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与美国人谈刘晓波 -- 南渝霜华
好像河里就有人提到美国对鼓吹推翻政府的言论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吧?
而且有人也贴出过一段对话,是有人认为美国史有这条法律,但从来没有执行过,结果立刻有人找出好几条执行的资料。
而且,种族歧视这样的言论真的没有法律禁止吗?
把鼓吹殖民主义和鼓吹法西斯一类比,这些人都不言语了。
LXB得奖其实是大好事,让大家看看自由派什么嘴脸。
TG要是聪明的话,不要什么严正声明了,让民间搞个中英文对照的LXB文选就好。
我可以再跟老美商讨一下。
种族歧视这种言论难有容身之处的原因是公开发表之后很容易被人以个人或团体名义起诉,虽然理论上讲泛泛而谈的种族主义在被保护之列。
有几句多说的话,就放在这里。
我说的是社会进步,社会形态的进步,不是经济进步,为了不刺激你们脆弱的心灵,我没说政治进步。
就是经济进步,也是经济制度上的反对者摆脱社会主义原旨教者取得的,我们浙江就是一个源头。我处在这个过程中,与农民工朝夕相处,不比你个办公室喝茶、美国泡吧的人清楚?
你盲目的反对刘晓波,我告诉你错在那里。
宪法规定言论自由,就包括要求修改这个宪法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做婊子立牌坊,徒给人笑话。刘因此入罪就错了。
如果要求改变宪法就是违宪,那建国到现在改了这么多次的宪法,出主意的人、起草的人、通过的人,该通通有罪。他们不仅要求而且还实施了,罪更大。你要说官方可改,民间不行,那不就回到只许州官放火的年代了?把国名中的人民、共和取掉再说。
刘莫须有失去十年自由,区区一个奖,100万有什么当不得的?
殖民地一说我反对,但不反感。80年代我一个同学也这样感叹过:要是做殖民就好了。这样无奈的愤青之词,是应该先批判,还应该先反思?
义和团的一些可笑举措、愚昧手法不是他们的错,时代没有给普通老百姓接受教育的机会。那时的中国积弱已久,人民被认为是麻木的、随人奴役的、没有国家思想的。
可就在那样的氛围里,义和团基于朴素的保家卫国精神出头反抗欺压!这个时候,当时的精英在做什么?也像今天某些识些字的文化人一样瞧不起这帮土气的、愚昧的庄稼汉吧。嘴皮子动动、手腕抬抬就可以挥斥方酋,自然比拿起锄头挥汗如雨要高贵、有文化、有品位。
所以,尽管嘲笑义和团吧,唯有这样才能突显自己才高八斗、卓尔不群、风度翩翩、令人崇拜到呕吐。不过,也要提醒一句,嘲笑义和团的人千万别为P民代言,你们放弃了代言的资格。因为这让人想起利用了义和团的那帮家伙。
为民请命的背心上写的全是自己的利欲熏心。
经济进步不是进步。几亿人脱贫不是进步。国际地位上升不是进步。人们有机会享受更丰富的生活不是进步。只有你所认为和定义的“自由”“民主”才是进步。
呸。
美国人的自由-芝加哥希文煽动反越南战争游行示威的自由?! [ 树倒了你咋还笑 ]
提供点材料:鼓吹推翻政府在美要坐牢20年以下 [ 森林鹿 ]
这个标准是会变的,有变态的时候,有松弛的时候。不过只要你是party的人,蹲大牢的机会比较大。后来涉及3k党的Brandenburg v. Ohio又把弦弄松了。[ bbceve ]
比如这个:
80)丹尼斯诉美国 [ ★唵啊吽 ] 于:2007-12-28 15:36:44 复:1252960
一、 故事 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联邦纽约地区法庭判丹尼斯等十一名共产党谋反罪,每人被判处五年牢狱和一万元罚款。主审法官麦迪纳同时以蔑视法庭罪判处六名辩护律师一到六个月不等的牢狱。由于这一判决,麦迪纳不久就被杜鲁门总统提职到联邦上诉法庭。
丹尼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文森大法官主笔法庭意见。地区法庭判丹尼斯等触犯1940年史密斯法案如下:1)散布反政府言论;2)散发反政府言论的宣传品;3)组织或帮助组织反政府组织。马克思主张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所以组织共产党触犯了史密斯法案。
和这个
63)吉特洛诉纽约 [ ★唵啊吽 ] 于:2007-12-08 16:12:17 复:1252960
一、 故事 Gitlow v. New York (1925)
吉特洛是社会党左翼分子,主要因为印发了『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两篇文章触犯了纽约州1902年的『无政府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Act)』中不得鼓吹推翻政府的条文。吉特洛上诉到上诉法庭,败诉。吉特洛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无政府罪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败诉。
二、 理由
桑福德(Sanford)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属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条文中所述的“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自由”中的“自由”的范畴。所以,此案的要点,就是要辨别『无政府罪法案』剥夺了吉特洛的言论自由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无政府罪法案』不禁止学术讨论,不禁止历史和哲学的论文,不禁止鼓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改革政府的言论。『无政府罪法案』禁止的是以非法行为推翻政府的言论。吉特洛的文章不是抽象的概念文章,不是学术文章,而是鼓动群众武装推翻政府的文章(吉特洛的文章主要是批评温和社会党人的文章)。虽然他散发这些文章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效果,但是其目的是明显的,就是鼓吹武装推翻政府。纽约政府禁止这些言论是符合正当程序的,没有违反宪法地行使政府权力。
刘等人就没按这个程序来,判他十年算轻了。
宪法35条规定
“有言论……的自由”是不是等于“说什么都不会被法办的自由”?
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在美国威胁要杀他人经常会吃牢饭?
为什么在德国宣扬纳粹也会吃牢饭?
德国宪法第1章第5条
人人有权以口头、书面和图象方式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意见,并从正当的来源不受阻挠地了解情况。新闻自由以及通过广播与电影进行报道的自由得到保证。不存在检查制度。
朝廷,right?再想想朝廷是如何对待义和团的。That was the point.
the amount of homework you did, but not the quality of it.
You need to work harder on a comprehensive view of the full story of 义和团. Put what 义和团 really did aside, think about how they were treated by 朝廷 (as shown by ur 1st pic).
If you are still happy about where you are, then good for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