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 大井故事

共:💬92 🌺148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7
下页 末页
家园 故意杀人自首后怎么判?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现在越来越混蛋了!

混蛋的不是最后判决的结果,而是竟然允许律师用自首行为作为故意杀人案的辩护陈词!

这种法律体系就是乱国。

一直想一个问题,

律师这个职业的作用是否就如同西方金融的衍生物一样,看似作用巨大,其实就是摧毁西方经济制度的工具。

而律师呢,摧毁的则是一个民族的道德的工具。律师不过是依附在司法身上的利益寄生虫罢了。

==================

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

2011年03月23日 21:24:48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西安3月23日电(记者梁娟)23日9时45分,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药家鑫一案审理,除了双方当事人亲友外,许多媒体现场采访,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审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驶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就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药家鑫因开车肇事撞人,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刑法》有关条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药家鑫辩护律师对故意杀人无异议,但要求以自首情节和心理抑郁导致激情杀人请求法庭从轻判决。检察机关则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完)

通宝推:大熊甲,
家园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北京一报社副总编涉嫌杀妻焚尸 庭审称遭刑讯逼供

2011年03月24日 06:55:28  来源: 京华时报 【字号 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报社副总编涉嫌杀妻焚尸受审

  一审获死缓后上诉称遭刑讯逼供 民警出庭否认“动粗”

  昨天,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企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关键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

  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认“动粗”。

  居民楼失火现尸体

  昨天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遇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材料。庭审开始后,他要了一杯水,回答问题时声音洪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度过3年多的时间。

  2007年5月16日凌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的家属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

  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

链接地址:

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3/24/c_121223998.htm

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广告简介

2010年,设立北京000事务所。建所伊始,就确立了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的建所方针,把刑事辩护作为律师所的专业方向。力争打造一个专业领先,规模适度,声誉良好,正规发展的有特色、有品位的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000具有10多年刑事辩护经验,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罪轻辩护经验,十多年来,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300余起。其中如李某故意伤害亲属判处缓刑案,石某交通肇事判处缓刑案等60余起判处案件的案件;沈某抢劫减轻处罚案等10余起减轻处罚的案件;还有张某受贿案等6起无罪案件等都非常成功,在当事人中具有较好的口碑。2011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

  北京000律师事务所立足北京,以刑事辩护专业化优势,服务全国。

家园 河南首次轻判故意杀人者 法院推出刑事和解制度(转帖搜狐)

河南首次轻判故意杀人者 法院推出刑事和解制度(转帖搜狐)

  郑州中院推出刑事和解 河南首次轻判故意杀人者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记者韩景玮 通讯员冯海明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因谈恋爱遭女友母亲反对,一青年怀恨在心,购买凶器和安眠药,将女友约到宾馆,迷倒女友后将其杀死……被告人孟伟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10月14日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决孟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孟伟之所以被轻判,与郑州中院新推出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孟伟一案成为我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被轻判的案例。

  庭审结束后,郑州中院向媒体透露,郑州法院已在全省率先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今后,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恋爱不成杀死女友

  23岁的孟伟一直认为,按他所犯罪行,他死定了。

  孟伟家住中牟县万滩乡永定庄。因家境清贫,他于2008年7月到郑州市花园口镇赵兰庄村一养鹅场打工,并结识了该村18岁女孩兰香。在孟伟的追求下,二人开始来往。而兰香家人因考虑女儿年龄太小,极力阻止二人谈恋爱,并警告孟伟不要再纠缠兰香。孟伟对此十分恼怒。

  2008年11月24日,经预谋,孟伟在由中牟县回郑州的途中,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又买了6片安眠药。当晚9时,孟伟约被害人兰香及兰香的朋友杨小姐一起外出吃饭。之后,孟伟到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村一家庭旅馆预订了房间,随后3人去附近上网。

  当晚11时许,孟伟、兰香二人回到旅馆房间。孟伟将安眠药偷偷放到绿茶内,骗兰香喝下。次日凌晨1时许,孟伟趁兰香熟睡之机,持水果刀猛割兰香的颈部,致其死亡。兰香的女友杨小姐在多次联系兰香未果后,25日来到旅馆了解情况,但门反锁。不久,孟伟打开门求救,兰香已被杀死。

  公诉部门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孟伟的刑事责任。据孟伟供述,他将兰香杀死后企图自杀,在自杀未遂的情况下,主动打开房门。其辩护人认为,孟伟的行为有自首情节。但法院认为,其行为是求生自救,并非自动投案。

  刑事和解一审获死缓

  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亲属除要求追究孟伟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其各项费用23万元。

  法官透露,被告人家中清贫,而受害人家中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按以往经验,这样的情况很难达成和解。受害人亲属最初也坚决要求法院判孟伟死刑。后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孟伟的父亲最终与原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孟伟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孟伟从轻处罚。

  这一结果,符合郑州中院新推出的刑事和解政策。法院根据该政策,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法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孟伟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此案系感情纠葛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孟伟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郑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处孟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决定。

  重罪和解成全省首例

  昨天下午4点钟,此案宣判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向媒体通报:孟伟一案是我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判的案例。此前,刑事和解措施曾在郑州管城法院尝试使用,但所审案件也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

  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及受害人亲属均不愿出面,而是委托其代理律师面对媒体。

  据双方律师透露,此案给涉案双方家庭都带来巨大伤害。受害人母亲因失女之痛而病倒,至今尚未完全康复。受害人亲属原打算以最重刑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后在被告人父母的请求下,加上法院和检察院都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他们最终同意接受调解。

  被告人家庭本就贫困,按原告最初赔偿请求,他们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为筹措9万元钱,被告人亲属已把家里所有能卖的东西全卖了,把所有能借的亲朋全借了个遍。

  有章可循在全市推广

  据了解,郑州中院在今年8月26日,已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按照意见,今后全市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将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在案件中,达到被告人满意、被害人不上诉、检察院又不抗诉的法律效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文琳表示:刑事和解,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被告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以后,法院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和谐,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作用,符合执法的要义和精神。

  郑州中院这次出台的意见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分别是:轻微刑事案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等。

  适用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初犯、偶犯、过失犯、胁从犯;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具备帮教、管教条件,通过帮教、管教可以达到改造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以及65周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黑恶势力、雇凶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或者调解。

  阳光操作防司法不公

  采访现场,有媒体提出,刑事和解会不会是“私了”?会不会是变相的“花钱买刑”?

  对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玉杰强调,首先,刑事和解事实上不能叫“私了”,因为它的主导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关。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和解制度是否启动,这取决于司法机关,并不取决于个人。

  在郑州中院出台的相关意见中,专门强调了刑事案件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要遵循的原则,即双方自愿、依法进行、适时有度,同时禁止胁迫、诱使当事人接受和解、调解协议。注重被害人意愿、维护被害人权益,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基点,也是它最大的亮点。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是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

  关于“花钱买刑”问题,郑州中院这次专门出台意见,就是让基层法院知道,哪些案件可以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和解,通过什么样的监督程序来保证刑事和解不沦为“花钱买刑”的坏制度。

  有媒体提出:以前媒体所报道刑事和解案均为轻微刑事案,而郑州中院这次为何将一个重刑犯纳入刑事和解范围?

  对此,李玉杰介绍,2006年11月,最高法的有关意见提出:对死刑的惩罚原则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保留死刑但严控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认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而孟伟一案符合最高法“宽严相济”、“少杀、慎杀”原则,在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下,目前的量刑也是合适的。

  针对此案,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法官在审理中积极引导被害人与被告人方和解,使双方在附带民事赔偿上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使被害方的利益得到了关注,也据此对被告人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杀人偿命”等观念在民众中有着很深的影响,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中的运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刑事和解在特定范围的死刑案件中的适用,除能达到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外,另一重要价值便是,逐渐扩大民众对传统观念中的死刑案件作非死刑处理的接受度,实现“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目标。

  现实中,在有关实践中,以罚代刑、贿赂司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何避免刑事和解沦落为“以钱买刑”或者“以钱换命”?为此,有必要以细化的、可行的、公平的、透明的制度,打消人们的疑虑,使这一司法制度取信于民,并得以规范和推广。

家园 真看不出来你这么激动干嘛

这几个案例都看不出有什么问题。这是刑事辩护制度带来的必要之恶,你允许嫌疑人辩护,嫌疑人就有权试图钻一切他们看起来是漏洞的东西。奖励自首,允许和解,不得逼供,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免除刑事责任,这都是利远大于弊的原则。哪有法律至清至明不被试图钻漏洞的好事。

家园 看来你是专业人士了,那我请教一下

对于犯罪的量刑是如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标准?

一个法律引起该国人民严重的不满,你可以看看各个网站后面人民的评论。还有去年那个强奸幼女罪的议论,同样引起国人大量的不满。

我只知道,法律是维护国家秩序的工具,这样一个工具却引起大量国人的不满和抗议,这对统治阶级在统治这个国家是有什么益处?

你来回答一下。

家园 这个不光我要激动,每一个国人都要去激动。

看来你是个冷静的人了,那么如果你在我身边,我就一刀宰了你,然后我去自首,而且我公司的同事都能证明我是个好人,更多的朋友能证明我是个有爱心的人。

那我应该缓刑了吧。呵

家园 律师这么干并无过错

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就算消不了灾,最少也要努力一下才行,哪怕理由再荒谬。

如果法官采信了这种说法才叫没天理呢。

家园 最关键的是被害人家属的调解和解书。只要有,铁定不死

这比啥买通法官,节省资源太多太多。当然,碰上非要拉你去靶场的。就没办法了

家园 你有扯淡的权利啊

有点基本常识好不好?你的辩护律师说什么都很正常啊,但是,你的辩护律师说你神经病,大家就相信你神经病?你的辩护律师说你吃屎长大的,大家就相信你吃屎长大的?在两个案例中,公诉人和法院并没有采信辩护律师,这就是法律。漫天叫价,落地还钱嘛

家园 别激动,老兄,不是法律混蛋

看来您并不懂法。

十几年前的案例一样是这样,某位故意杀人或因为什么其他原因肯定枪毙,律师仍然以自首和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请求轻判。实际上他应该知道,无法轻判,自己这么干只不过略尽人事而已。作为被告委托人,我总不能以一言不发敷衍过去吧?

如果医生看一个人肯定没救了,也不能吩咐“直接送太平间,省得麻烦”,那太没职业道德了。

家园 先别激动,类似的事情的确是有的

我记得报纸上看到过两个,一个是丈夫家暴妻子和孩子,妻子忍气吞声十几年后终于忍无可忍杀了丈夫;一是小混混对老父老母及弟弟施暴,父母和兄弟也是忍无可忍杀了这个混混。这两次的事情中都有邻居啊朋友啊按指印上书法院证明嫌疑人平日里是个好人,最后的确也没直接判死刑。

自首情节从宽好像也是有的,一时想不起来。

前段时间好像是南京,一个恶婆婆用汽油浇儿媳头上让隐形眼镜融化然后挥刀连砍十几刀,最后也是去自首的。不过判决结果还没下来。

家园 自首坦白等法律规定,目的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积极配合等
家园 那没有用

您对辩护程序彻底的外行。别激动,把自己的脑袋凉下来。

自首首先是法定从轻的,但是从轻多少就要看情况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像这样的情况,犯罪情节过于严重,自首了也未必能把命换回来。

像那种证明“XX什么时候表现良好的”东西,是律师想努力证明自己的委托人不是故意要取人性命的,是一时冲动,他不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凶徒。。。等等。

但是,你这样说法庭未必采信。而且你别忘了还有检察院呢?人家没有证据驳倒你的这些证据吗?我是检察官就可以说,被告看受害人还有气,上来就捅,捅了好几刀,全在要害上,一点犹豫都没有,典型的故意杀人,绝对不能轻判。。。等等。

家园 律师还真的不能有道德啥的

他提供解释和看问题的角度而已。

只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做准绳即可!

当然:法官最后做裁决,在此基础上会考虑道德、民意、政治气候这些!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7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