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关于开曼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 田密
大家好:
我和三个合伙人同一海外投资基金G共同在开曼群岛设立了一个离岸公司A,当时考虑到以后退出税方面的问题,我们四个管理团队成员共同在bvi设立了一家完全控股的公司B,通过B公司去持有开曼A公司的股权。现在我们四个人中有三个人要离开,并和G基金谈好在新投资进来的同时将所持股权全部出售给新的投资人。但是现在G基金称目前的海外结构很难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必须将我们BVI公司所持开曼公司的股权转给个人,由我们以自然人身份去直接持有开曼公司的股权。我们将要退出的三个人担心这种变化将产生两个问题:
1 税方面的问题
我只知道通过bvi公司持有开曼的股权,将来退出的时候基本不用交税,通过费用等形式就可以把钱弄出來。但是如果现在变成我个人去直接持有开曼的股权,那是不是税就必须缴纳了,请问需要缴纳大致的百分比是多少呢?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如果我们同意个人直接持有)
2 新投资进来是否能全部退出
G基金持有的是开曼的优先股,我们现在持有的是普通,而且是B股。新投资人进来可以选择购买新发行的股,也可以购买投资人的优先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我们要退出,肯定会低价就抛售给新投资人。在这里我们很担心G基金到时候不同意我们出售,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保障我们优先出售的权力?(我们三个人已经和G基金谈好离开,G基金认为我们以后对这个业务也没什么价值了)
现在G基金仅答应只要我们同意将BVI公司持有开曼A公司的股权转给个人去持有,上面两个问题以后都可以帮我们解决,但是他们现在又拿不出具体的办法或者做任何的书面承诺,请教坛内大侠给意见,很急!
这点钱不能省的。
一般preference shares除个别特定情况外应是不具投票权的。你得请律师先把开曼公司的章程,还有你们bvi的公司与vc所签的股东协议好好研究一下。