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山雨欲来 -- 時千峰
首先,你没有逃出日本那套类似“我已经对你好了,你怎么不对我好”的自说自话式的日本幼稚逻辑。中国政府可以购买日本的土地,日本就可以购买中国的土地了么?请日本人不要自作多情。这个问题的性质已经定性了:官方主导的领土主权问题。这种问题绝对无小事。
其次,各种侵犯行为的应对,我说了,不在于侵害者本身,其实在于被侵害者自己乃至自己的实力。当时中国自己穷,也没船,那个地方还很长时间是美国管理,又有很多历史遗留因素,这种情况下中国没能力管,但也没有忘记声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被强盗占去的东西暂时夺不回来,并不意味着强盗的行为被轻微化或合法化。希望日本人的脑袋也能想明白。
再者,双方尽管对钓鱼岛问题有默契,但默契不等于你做什么我都理解,更不等于你做什么都可以去要求我理解。双方原来的默契是什么大家都知道,日本既然打破这种默契的原有状态,就应该做好默契被自己破坏的准备。日本脑残,但也算是成年人,有责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自己一厢情愿惹出来的事情还要求别人配合擦屁股,你说这是真的脑残还是装作脑残?更何况我从来不相信日本人的初衷会是一片好心。有谁敢为日本打包票么?
再者,在这个事件中,一直都是日本这个跳梁小丑在上蹦下窜,中国不过是被迫应招出招。连海监少去几趟钓鱼岛都被日本理解为软弱,这种时候不狠狠扇日本几个嘴巴子怎么行。有冥煮皿运替日本人疼,叫得再响也要扇。
希望日本人搞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搞明白自己的逻辑,虽然公认日本在这种问题上的幼稚是不可救药的。
不知你是哪国国籍,如果可以,麻烦给日本人带个话:任何事情先弄清楚大原则,不要总很脑残的考据一些细枝末叶的问题。我觉得中国政府这种大耳光的回应是很正确的。我们是阳谋,也不怕阴谋。我们不会再争论是不是北京城下的日军开的卢沟桥第一枪这种213问题。
我收到通知,但不知违规在何处,请指正。
也希望举报者能站出来,大声的批评。
我说日本人对钓鱼岛进行产权转让是违法的,本身就是说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所以你说的这句话
根本就不是对我的反驳,因为我也没有认为日本可以购买中国的土地。
我和你的分歧在于你认为主权的侵犯的程度都是很重的很重,没有轻重的区分,例如日本一个普通公民登上钓鱼岛,与日本警察登上钓鱼岛,与日本首相登上钓鱼岛,与日本自卫队登上钓鱼岛,与日本自卫队开始以钓鱼岛为基地,对我渔民与海监船只进行军事打击,以上行为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吧?
以上的侵权行为如果以刑法来类比的话,其轻重度就是由低到高的,第一个日本普通公民登上钓鱼岛,这是对中国主权的轻微侵犯,而最后一个日本自卫队登岛,并且对我渔船和海监船只进行军事打击,则是最为严重的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可以说,日本自卫队登岛就跨过了中国的红线,中国军队这个时候就有权进行反击。
现在的问题是日本政府购买中国钓鱼岛的产权其侵权程度与上面几种的从轻微到一般到严重到极其严重,就好像刑法里面的打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一样其严重度从低到高,现在需要辨析的是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的产权的侵权的严重度有多高。
还是以刑法为比喻,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打了人甚至没有造成轻伤,就判处对方的死刑,中日关系也一样,现在我们需要的判断日本政府的侵权的严重度有多大,是严重的破坏中日共识,跨越中方红线,值得对日本断交的严重度,还是需要马上对日本开战的严重度,还是只需要进行谴责的严重度?
国内的一般的看法是严重度很高,但是分析了他们对产权和主权的概念的混淆以后就知道他们的逻辑不成立,不能认为日本国有化钓鱼岛是严重侵权,最多只能认为是一般侵权,因此中日关系还是应该继续发展,双方的领导人还是应该继续互访等等。
鉴于你的回帖中使用了诸如213这样的字眼,为了让你以后说话说得更干净一些,我还是举报你了。
首先,主权问题,并没有像刑法那样有一个法律可以赋予、依照。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所以,主权问题无法与刑法中相关问题相提并论。
那么在这一原则之下,如果单纯从联合国之类的相关定义来说,你所说的侵害主权问题有严重与不严重之分,其实对应就是是否构成侵略。对侵略这个词条联合国是有定义的。1974年的《侵略草案》中的几种侵略定义,都提到了侵略的主体是“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但中国没有参与投票。因为中国认为这里的侵略定义仅仅限于武力,过于狭隘。
看明白了么?我前文也说了,这次登岛的定性很容易,官方参与的领土纷争。一个普通的日本公民登岛,那是个人行为,是否能对国家主权构成侵犯还两说。日军登岛,是侵略行为。但如果日本首相登岛、日本警察登岛,是否属于侵略行为,从法理上我们中国有主动话语权。(日本警察登岛是一个比较难判断的事情,因为他们似乎没携带武器,所以不一定认定为武力。)
嗯,到此为止,我对你举的几个登岛的例子都分析了。有不一定构成侵犯主权的,有一定属于侵略,有我们中国可以认为是侵略行为的。(其实本来确实可能有“轻微侵犯主权”这种概念,毕竟我们国家的外交声明里对侵犯主权行为一般只有两种修饰:侵犯主权与严重侵犯主权。对于某国人士,可能习惯性把不严重都理解为轻微)。从日本官方介入的那一刻起,所有“轻微”的理由在本例中都不成立了。中国可以说日本“侵略”,日本可以辩解自己属于“轻微侵略”么?
另外,我在形容日本的言论中使用了71*3这样的用语,让罗教主感到不适了。我也感觉用词不准。那么我们探讨一下,对于那种讨论卢沟桥第一枪的行为应该怎样定义。
原来我以为这种行为属于日本学者的智力或者学术缺陷,故用71*3形容。现在仔细想想,似乎不应如此。讨论卢沟桥第一枪的纷争而无视在华日军,如同用雄奇公节俭的饮食来表现其朴素本色。所以我们不妨借用李敖那句“如同神父得上梅毒”来表现下提出这种讨论的日本历史学者。但仔细捉摸又不对,这一“研究”似乎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在日本史学界颇有声势。一个人我们可以说其品行不端、智力缺陷之类的客观原因,整个学术群体集体品行不端,再联系日本对那段历史整体上的百般狡辩、隐瞒,只能说明整个事情是官方操纵,以混淆视听这种阴损的手段,妄图为自己战争罪犯的形象翻案,其目的何其毒辣。而日本史学界作为学术人员的集合,摒弃了自己原有的学术道德,整体性甘为市井屈从,歪曲史实,行为何其下作。因此,我们不妨对日本的这类行为归纳为“阴损毒辣、缺德下作”,来替代原来罗教主举报的“71*3”,不知罗教主意下如何?如果你同意,我就改。
如果这种词语还不贴切,或者某些人认为非褒义词无以形容日本,我真不知如何是好。望异议者赐教。
那我们的讨论就有了一个共识了,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讨论下去。
现在的问题是是不是官方介入侵权程度就非常严重?
官方介入有不同的方式,例如警察登岛就是一种官方的介入,军队的登岛也是官方的介入,海警在12海里内巡航也是一种官方介入,这里面的严重程度不一样是吧,最后一种最轻微,第一种次之,第二种最严重。
警察登岛和海警在12海里内巡航都是经常发生的,中国方面并没有做出十分严厉的对应,特别是海警在12海里内巡航这样的一种侵权行为,每一天都发生,发生了几十年,中国官方已经见惯不惯了,该签订友好条约还是签订了。
那么日本政府获得钓鱼岛产权,注意这里日本政府并没有对钓鱼岛本身采取什么实际行动,而且他们向中国方面解释说这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开发钓鱼岛,你不管他说的是不是真实的想法,这客观上构成了日本方面对中国的一个承诺。
那么,仅仅是得到钓鱼岛产权,对钓鱼岛没有进行实际的行动,并且对中国政府作出不在该岛上进行开发的承诺---这样的一种行为,其侵权程度与我上面列举的三种侵权行为对比,是更轻微呢还是更严重呢?
我认为其侵权的程度比最轻的海警在12海里内巡航的程度还轻,那么既然邓小平可以在日本的海警在12海里内巡航的时候赴日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我们为什么要因为一个比海警在12海里内巡航还要更轻微的行为就与对方翻脸呢?
时机到了呗。怕打架你让着点不就得了,哪那么多废话,怕事你倒是别挑事啊。
恰好相反,现在是中国最危险的时候,当然也是机遇最大的时候
中国崛起还是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
完成时以后再说吧
当然等到中国完成了崛起,我相信中国人民的理性也会增加到相当程度。
现在中国处在青春期,正在窜个,还从小就有爱打架的坏名声,现在日本人拿个俺家以前丢的钓鱼竿捅人,那不是找打架么?现在找茬不就是欺负人家没全长成么,等你说的以后时机到了,小鬼子还敢西向出海打鱼?
一切等中国真正强大了,崛起了,在各个方面对世界的依赖都减少以后再说。
首先,侵犯主权可能有程度不同的行为。这一推断是从外交辞令中反推的,而并没有真实存在。一般我们谴责侵犯主权时用语分为“侵犯主权”和“严重侵犯主权”。程度虽不同,但不一定意味着就有“轻微”的存在。
其次,中国作为受害国,对被侵权行为的反应,不能作为侵权程度的反映。我们一旦对于被侵权的事情稍有懈怠,日本就常常拿这个东西来恶心我们。不罚分脱罪与无罪,但脱罪绝对不是无罪。日本常常在这个地方混淆二者的概念。
再者,中国与一系列周边有争议国家的合作与外交关系,是有大原则前提的,例如“搁置争议”“主权在我”。所以我们和日本建交了,但日本如果认为我们默认了同时期他们的侵占钓鱼岛行为,就大错特错了。
同时,你没有明白主权这个词的意思。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之一就是对内的最高权。在中国拥有最高权的地方,日本去搞政府产权,你说日本是装作不懂还是真的不懂。我的几篇回文里提到不止一次这种“装作不懂还是真的不懂”的问题,你觉得哪个可以让日本政府回答?
最后,对于国外的官方侵权行径,中国政府一直保留对其追溯的权利。法理上中国可以认定所有该类行为为侵略行为。那么什么样的侵略行为可以算作“轻微”?
最最后,钓鱼岛问题有历史原因,在钓鱼岛巡查不一定合理,但也不一定不合理。这种巡查可以算误入,可以算代管,可以算考察等等五花八门的原因。之前你也谈到过默契问题,我觉得双方默契的一部分就是保持钓鱼岛问题未定的现状。只要钓鱼岛问题未定,你怎么扑腾我都算睁一眼闭一眼,大家都装做看不见。毕竟钓鱼岛中华整体上还是认为属于台湾管辖,所以这一点无论从实际情况还是法理上都算是讲得通的。一旦钓鱼岛确定是我们的,那我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报复还是不报复不都是中国自己说了算。但现在是日本在挑战中国的主权,将问题明朗化。这样的话中国该亮肌肉就亮肌肉。正如你之前也承认的,日本在钓鱼岛上的事情是违法的。
一个日本渔民在进入12海里就是对中国的严重侵犯了?
你还是混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概念
主权是国际法的概念,本身就是对外的,不是对内的
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法律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法律主体是国内各级法人和自然人。
两者的法律主体都不一样,两者根本就不存在可比性,所以什么最高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累了。
你认为我错误的地方,请自行百度。
百度可以用,关键还是要能够批判的看
尽信百度不如无百度
上上文中,分歧开始转到你对主权包含的“对内最高权”这方面的否定,所以建议你搜索下“国家主权”的定义。
这方面的争论跟搜索网站收录的内容是否错误无关,不相信就只用它的搜索功能好了。
主权和国内法所赋予的公民及法人的权利,存在根本不同,法律主体都不同,不具有可比性。
如果该作者认为法律主体都不同的两种权利可以比较,那我认为他接下来的结论就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