼主接着洗地,DNA检测,用的是什么天顶星的技术,可以做到“没有发现有女方体液”?
给楼主一个建议,可以往周翠丽头上泼脏水,说她编造事实,胡说八道。
这个周律师还在明知故犯,你再在此用她不适当泄露的材料进行辩论,怎么看也不那么地道吧。如果你做人没有底线,但我还知道什么可以讨论,以及什么是适可而止。
re: 北京律协决定给予李某某案律师周翠丽公开谴责处分
如果你做人没有底线,但我还知道什么可以讨论,以及什么是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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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涉案人员,而不是保护执法犯法,黑箱操作。
人民日报还公开报道,亩产过万斤。对于ZF犯的错误,以合理和合法的方法进行抵制,是我们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
什么叫底线,底线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于践踏法律公平和正义的行为,拍案而起是一个公民的最基本道德原则。
斯诺登的泄密,不惜违反而维护公民正义,因此获得了世人的尊敬。
如果人民日报再发类似亩产过万斤的报道,我会尽我所能,极力揭露真相,而你,你夕曦不过是一个让人鄙视的,只会对着体制跪添的家伙。
人品不在一个道德层次上,确实没有可谈的地方,互相拉黑算了。
不过那要求二次取样量非常大,我们做过一点类似的工作。
我们做过一个样品弄二百个克隆的,基本上微量的也能弄出来。不过就是麻烦点,不知道警方是不是这样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