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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冷看梦鸽要求公审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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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梦鸽明显是蠢到极致才会这么做

这事没老兄以为的内幕。一个熊戏子的熊孩子,根本钓不出大鱼,大鱼也根本不会跟这种家庭的小孩搀和。

从梦鸽逼走第一波律师,坚持要做无罪辩护,以及现在要求公开审理来看,有她这个蠢娘才有李天一那个熊孩子。

1、无罪辩护等于就是对律师毫无要求,输了推给社会舆论压力、司法不公好了。这是一般刑事案件中律师最希望不明就里的当事人做的选择。第一波律师恰恰是因为还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想尽力做一下轻罪或者罪轻辩护,才被梦鸽逼走。

2、这案子已经走到这一步,唯一可能的解套方式就是第一次庭审之后,用技术性手段把第二次开庭的日期不断延后。拖个一年半载等风声过后再宣判。现在倒好,梦鸽显然觉得他儿子是受害者,唯恐天下无人不知。

李天一这次是彻底完蛋了。梦鸽是送自己儿子的脑袋给人家祭旗。

通宝推:上善若水,
家园 你站在李家立场上当然说这样的话

如果你是杨女士的哥哥会这样说吗?

中国人还有个说法,孩子大了不由已,有几个好孩子是管出来的,我更相信,几乎是摊上的,真的就是福气。

不要说了,你还是认为人之初,性本恶。

但从我的角度,有什么父母就有可能怎样的孩子,梦鸽的行为充分说明李某连续作恶不是没有原因的!

再说,你为什么希望我们一定要从善意的立场来推测李家的行为,而对前两个律师又一定恶意去推测呢?

竟然得了许多花,对不起,我投草了。

通宝推:abugg,
家园 我没要求你善意,我只要求平常心!

我两方面都说了,孩子是要管教,但管教不一定起作用,想想监狱里出来的,很少有彻底管教好的。凭什么你相信有什么父母就什么孩子?一成不变。

在这件事上,也并非除了杨家的立场,就只有李家的立场,世界并非如此简单,完全可以有旁观者的立场。

再说我也就谈了我对申请公审的看法,难道我不能有自己的看法?不要一看到与自己有任何一丝不同就马上怀疑对方的立场甚至道德,这是假定自己已经同上帝站在一起了,这常常是公知的习惯。

其实大家就是在讨论问题,讨论问题就是以分歧为起点,而不是一致为起点,甚至不是一定要最后达成一致。

我们下河不是为表态来的,要表态只要分两列,每个人点击投票就可以了,我们下河是来交流思想,通过讨论问题来开拓自己的视野,磨砺自己的分析能力!

通宝推:三笑,huky,acton,马哥,读书点com,jyzh,
家园 当然考虑过,对受害人至少不坏,公审将充分展示李天一的恶,

严惩就理所当然了!李家也就没话可说了。

家园 没啥,投草对事不对人

从得到的信息来看,李家这是管教孩子吗?未成年就开车,一辆好车还要花几十万改装,这种父母除了溺爱还有啥?

你可以认为父母不是孩子的榜样。

家园 我说了李的家教不好,但许多没有多少家教,也不一定会犯罪。

李的这个年龄正是反叛和胆大妄为的年龄段,梦鸽已经不可能管住了;能遇到一个乖孩子,那真是父母的福分。而且我说的话与人之初,性本善或性本恶,也没什么关系。

坦白说,我只能看明白你的观点和立场,但我不太看得懂你的逻辑。

家园 常规来看,绝对是蠢;但对于最糟糕的的境遇

这种看似最蠢的应对也许就是最好的应对!

家园 除非他们搞定受害人

才有操弄舆论翻盘的可能,而且还仅仅是舆论,案件现在是在公诉方手里,不是受害人能控制的了的。而显然从说辞上看,接这个案子的讼棍是绝对没这个胆子的。

被帝都魔都的公检法咬上进入公诉程序肯定是百发百中,这两个地方就算是坐局的水平,也不是一般地方的公检法可比。

蠢人只有自求多福,此外无药可救。

虽然李天一肯定在一定程度上是被舆论审判了,但人家正要借头的时候,他伸过去了,就没的抱怨为什么倒霉的偏是我了。

家园 据我所知

关于强奸,法律上的标准,99%是女方说了算的,只要有相应的周围环境证据。即使是真嫖娼,卖淫女如果说嫖客是强奸——如果嫖客没有保留好“嫖娼证据”的话,那在法律上就算强奸。

其实有个别不良女性,以此诈骗有钱人的钱财的事情也有,这种官司男性一方很不好打。

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又该如何判刑?

导读: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又该如何判刑,下文给您答案。一、实践中该如何对强奸罪定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对强奸罪如何判刑?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如何定罪,又该如何判刑的详细解答。强奸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它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只有严厉打击强奸犯罪,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间加粗部分是关键,司法实践中,只要女方事后声称自己是非自愿,就需要男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女方是属自愿,如果无法举证,一般就会成立强奸罪。

家园 我认为公审是最佳,是置之死地而后生!

请好好做一番兵棋推演!

从纳什均衡来看,拒绝同任何人合作的策略永远是最保险的好策略。

我所谓的最佳不包括来阴的,卑鄙的手段。

家园 能量其实并不大

比如李天一进去五个月了,天天啃馒头,想吃个米饭都不成。这李家能量能大到哪里去?

有网友贴出照片,李天一五梦鸽前男友长得实在太像了。严重怀疑李双江乃一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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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根博弈论毫无关系

公检法好比是在上游撒尿,李家现在的对策既不是争去更上游,也不是屯矿泉水,而是买净水器。。。

家园 完全不同意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并未规定当事人同意就可以例外,所以并无任何变通余地,即使全部嫌疑人和被害人都申请公开审理,也不能公开。

再说,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成一致的问题,还有保护被害人隐私的问题,一起轮奸案如果公开审理还让不让那个受害的女孩活了?

梦鸽一伙儿要么是法盲,要么有意混淆是非。

家园 法律规定的是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我有投票的权利,但我可以不参加投票,因此放弃这个权利。我是中国公民,但我可是放弃国籍,等都是这个原理。

从法理上看,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在宪法上,是赋予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对他的保护。但完全可能,未成年人会认为这种“保护”至少在此案中对他不利,已不构成保护了,而是伤害了,因此从理论上看就可以申请公审。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得有例外,或不能申请例外。因此梦鸽至少是可以申请公开审理的。

当然法院可以基于其他理由不允许,那是另外一回事!

家园 你看不出关系那是你的判断,而未必是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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