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一个小故事 -- Songhua
讲一个小故事,(虚构的而且假设理想状态),请大家帮忙分析分析,问题在哪里?
有吴先生,身无分文。向梅公司订购一批空产品。出厂价50万,市场售价100万。吴先生和梅公司约定提货后60天付款。
吴先生提货后,把全部货物按照市场价值捐赠理想基金会,得100万元慈善证书一纸。
60天后,梅公司索款,吴先生没钱。吴先生坦白告诉梅公司,自己分文未赚,全数捐赠,如梅公司逼迫,则只有一纸慈善证书抵债。梅公司要钱不要纸,且责吴先生好名欺诈。
吴先生鸣冤,自辩不好名,愿放弃慈善证书。于是公开转让100万元慈善证书。正好有不存居士,富且善,出资100万,从吴先生处得到慈善证书。
吴先生得款,付梅公司50万,两讫。余50万元,自携归享。
我的问题是,这个故事好象有毛病,但是哪里不对?
吴先生行事不良,但捐赠,而且最终偿付了梅公司款项,以及并未贪图慈善证书,似无大过。其人以身无分文始,以50万元终,又有什么不对?
梅公司,出货以及最终得吴先生50万元款,没亏。
理想基金会,得市值100万捐赠,出具100万元慈善证书,没有作伪,也没亏。
不存居士,出资100万,换得100万元慈善证书。正当交易。
可是如此赚钱,岂非太易?
请教大家高见。
谢谢。
相当于吴先生把产品以100万卖给了不存居士,不存居士捐赠市值100万的产品给理想基金会换得100万元慈善证书。也就是吴先生靠买卖挣的钱,其他各方也各得其所,有什么不对么?
身无分文,人家凭什么给你50万的货?
不存居士凭什么要买你的100万证书?
---想起某处文章的某人在北欧演讲价值论,有人反驳曰,赠汝珠宝,市值若干何,则君不劳而得,价值论何在?此君答曰,由此出门,取此同样珠宝回,则汝之劳动,此珠宝之价值也.
转卖捐赠证书用不用上税?
这里假设理想状态,忽略税务及交易成本等等使问题复杂化的因素。
也假设各方面凭信用交易。除了吴先生同梅公司在60天到期付款的一点小纠葛,其他各方面均遵守信用。
首先希望探究这个假说的故事是否逻辑上有矛盾。
第二想讨论如此行事的吴先生是否有道德上的缺失。
不存居士是诚心捐赠,钱出了,换回证书,等值,没有任何欺诈和损失。
关键是吴先生,先捐赠(真捐),后来连善人名声也放弃,虽有拖欠行为,也终于如数偿付。
但是总觉得有些别扭。
逻辑上应该没问题,出厂价50万,市场售价100万,吴先生做了笔买卖,赚的正是差价.
问题是理想基金会出具100万元慈善证书时应该根据吴先生的100万元的证明材料(发票,收据..),而不是直接按市场价开证书.吴先生只有50万元的证明材料.
不看税务问题的话:
吴先生向梅公司进一笔货, 买卖交易
吴先生将这笔货与理想基金会换得另一笔货 (证书一纸), 以物易物
吴先生将这笔新货 (证书) 与不存居士做买卖交易, 得款100万
吴先生将货款付予梅公司
买卖交易和以物易物的条理大约是这样的, 不过假设条件上十分理想化. 出现在教科书上做思考训练的话不奇怪, 但现实上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吧. 以此赚钱太容易? 呵呵, 老老实实去卖那批货不是比捐赠再卖证书还容易得多吗?
如果在不考虑税金的前提下,而且是公司对个人,个人和个人交易,所以感觉上简单
就如同一棵大树去枝、叶、根、茎,花、果,觉得是不是看上去就特简单了呢?
考虑税金就复杂了
1、梅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款估计回收可能性不大,就算资产所有权转也不应当确认是销售收入,这就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捐赠的金额和性质同样涉及税金
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份,准予扣除,而且这个捐赠必须是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营利团体另有规定
捐赠价值的计量一般是公允价,而非账面价
吴将自有资产转让(就是吴购买的货物)不符合国家捐赠规定一样要作为无偿转让视同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税。
之所以你觉得简单,是因为没有税收调节,而且经济本性是在自由交易。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么。
货物多转一个环节就多征一次税,有的可抵有的只能转嫁在销售价格里
商品从厂家到商家(只考虑一个周转商)再到消费者,你除了承担商品本身的生产成本、还要承受多少厂商利润、多少费和税?
企业就是以营利为实质,无利不往,你这样的题目相信呆板的教科书里也很难找到!
Lily可要常来玩啊.
上网不是加班也不是多上门课, 放松心情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