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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写给沉默的大多数-朱令案 -- 西行的风
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个案子里曾经是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孙维。曾经是怀疑对象被调查的,我知道的,朱令前男友算一个。小贝恐怕连怀疑对象都不是。
名誉诽谤罪和精神伤害罪就是胜了,就是几年徒刑或赔几万的问题。要是正诉反诉交战,引起铊案的重新侦查,重新较量,那就是脑袋和乌纱的问题了。要是问心无愧,为什么不告呢?为什么据说是躲到美国去呢?回来告大家毁谤嘛,回来要求重新侦查洗脱冤屈嘛。
要是普通群众,在案件不明的情况下,恐怕是要限制出境的,是拿不到护照的。 要是普通群众,平常情况下,改个名都要费劲,要这个证明那个证明,更不用说作为案件嫌疑人可以轻易改名了。
相对来说,“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要好一些,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上,至少还有改正的机会。
即使是口号提“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不是绝对能做到的,只能是尽量这样办。
时间跨度太大,必须是俩人共识,好比吃饭穿衣这样的基本行为。而且实际效果的确很好,贝志诚受到的视觉和心理冲击都很大。
他们至少还在国内,有证据有精力却不走法律途径,网络煽动不算,还要鼓噪借山姆zf的力量,把问题复杂化。孙出国前他们怎么不追查呢?现在人生活在国外什么污水往上洒都可以。至少目前为止孙的同班同学没有一个表示过她有作案可能,作为遇害者朱的同学,难道他们都被集体收买了?他们都是冷血动物?我对zf也有意见,但我更不想生活在一个仅凭推测流言就可以被定罪的环境里头,那个时代十年已经够长了。
由此我们可以试着勾画一下凶手和案情的大致轮廓
性别,男
年龄,与被害人朱令相当或接近
职业,学生
单位,清华大学
作案方式,投毒
作案目的,企图杀害朱令
作案时间,第一阶段是1994年11月23日至24日,单次投毒。第二阶段是1995年2月27日至3月3日,屡次投毒。第三阶段是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偷盗朱令个人物品、销毁作案证据和痕迹。
作案地点,第一阶段是当时朱令所在的教室及其附近,第二阶段是朱令所在民乐队集中班宿舍,第三阶段包括集中班宿舍和朱令的学生宿舍寝室。
(投毒)作案方式,第一次是向朱令的饮食投毒,第二次是向朱令的中药容器投毒。
(给凶手的善意建议:立即解除与当前律师的合约,另换有刑案辩护经验的律师,若有刑侦经验更好。)
我看来是的
不是他先说别人“没有生活常识”“罔顾事实”“冷漠无情”。。。。。的么??
然后他自己又做的这么双重标准
要我说,像LZ这样的更引人
美国人民怎么做,教父有怎么,我不懂,你说可以那就干呗,总好过不屑,不敢,不干。
下毒地点不能排除集中楼
also 可能两人协同作案
怎么没走法律途径?刑事案件是公诉的,对于案件本身只能通过对相关机关的监督质询了。另外,我国法律上还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对于办的不清不白的案件进行舆论监督,怎么就是网络煽动了? 国家机关也要受到群众的监督。
刑事案件是公诉的,群众不能自己对案件再提起诉讼,但可以监督办案机关。还是那几个问题: 这个案件到底结案没?为什么不继续侦查?如果结案了,结案的依据是什么?对于未破的重大刑事案件草率结案,是不是对人民负责的态度? 如果没有结案,为什么答复政协提案说结案了? 为什么不继续侦查? 办案资源是否足够, 对于这种全国瞩目、意义深远的案件,是否有足够的办案资源? 原有的侦查思路、范围是否太小? 直接证据有困难,是否可以重点查间接证据,是否可以构筑证据链?
另外,封口令听说没?南昌大学才又出了个。孙的同班同学私下里表示和用马甲表示你能知道吗? 网络舆论总的来说是希望真相大白,孙只是嫌疑大而已。现在绝不是仅凭推测流言就可以被定罪的环境,你认为是的那个年代,过火偏差是让人痛心的,但大体上还是“受教育”吧。
洗脱冤枉最好就是真相大白,孙如果无辜的话,就回国和大家一起把事情搞清楚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