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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兼提问“日本福冈一家被杀案辽阳法院判处杨宁死刑” -- 何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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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么......

法律只有在大学时学了些, 有些法理上的问题还请指教.

中国人在外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不一定要送到他犯罪的国家去, 可以依据中国自己的法律取证和审判. 如果获判无罪, 或是当事人在外国犯的罪在国内没刑责, 没有引渡条约的话, 就无罪开释了. 这样对吗?

外国人在中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就依中国的法来判 (属地). 如果在国外给抓了, 就是外国来判 (属人), 除非引渡回国. (我记得如果在两国都有犯罪, 抓到了那国执行完后引渡回国再判一次.)

我觉得比较奇怪的是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这段. 这个案例是在国内被抓的, 所以在国内审判没什么奇怪. 但是, 如果在外国被抓的话呢? 清末的 "领事裁判权" 属于不平等条约, 是因为中国人让外国人判决. 但是以 "属地" 的法理来说似乎又没错. 如果中国人在其它落后国家犯了当地的罪, 要受那些奇怪的刑罚, 这种情况下政府能以 "属人" 的理由来救援, 或说是 "彰显国家主权" 吗?

家园 指教可不敢当

第一、所谓引渡,说白了,指引渡外国人,不适用本国人。中国人在外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绝对不会送到他犯罪的国家去。这事关主权。我国刑法已有对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第7条);我国也是文明国家,有公正的法律系统,对于本国人的行为,我国有责任、有义务管理,也有权力管理。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比如洛克比空难,利比亚宁可被制裁,也拒绝交出2名嫌疑人,这2人在利比亚国内被审判并服刑。事后通过外交手段,虽然交出了嫌疑人,但没有交给美英,而是交给国际法庭。所以,将本国人交给外国审判,不是引渡,而是国家主权遭到侵犯。

第二、如果本国人的行为在本国不认为是违法,而在国外是违法。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当然不会受到惩罚,更不会“引渡”给外国。日本人在珠海的事件,从日本方面来看,就是如此。

第三、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我国有权审判(有外交豁免的除外)。如果该外国人已在外国,我国不会要求引渡(因为他不是中国人)。但也不会不了了之,管辖权依然存在。当该外国人再来中国,包括主权所在的任何地方,比如中国国籍的飞机、轮船等,我国是有权抓人的。日本人在珠海的事件,从中国方面来看,就是如此。

第四、中国人在外国犯罪,被抓了,根据属地原则,外国有权审判,审判也有效,我国对此承认。如果判重了,显失公正,我们会提出抗议,这就是外交方面的事情了。如果依我国刑法来看判轻了,回国后,我国法院可以再判一遍,但会减去在国外已执行的刑罚。

第五、 清末的 "领事裁判权" 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无权审判,就是说中国的属地原则无效。当然是不平等的。

第六、还有几点,顺便说一下。

1、外国人在外国,违反了中国法律。而且这个行为损害了中国国家、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我们是有权管的。(保护原则)

2、中国人在外国,没有违反外国法律,但是违反了中国法律,我们是有权管的,比如说从事反社会主义的活动,巨额赌博等。(属人原则)

3、外国人不论在那,也没有损害中国利益,但是从事的是贩毒、海盗等反人类罪行的,我们也是有权管的。(普遍原则)

4、引渡因为涉及外交,所以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本国人不引渡(包括双重国籍),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引渡,不主动引渡(对方要先提引渡的请求),政治犯不引渡。而且是否同意引渡由本国自己决定,没有必须要引渡的情况。

关于管辖权的话题,在法律上叫“国际私法”,看上去有意思,学起来巨无聊,我也学得不好,更兼之远离法律多年了,指教可不敢当,大家多讨论讨论。

家园 道谢兼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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