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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标杆篇】方舟子 何许人也 -- 老顽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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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专家们写的书不少

问题是他们愿意看么?大家愿意了解拓扑流形,还是更愿意看不用动手脱背心之类的文字呢?推荐你看新浪《神农之后》反驳方肘子复方甘草片的博文。

家园 那篇博文就是瞎搞
家园 瞎搞什么?钱伟长在两弹中担任什么任务?
家园 我下面已经评过了

不重复了。

家园 怎么不看啊?

拓扑流形的书和不用动手脱背心的文字有什么矛盾么?

比如你推荐神农之后关于复方甘草片的博文,我就去看了看,是这篇吗?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d676b0100bxyf.html

你说的“专家”就是这样讲理的吗?查个百度就证明了复方甘草片是百分之百西药了?方舟子说复方甘草片是中成药,百度的这条在最底下也把此条归成中成药,那是不是就又说明了方舟子说的正确?

http://www.yaopinnet.com/z34/Z64020134.htm

国药准字批文说复方甘草片是中药,那是不是又说明神农之后这位“专家”说错了?这事情不是那么简单嘛。

而对于象我这种人来说,看过方舟子的文章以后,就会知道对甘草这东西原来也是需要当心的。而看过神农之后写的文章,学到的是“中医用之才成了中药,西医用之就是西药”,那我就又糊涂了:我去看中医,中医开了个复方甘草片,那复方甘草片算西药还是中药?还是仍旧是百分之百西药?

说来说去,兼听则明,关于复方甘草片这事呢,我的感觉就是,至少有些中医是把它当中成药的,也说了不少年了,也没看其他中医急着跳起来说那是“百分之百的西药”。如今说那是“百分之百的西药”,目的不是中医要清理门户,而是要打方舟子。

家园 的确,要当心的不是甘草,而是方

方在此文中弄错了常用量和极量的概念。把常用量的上限当成极限用量了。这样的“打假”算是什么呢?

如果你纠结于那位老头的态度而不是内容,那就此别过。预祝国庆快乐

家园 大哥,怒江到现在也没开工

是谁收钱,谁没收钱?当年反坝人士的一个个谣言,搞的那个地区的发展被滞后,这是对谁负责?

家园 并且直接就审判了。
家园 我纠结的不恰恰是老头的内容吗?

我前面提的几点:1)百度那条本身就将复方甘草片条归为中成药类,表明老头自己的证据也是矛盾的;2)国药准字批文将复方甘草片归为中药类;3)老头的中西药标准。这几点纠结的难道不是内容而是态度?

常用量和极量方面我在老头写的东西根本没见到嘛。

家园 经常看到有关近代科学为什么产生在西方而不是中国这样的问题

甚至中国如何从占世界GDP70%沦为百年耻辱等问题,看看这种习惯性的探动机,按屁股占队,从感情好恶出发等等很原教旨的思维方式,不难从中得到答案。这是有很深的文化血统的。

如果说美国的衰落从哪里开始,那也是从小树丛的以原教旨对付原教旨那时开始的。玩耗子钻洞的拉灯们与统治世界的犹太佬们,虽然都在各自圣经上原教旨,但最大区别是做事时拉灯们仍然是一根筋的原教旨,而犹太人靠的是科学文化。

方舟子的意义远远不止打假,甚至说打不打假都不是很重要的,重要的那份监督的威慑力,让心怀鬼胎的惶惶不可终日,这就够了。

家园 去看他介绍的甘草剂量

常用量是指推荐使用的临床剂量,极量是指超出此量会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剂量,常用量是可以超过的,极量则不然。在前面我和一个叫史节的辩论中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这里还要重复一次,真麻烦。

家园 批准文号是多少啊,我真还没查

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下运用的药物,就是中药。给你开的甭管是甘草还是盐酸,医生脑袋里想的是胃肠道的动力,肾小球的滤过,那甘草盐酸就是西药;如果医生想的是清热解毒就是中药。

家园 总结的好

探动机,按屁股占队,从感情好恶出发等等很原教旨的思维方式

家园 法院的判决逻辑上就不通。

就看看这判决书吧: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现逐一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

原告认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称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严重失实。被告方是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明是在原告起诉后出具的,且从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页显示,原告任该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临床副教授是专职职务。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方舟子指责肖传国在国内和美国同时有两个全职职位,并提供了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页作为证据,

证据一:《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一文。用以证明“新语丝”网站刊登了揭发原告在美国机构任职的文章(作者:herul)。

证据二: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用以证明原告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职务。

证据三: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用以证明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职务。

法院以网上的东西不能作为证据为由不予采纳。问题在于方指责肖的文章也是发表在网上,这怎么又能作为告方舟子的证据?

  更有意思的是,一贯反方舟子的直言了发表了一篇也是反方挺肖的文章 直言了:肖传国案——知识分子没家园(谢谢迷途笨狼提供)中说:

职务方面,方某指控肖某在美国纽约大学的副教授职位不属实和不是全日职位。可是,该美国大学官方网站明文说明,肖传国职务完全属实: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s。Xiao, Chuan-Guo, M.D. [Hubei]。

http://www.nyu.edu/content/dam/nyu/provost/documents/School-of-Medicine-Bulletin-2008-2010.pdf 。

  这直言了昏头了?反方都反倒过来了,反方的文章反倒证明了方舟子指责的正确。这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吕大法官面子放在什么地方?  

(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所提供的15篇论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暂且把国际期刊的问题放在一边,方舟子提供了证据:

证据十三:2006年6月15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用以证明:1、原告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不是论文

(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在2003年获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及2000年6月30日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说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Jack Lapide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对原告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Jack Lapides奖是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找到原告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方舟子是说肖拿出证书的奖非常易得,肖把它吹成最高奖,并没有否认肖得过这几个小奖:

证据十六:原告在“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的简介。用以证明原告自称2003年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证据十七:原告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自称获得国际神经泌尿Jack 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何梁何利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尿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

证据十八:原告在“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自称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一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法院以此视而不见?2000年6月30日原告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这个证书为什么拿不出来?谁主张谁举证,肖说他得了这个大奖自然该肖往出拿,难道这个证书还得方舟子拿出来?要么要方舟子拿出个“没有”证书?

(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原告认为“肖氏反射弧”在我国医药学教材《外科学》中有记载,且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论,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从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和google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检索结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未获国际认同。

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存在就是获得国际认同?

家园 我给的链接里就有

你叫我去看博客,链接也没有,我自己找去了,可我都给链接了,你却还在问我,这不太好吧。我给的链接里:

国药准字Z64020134:复方甘草片

产品名称:复方甘草片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4020134

英文名称: 

商 品 名:

产品类别:中药

剂型:片剂

规格:4mg

批准日期:2002-08-16

生产企业: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原批准文号:宁卫药准字(1992)第000001号

如果按照你的定义,“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下运用的药物,就是中药”,那么所谓“复方甘草片是百分之百的西药”这种话就不对了,是不是?那你还推荐给我看讲这种话的“专家”并且都不提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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