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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贴兼提问“日本福冈一家被杀案辽阳法院判处杨宁死刑” -- 何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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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指教可不敢当

第一、所谓引渡,说白了,指引渡外国人,不适用本国人。中国人在外国犯了罪, 如果在中国给抓了, 绝对不会送到他犯罪的国家去。这事关主权。我国刑法已有对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刑法第7条);我国也是文明国家,有公正的法律系统,对于本国人的行为,我国有责任、有义务管理,也有权力管理。世界各国都是如此,比如洛克比空难,利比亚宁可被制裁,也拒绝交出2名嫌疑人,这2人在利比亚国内被审判并服刑。事后通过外交手段,虽然交出了嫌疑人,但没有交给美英,而是交给国际法庭。所以,将本国人交给外国审判,不是引渡,而是国家主权遭到侵犯。

第二、如果本国人的行为在本国不认为是违法,而在国外是违法。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当然不会受到惩罚,更不会“引渡”给外国。日本人在珠海的事件,从日本方面来看,就是如此。

第三、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我国有权审判(有外交豁免的除外)。如果该外国人已在外国,我国不会要求引渡(因为他不是中国人)。但也不会不了了之,管辖权依然存在。当该外国人再来中国,包括主权所在的任何地方,比如中国国籍的飞机、轮船等,我国是有权抓人的。日本人在珠海的事件,从中国方面来看,就是如此。

第四、中国人在外国犯罪,被抓了,根据属地原则,外国有权审判,审判也有效,我国对此承认。如果判重了,显失公正,我们会提出抗议,这就是外交方面的事情了。如果依我国刑法来看判轻了,回国后,我国法院可以再判一遍,但会减去在国外已执行的刑罚。

第五、 清末的 "领事裁判权" 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无权审判,就是说中国的属地原则无效。当然是不平等的。

第六、还有几点,顺便说一下。

1、外国人在外国,违反了中国法律。而且这个行为损害了中国国家、企业或个人的利益,我们是有权管的。(保护原则)

2、中国人在外国,没有违反外国法律,但是违反了中国法律,我们是有权管的,比如说从事反社会主义的活动,巨额赌博等。(属人原则)

3、外国人不论在那,也没有损害中国利益,但是从事的是贩毒、海盗等反人类罪行的,我们也是有权管的。(普遍原则)

4、引渡因为涉及外交,所以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本国人不引渡(包括双重国籍),没有签订协议的不引渡,不主动引渡(对方要先提引渡的请求),政治犯不引渡。而且是否同意引渡由本国自己决定,没有必须要引渡的情况。

关于管辖权的话题,在法律上叫“国际私法”,看上去有意思,学起来巨无聊,我也学得不好,更兼之远离法律多年了,指教可不敢当,大家多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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