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zimmerman(美国协警)案件本身无关的一些背景 -- zzzzz491
就是子弹穿透衣服后继续飞行了一段距离才射入身体。。。
证明了开枪瞬间他们的姿势是黑上位
他被跟丢的地方,去到他当时的住所只要1分钟的路程
但是他是在4分钟后才开始攻击芝麻人
如果FBI的语音专家都分辨不出,你指望一个普通人分辨出来,这要求不对吧。
他是白人和西班牙裔白人的混血。一般这种情况下,社会认定和自我认定都是认为这种人是白人的。
不是说“不退让”么?为什么轮到马丁,就一定要逃跑才是对的呢?为什么他不能“不退让”呢?
现在有一个新的说法:Stand your ground before he stands his ground. 也就是说如果马丁打死了芝麻仁,他也可以凭借不退让法宣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然后被判无罪。
黑人,都是李天一,明白不?
李衙内,爹妈死了,有什么本事?
贫穷和犯罪一样,都是被惯坏了的结果。
你有孩子就明白了。
不是的,这里说的西班牙人一般是指西班牙人和印第安人的混血,在美国,无论社会和自我都不认为他们是白人。
已知实际上只有二个事实,马丁在打GZ,GZ把马丁杀了。
马丁为什么打GZ?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马丁是蓄意攻击GZ,相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GZ蓄意跟踪马丁。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二个人斗殴,双方都是徒手的话,性质并不严重,而如果一方拿出了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话,性质立马变了。
在美国这个案件中,好像没看到马丁使用了器械,那么GZ即使后脑被打破,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认为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GZ蓄意挑起了冲突,并且在对方徒手的情况下,开枪击毙了对方。
该案中,认定GZ谋杀证据不足,但认定GZ是正当防卫(也就是反过来说马丁在实施犯罪同样证据不足)也同样是不恰当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而不仅是侵害。
那么,如果都没有证据的话,一个人开枪杀了另一个人,该怎么判?
有一些一眼就可以看出来,但也有很多要不是名字里带点洛佩兹什么的,与白人根本无法分辨,更何况是和白人混血的下一代。以上说的是容貌,如果此人经济条件还不错,英语又没有口音,实在很难想象社会如何把他们和所谓的白人区分开来。
记得几年前看过一篇新闻报道,那是在最新的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后。普查前,根据平时的统计,人们一般认为随着西语裔大量涌入美国,全国的白人人口比例会有不小的下降,但普查后的数据分析却表明情况并非如此。究其原因,就是很多的西语裔第二代第三代理直气壮地把自己申报为了白人。
对于这次事件的主角来讲,不知有没有媒体去挖掘一下其在人口普查中的申报情况?个人冒昧地猜测一下,大概还是白人的可能性居大。
你提中国的法律有什么用
美国人认为,后脑被人打出血,就认为是威胁生命的攻击。陪审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和生活常识,和一般人类的基本逻辑来推断。
现场有木棍,据口供是当时黑少年打人用的。
也就是说,乔默斯没有机会首先发动攻击。
“不退让”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句话。本案并没有律师引用不退让法。。如果要引用,也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合理。黑少年的很多行为都不能证明合理。如果黑少年没有死,会有更多机会被证明其行为不合理。
如果打算引用不退让法律,需要很多的前因后果必须有合理性。而这个合理性,陪审团根据人类的生活常识和一般逻辑来推断。
人类的一般常识是,后脑被打出血,一般认为是会威胁生命。
如果这样说.A把B杀了,而B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B犯罪了(疑罪从无).而A竟然可以没事.这就是美国的法律?
无论A对B如何挑衅,可以污言秽语,可以跟踪,只要是B先动手,而且手段致命,A就可以杀了B。
应对A的挑衅,B的合法回应是,可以污言秽语,可以报警,可以反跟踪,就是不可以自己先动手。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的这些犯罪事实,根据无罪推定原则,B是无罪的,那么A的行为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