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电子书的问题请教大家 -- johny
另外 如果你的ebook可以在另一台机子上看了
告诉我一下
因为我只是能看不能打印的书
别的加密效果不知道破解的怎样
Adobe起诉案 考验《数字千年版权法》
新华网 (2002-12-13 16:57:37)
稿件来源:计算机世界网
12月12日,原(Adobe)、被告(ElcomSoft)双方在法庭上作过最后陈述后,ElcomSoft公司侵权案的命运就交给了陪审团。
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斯格特建议陪审团裁定ElcomSoft公司犯有五项与开发和销售能够破坏Adobe公司的eBook技术中反盗版机制的Advanced eBook Processor软件有关的罪行。在其所作的最后陈述中,斯格特把ElcomSoft称为是把赚钱看得比守法更重要的不道德的公司。他说,ElcomSoft公司知道自己的产品能够破坏反拷贝机制,并把它放到了互联网上,只有在得知其在美国的发行者要切断对该软件的访问时,才从互联网上撤下该产品。
该案件也是对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有关司法犯罪条款的第一次重大考验。但是,在这一案件中,仅有的一些证明ElcomSoft公司销售侵犯版权软件工具的证据还不足以使陪审团作出该公司有罪的裁定。根据法官的指示,陪审团必须认可ElcomSoft公司的行为是蓄意的,它的罪名是成立的。
斯格特说,ElcomSoft公司的代表完全清楚《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存在,并通过开发和销售Advanced eBook Processor软件蓄意地践踏它。他指出,这一软件的唯一的目的是破坏eBooks技术中的保护机制。他提醒陪审团说,在eBook格式的内容经过eBook Processor软件处理后,屏幕上会显示“protections successfully removed”(保护措施已经成功解除)的信息。他还通过ElcomSoft公司的总裁亚历山大的一封电子邮件表明该公司是在蓄意践踏美国的法律。
ElcomSoft公司的律师约瑟夫向陪审团表示,这一案件就不应当在刑事庭上审理,这只不过是Adobe公司以及损害其名誉的一家小公司之间的一场纠纷。他说,ElcomSoft公司公开地销售其软件,并没有象一般犯罪分子那样刻意隐瞒自己的行为。他还说,在接到Adobe公司的通知后,ElcomSoft公司在其规定的5天的期限内把该软件从互联网上撤了下来。
约瑟夫还将ElcomSoft公司的产品比作万能钥匙,它可以被合法、也可能被非法使用。他要求陪审团裁定ElcomSoft公司无罪,并表示,该公司并非是有意触犯《数字千年版权法》,在本案中,没有丝毫证据能够证明它有意使其产品被用于非法目的。
编写程序成罪状,程序员面临牢狱之灾! (特别推荐!)
摘要
本站最新消息:在本周二, 程序员Dmitry Sklyarov 由于触犯了美国1998年颁布执行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而遭到逮捕(2001-07-20 12:57:05)
By silent
LinuxAid.com.cn最新消息:在本周二, 程序员Dmitry Sklyarov 由于触犯了美国1998年颁布执行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而遭到逮捕。
这名程序员设计了一个算法,能够对eBook 2.1版本的文档进行解密。正是因为他的“天才”之作,让他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因为违反DMCA而被逮捕的人。
此前,Adobe公司向FBI报告说,有一种叫做先进eBook处理器(Advanced eBook Processor :AEBPR)的软件对该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这个软件是由一家名叫Elcomsoft软件公司发布的。AEBPR能够将Acrobat eBook 格式轻易地转换成标准的Acrobat PDF 格式。
而Acrobat eBook 专用阅读器目前只能够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以及Mac操作系统当中使用,一般情况下,Linux用户是无法打开此类格式的文档的。但是,如果大家使用AEBPR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目前市场当中的AEBPR标准版本为99美元,用户可以免费得到一个DEMO版本产品,它能够转换10%的eBook 文档。
Adobe 公司是在6月25日控告Elcomsoft 公司的。同时请求Elcomosft公司的ISP ,Verio关闭Elcomsoft公司的站点。迫于压力,Elcomsoft决定停止销售 AEBPR 软件。为了挽回损失,Adobe公司紧急开发了具有新加密措施的2.2版本产品,取代2.1版本产品。
欲知详细情况,请登录到以下地址:http://www.geek.com/news/geeknews/2001july/gee20010719006912.htm
首先感谢 拐子杀人兄 在他的提示下
搜索google的到了这些结果
其次 虽然有方法破解 但是还是希望
我们每个人能尊重版权意识
最后 贴出破解软件下载地址 希望大家不要过度扩散
http://www.soft168.com/soft/3648.htm
另外 希望用过的朋友能反馈一下 使用的效果
真的改进到2.2 的版本了的话。可能就得找其他的软件了。还是鲜花一朵。
出错信息:
5/15/2005 1:39:40 PM - AEBPR 2.2 build 200 launched, registered version.
5/15/2005 1:39:43 PM - ERROR: Can't open key HKLM\SOFTWARE\Glassbook\Glassbook Reader. Error 0x00000002
5/15/2005 1:39:46 PM - ERROR: No EBX books available.
5/15/2005 1:39:53 PM - Trying to open 'C:\Documents and Settings\user\My Documents\etu school\MGMT338\Readings\New Folder\Identity_Issues_in_Teams.pdf'
5/15/2005 1:39:53 PM - Document is encrypted in mode 4 by 64-bit key with handler 'EBX_HANDLER'
5/15/2005 1:39:53 PM - ERROR: Use 'Select EBX book...' button to process EBX PDFs.
注册表里面根本就没有HKLM这个KEY。而且这个错误信息GOOGLE也找不到。
不过,还是要谢谢zzhong同学的提示。
看来拐兄和我有一样的问题啊,哈哈。
(拐兄实在不爽的话,可以像我一样,找AMAZON退货。)
电子书不让打印出来我能理解,还非要上网激活机器上的DRM才能看就太过分了。那没有网线的机器还看不了了?
如果我付钱买了一本PAPER VERSION的书,我可以选择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看,DRM PROTECTION机制违反了这个根本原则。
东欧的黑客们技术真是高啊,迪米特里 斯克尔亚罗夫真是个牛人!
不过我是不敢做赶超雪太傅经验值得美梦的。哈哈。
经过交涉,AMAZON已经给我退钱了。AMAZON的客服还是很好的,ADOBE实在太烂了!
以后再也不会买这个狗屁电子书了。
只在网上找未加密的,找不到就没纸版的。
软件 ebook等等所谓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
它的销售和普通商品不太一样
我买别的商品 比如一本书
我得到的物质的实体 它实实在在就是我个人的东西 有着与别人的不同的特点――哪怕是极其微小
但是软件产品 事实上只有一份 在作者手里
我们每个人实际上买的都是完全相同的一份拷贝
这个拷贝的价值 不应该和普通商品一样定价
因为拷贝可以几乎不计成本地复制无穷多份
但是它的价值决不会成比例地增长
所以 软件产品的价值需要用另一种方法来衡量
而当前绝大多数软件产品的价格过高了
在某种程度上讲 盗版是对暴利的一种反动
存在就是合理
软件的提示是要我们安装一个叫做glassbook reader的*.ebx格式的ebook阅读器 但是软件没有找到
*.ebx是另一种电子书的格式 可以加入多媒体特征 但是现在被adobe公司高价收购了 把它的
技术融入adobe的*.pdf中的同时 所有网上的
goassbook reader几乎消失掉了 如果再看*.ebx格式的电子书 就找adobe好了 从前的破解可能也不好用了
有些时候 商业在促成竞争的同时 也形成了垄断 呵呵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啊~
http://www.boxun.com/sixiang/991108/9911084.htm
盗版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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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东
我这里说的并不是反话,我确确实实的认为盗版有理――因此这个带有贬义的“盗”字在这里并不完全合适,但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我还是使用“盗版”这个词汇来概括各种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现象。在《软件工程师》上对软件工程师们讲盗版有理,多半不大得人心,但“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且听我把话讲完。
一、道义:谁欠了谁的
1999 年 7 月 16 号的《南方周末》刊登了薛兆丰写的《凭什么挑战微软?》一文,驳斥汪丁丁的《知识产权,垄断利润,反暴利法案》,以及方兴东的《起来――挑战微软霸权》,言辞极为激烈。开篇就说:“如果一个人,既要偷东西,又要立牌坊,那他就不得不搬出很多言之不成理的东西。”可我觉得恰恰相反,薛文自己言之不成理,只是他的言之不成理比较隐蔽而已。
表面上,薛文是很“言之成理”的:“到底偷东西在理不在理,到底是我们欠人家,还是人家欠我们,我觉得正直的人应该心中有数。”他这么一说,咱们老实巴交的中国人一听,果然觉得在理:你偷了人家的东西,还横什么?但细一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他并不在理。
大家应该知道,我们得益于许许多多的知识,其中有许多知识,我们并没有付费,至少是没有用买软件这样的方式付费。譬如说,数学发明,它是不能申请专利保护的。是数学发明的智慧含量低,比不上计算机软件吗?恐怕不是。这点写软件的软件工程师们恐怕自己心里有数。就跟你们说一个我的亲身体会吧:我原来是数学系毕业的,我的班里许多成绩平平的同学,他们自知在数学上不可能有什么前途,于是到了美国后就都去写软件,现在都是这一行的佼佼者,包括在微软。是数学发明对于我们的生活没有计算机软件那么重要吗?恐怕也不是。简单地说吧,计算机软件能够离开数学发明吗?绝对不能。计算机软件不仅仅大量使用老的数学知识,而且要尽量结合进最新的数学发明。只要想想 CAD 或各种图像压缩技术,还有目前电子商务最需要的加密术(高度依赖纯数学)就行了。数学发明不仅对于生活很重要,而且也可以有市场:只要允许我数学发明申请专利,你软件公司就得花大笔的钱来买。那么,为什么不允许数学发明申请专利呢(中国在法治上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往往根本不去探讨这样的问题)?告诉你,恰恰是因为数学领域的许多发明太重要了,如果让它申请专利,那么人类社会的命脉就会落入少数人手中(用市场的语言说:恰恰是它的市场价值太大了),因此,人类社会不能允许数学申请专利。设想一下吧,如果有人把九九表申请了专利,人类社会会怎样?没有我的授权,你九九就不准得八十一(这当然是开玩笑)。处于同样情况的还有部分生物学发明和许许多多的科学发现(中国的专利法明文规定科学发现不得申请专利),由于对人类太重要了,也是不允许申请专利。另外,中国专利法明文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其原因很简单,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与国防利益直接相关,特别是纯粹用于核武器的物质发明,更是涉及国家安全。
我举这些例子是什么意思呢?在知识产权的领域,并没有薛文所说的那个到底是谁欠谁的绝对的“理”。要讲绝对的理,人类的知识和智慧是高度关联的,很难讲清楚到底是谁欠谁的。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给予计算机软件产权保护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否则就没人给我们写软件了(对于数学家,人类社会也绝不是不给报酬,而是换一种方式给报酬:确有贡献的数学家,也许挣钱没有软件工程师多,但其生活绝对比软件工程师舒适和优雅,因此,绝对会有才俊之士选择去当数学家),而且,计算机软件远不如九九表重要,给它点保护我们也活得下去。因此,给不给计算机软件保护,给多少保护,出发点绝不应该是什么谁欠了谁的这种所谓的“理”,而是如何才对于社会更有利。薛文说:“我们仍然可以选择厚着脸皮继续偷,理由是目前偷对我们来说利大于弊。但即便是偷,我们也应该怀着歉意和谢意去偷。”我说正好相反:如果你还能够通过卖正版软件赚些钱的话,你也应该怀着歉意和谢意去赚。要知道,有得是比你更聪明、贡献也更大的人,我们还没给他这么多钱呢(当然,也还有很多没有你聪明、也没有啥贡献的人从我们这拿走了更多的钱)。目前完全不给计算机软件保护对我们来说并非利大于弊,你就够侥幸的了。
二、法律:三个台阶,以及法不责众
什么“厚着脸皮”,什么“歉意和谢意”,这些个理,说了半天,还是我们中国特色。就西方人的“现代意识”而言,根本没有这套东西。他们就讲个法,更深一步说,还要看看你能不能有效执法。这后一点在中美两国女足这次世界杯决赛中表现得很明白:互射点球时,美国队守门员在中国队员出脚之前就向前移动了,这本来是犯规的(不合法的),但她试探过裁判员,发觉裁判注意不到这一点(没有对于这一条法律的执法能力)。赛后美国队守门员自己和美国传媒都津津乐道,说是聪明,用足了足球比赛的规则。只要合法,或者是虽不合法你却明摆着不能有效执法,再不符合道义,我也没什么“歉意和谢意”,干就是了。这里我们就再来谈谈法律。
据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寿步律师介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三个台阶。首先是“第一台阶”。“第一台阶”是指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不延伸到最终用户。换言之,制作并销售未经授权的软件是不合法的,但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却是合法的(现在的大众传媒为了一些软件商的利益,拼命在中国人的头脑里灌输凡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皆不合法的观念,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其实,这也是对于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譬如,目前金庸的武侠小说的盗版甚多,印盗版的印刷厂固然是在违法,但你买本盗版金庸来读却完全是合法的。现在的“国际标准”属于“第一台阶”;从立法原意来解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得到的中国水平也在“第一台阶”。寿步律师把“第一台阶”称为“正常水平论”。
“第二台阶”是供参照比较的。由于考虑到软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传统作品相比确实有其不同之处,因此,有的发达国家(如日本)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终用户。这种保护水平即是“第二台阶”。日本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单位明知是侵权软件,而在业务上将其用于计算机内,视为侵权。但是应当注意,即使在日本,在充分考虑到软件特殊性的情况下,也没有将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不分对象、不问目的地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
“第三台阶”是把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终用户。寿步律师称之为“超世界水平”,因为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对于计算机软件做这种水平的保护。中国有那么一些人,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超世界水平”的解释,硬是把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对于软件的保护水平推到了“第三台阶”。这些人可比美国人黑多了。即使完全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想获得利益,并不是越黑就能获得越多的利益,而是要适度,这个问题我还要在下一节详谈。我在这里先谈谈执法能力的问题。前面提到的薛文曾攻击“法不责众”的想法,其他一些谈及这个问题的文章也几乎是异口同声地说:这种想法是“腐朽、落后”的中国传统意识。我要说的是又错了:“法不责众”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法理。这里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个法律上非常著名的例子,美国的禁酒法。说起美国的禁酒法,这可非同小可,它是美国宪法的第 18 条修正案:“在合众国以及其管辖之一切领土内禁止酒类之制造、销售或运输,及其为饮用之目的之进出口。”这个禁酒法,从 1920 年开始执行到 1933 年废止,其间除了培养出一批贩私酒的黑帮之外,效果十分可疑,其根本原因就是犯了“法不责众”这一基本原理。当时就有人开玩笑说:仅要在纽约一市执行禁酒法,就需要 30 万名警察;于是有人又开玩笑说,谁又能担保这 30 万名警察不犯法?要看住他们,还得需要另外 30 万名警察。我们现在说起美国宪法,都是一腔崇敬之情:了不起,权威,总统犯法、庶民同罪。可美国宪法还是“法不责众”,最后不得的向“众”屈服。顺便说一句,这个“众”只是说人不少,但恐怕不是多数,否则当时宪法第 18 条修正案怎么能获得通过呢?
那么,在软件保护领域这个“众”的问题又如何呢?恐怕咱们每一个人都心里有数。不久前我在北京大学讲演,谈到这个问题。我说:这里有没有没用过盗版软件的?如果有的话,请举手。等了半天,也没有一个人举手,最后有一个同学说:你要是问有没有没用过正版软件的,大伙就全举手了。就说那些喊反盗版喊得最凶的软件商,他们也不见得就没有用过盗版软件。在中国如此,在发达国家稍好些,但使用盗版的比例也总在百分之几十这个数量级(究竟是百分之几十,众说不一,搞准这个数字确实不容易)。一个法律或法规,即使仅从把这么多人都列入违法这一个角度看,也是不可取、行不通的。其实,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是应该上台阶,而是应该下台阶。现在,即使是美国,也是有许多法学与经济学的专家在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呼吁下台阶。当然,如前所述,这个台阶不能全下来,否则就没有人给我们写软件了。
三、利益:社会与软件商
中国的计算机应用,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盗版软件,这是一个现实,一个短期内不大可能完全改观的现实。设想一下,如果真的把盗版打没了,中国的计算机应用会变成一个什么样子?我看这不用细分析大伙也会明白:绝不可能是大伙都去买正版软件,而是中国的计算机应用大大萎缩。这种萎缩会极大的妨碍中国在计算机领域的进步。鉴于计算机在经济、国防,乃至日常生活中所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可是要咱们中国的命的毒招。当然,事情不会有这么可怕:如前所述,法不责众,这种可能性出现的机会不大,嚷嚷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顶多是碍碍事而已。但第一,如果你订了法规而不能严格执法,那还不如实事求是,下半步台阶,制定符合中国实际,能够严格执行的法规(当然,迫不得已,敷衍一下美国佬的考虑也是可以理解的),以伸张法律的严肃性;第二,如果碍事碍大了,还是会严重影响中国在计算机领域的进步,影响中国整个社会的发展。
中国的大众传媒极力想给公众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越强,中国在计算机领域就会发展得越快;中国的一些软件商也总是在那里嚷嚷,说是它们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这么多,死活发展不起来,都是盗版软件的过。再没有比这距离事实更远的了。我们只要想一想,为什么印度的软件工业也比中国强得多呢?据一些美国学者说,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法规说,是世界上最差劲的,从执法说,就更是没谱。为什么这并没有妨碍印度的软件工业的发展呢?有人说,我们和印度没法比,人家的英语好。我回答说,你们不是老说什么“知识英雄”吗?有知识而且英雄了,英语这点困难还克服不了吗?说了半天,是自己没能耐,还老找客观原因。就说我们的台湾同胞,也曾是盗版的大师,你看看他们在计算机领域的表现,绝对不俗。盗版盗够了,发了起来之后,台湾在这方面才算是有了点“金盆洗手”的意思。
在目前阶段,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过多,不要说对于中国的发展不利,就是对于软件商,也未必就是一件好事。无庸讳言,中国的计算机应用之所以能有今天的规模,就是由盗版软件培育出来的。对于软件商而言,没有中国的计算机应用,他们在中国卖个哪门子软件?把盗版软件打光了,中国的计算机应用萎缩了,软件商们恐怕会一文钱都赚不到,现在有这么个基本上成规模的应用,好歹能赚几文。有些软件商总是在那里算,有多少多少人用了我的软件,我这软件本来是多少多少钱一个的,二者相乘,我损失了多少多少钱。其实,这种算法根本是错的:正是因为有盗版,你的软件才有这么多人用,要按你原来的定价,绝不可能有这么多人来用你的软件。讲老实话,在“注意力经济”的今天,有人盗你版还算是好的,你最起码得到别人的“注意力”了,凭着这个“注意力”,你就能在大众传媒上炒作一番,然后凭着这炒作,通过卖软件或其他什么方式捞一把钱。要是连盗你版的人都没有,那才真叫苦呢。
最近有几个名作家(书和计算机软件有一定区别,但大致一样,故此书和软件都归著作权法保护,都用“版”这个字眼,在广义上写书也是写软件)状告网络公司。我没有这几位这么大名鼎鼎,但未经授权就在网上全文发布我的书的,也有那么七、八十处。说了半天,我也是个被人盗过版的。我不但被中国人盗过版,还被美国人盗过版:美国人翻译我的文章发表,有打招呼寄稿费的,也有不打招呼不寄稿费,直到我的朋友去美国,在图书馆里看到才告诉我。我要是反过来用用美国人的知识产权,你说我有什么“歉意和谢意”可怀?对于网上发布我的书,我认为那是看得起我,不但不会去告,还很高兴。我所不高兴的是另一种“盗”,那就是剽窃。剽窃我的人也不是一个两个,其中有些还是名人,这最可恨。就这我也不会去告,或去嚷嚷要什么保护,我没功夫去干这种意思不大的事。当然,大伙得给我留碗饭吃,让我至少把第一次印刷的稿费领了,把我搞得没饭吃了,我也得去告。但那几个大作家,绝没有吃饭的问题,我看是小气了点。这官司最后是打赢了,因为当下的主旋律是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我看中国在这事上走在世界前列并不是十分合适。当然了,既然法官这么判了,就得执行。但网上读者也有他们的抵制办法:有人号召今后在网上“封杀”这几位作家。这就对了,别以为离了你们我们就没书看了,拒绝盗你的版,可能对你的损害更大。
中国人的经济收入就这么高,在现阶段,你要他买太昂贵的正版就是不可能。与其要他干不可能的事,还不如先“放水养鱼”,培育中国的计算机应用,等培育大了,买得起“金盆”了,那时再叫他“洗手”买你的正版软件不晚。据说那个什么比尔盖茨说过:中国人就是喜欢偷,如果他们一定要偷,那最好还是叫他们偷我们的。我刚才说了,这谈不上是什么偷,但中国人和西方人不一样,还是讲个“义”字,不管怎么说,都是用了人家费力做的东西,人家说几句便宜话,也就不必计较了。好歹那个比尔盖茨的气量比咱们中国自己的软件商大,人家这次 Office2000 也没为难你,搞个密码,说是“一机一码”,吓唬你一下,到了连个业余爱好者都能解,更甭说专业盗版的高手了。要说微软再无能,抗不住专业高手,难住业余爱好者绝不成问题,人家明显是放你一水“养鱼”。
当然,中国的软件商们会说,我们跟比尔盖茨没法比,人家财大气粗,有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市场的收入支撑,根本不依靠中国市场的那点钱,中国的软件商没有其他市场的收入,就得靠中国市场发工资。卖不出正版,自己工资都发不起了,怎么“放水养鱼”?我的回答是,你的唯一出路就是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往外打,像印度人一样,赚发达国家的钱。当然了,非要在中国市场发展不可的人,把产品搞得更对路一些、质量更好一些、价格更适合中国市场一些,维持生计也不是不可能。不自己苦练内功长本事,把代码写得更好一点,光在中国这儿嚷嚷打击盗版纯粹是瞎耽误功夫:不打击盗版你赚不到钱,打击了你更赚不到钱。这就是我对于中国的软件商们的忠告。
1, 我现在可以在再下到我的笔记本上读和打印了。但也不清楚咋回事,反正是能带出去和在家里用了。我好像也没激活abobe的什么,更迷惑的是,有一个文件被我叨咕的不能打印了,但笔记本上的还是全功能。但我买的是只读版呀?很明白的一条是:打印版的不是这个价钱。拣便宜了????
2,我机器里本来有一个scansoft pdf converter 2.0 professioonal是全功能的,但装完了acrobat 7.0后,成了试验办了,要我激活。但我死活也找不到激活的软件。为什么我提这个软件呢?因为我用它解开了drm。但除了标题,内容全被mark盖掉了。有兴趣的话可以试一试。但必须是professional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